国外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关键要素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1 引言

随着数字出版物的日益激增,关于其法定呈缴成为图书馆界热议的话题。较之传统出版物,数字出版物所呈现的数量巨大、形式多样、保存困难等特征,使得建立数字出版物呈缴法律法规更加复杂。1996年,UNESCO发布《电子出版物法定呈缴报告》[1],从准备提案的负责单位、参与者、立法形式、适用范围、数字出版物类别、保存、术语、呈缴单位、实施等方面,为拟定法定呈缴制度的国家设计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方案以及维护、保存相关数字出版物提供指导意见。2000年,IFLA出版《法定呈缴立法准则》修订版[2],从基本原则、立法原则、法定呈缴要素、呈缴物、数字出版物定义等五方面为尚未立法和准备修订数字出版物呈缴相关法律的国家提供参考。Adrienne Muir[3]认为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主要涉及立法、经济、技术、政治、管理、组织等问题,而对数字出版物范围的界定、选择、采用、处理、保存、检索等都会成为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实施的关键。 Claudia Bazá[4]认为考核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完整性的因素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立法的力度和结构;二是法定呈缴要素;三是数字出版物的覆盖范围。近年来,国外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修改出版物呈缴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方式,推动本国数字出版物的呈缴进程。英国、德国、丹麦、挪威、俄罗斯、加拿大、南非、新西兰、韩国、日本等国家都有明确的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相关规定。根据本国国情和原有法律法规的特点,每个国家在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设计中各有侧重。但是总体来看,基本上都是围绕法定呈缴实施主体、实施客体以及相关法律关系三个核心要素进行拓展,进而保障本国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的完整性与可行性。

1.7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9.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对治疗前后甲状腺囊性结节囊腔大小变化(计量资料)采用配对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实施主体

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实施主体包括呈缴主体、受缴主体和协调监管主体三部分。呈缴主体为具体承担呈缴义务的机构和个人;受缴主体为代表国家行使接受或主动采集出版物并妥善保存职责的机构;协调监管主体是确保法定呈缴制度顺利实施的监管协调部门。

2.1 呈缴主体

为了保障数字出版物的及时呈缴,在法定呈缴制度中明确呈缴主体是十分必要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定的出版物呈缴主体主要包括出版者、生产者、传播者、版权所有者等[5]。我国国家图书馆于2005年开展了面向世界主要国家出版物呈缴制度的专项调研,提出出版物的呈缴主体为出版商和进口商[6]。较之传统出版物,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主体更加广泛,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出版者,生产者与传播者占有更大的比重。《德国国家图书馆法》[7]规定的呈缴义务人包括有权发行出版物或公开出版物供公众使用,地址设于德国或在德国有一处运营场所的企业,或主要居住地在德国的个人;《俄罗斯联邦文献呈缴本法》[8](274-288)明确规定呈缴主体是文献制作者,具体包括出版社、其它出版机构和个人;丹麦[9]、挪威 [8](346-347) 等北欧国家也将数字出版物的呈缴主体延伸至生产者。

2.2 受缴主体

从国外立法实践看,根据数字出版物的不同类型,数字出版物的法定受缴主体主要包括议会/国会图书馆、大学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国家档案馆/博物馆等一个或多个机构。如,丹麦有丹麦皇家图书馆、国家和大学图书馆等2家法定受缴主体;挪威有挪威国家图书馆、奥斯陆大学图书馆、挪威电影学院等3家法定受缴主体;俄罗斯有俄罗斯中央书库、俄罗斯联邦主体图书馆、“信息索引”科技中心、联邦工业产权研究所等4家法定受缴主体;英国有大英图书馆、苏格兰国家图书馆、威尔士国家图书馆、牛津博德利图书馆、剑桥大学图书馆、都柏林三一学院图书馆等6家法定受缴主体;瑞典与南非的法定受缴主体数量更是多达7家[6]。每个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对不同类型数字出版物的受缴职能,承担不同的缴存职责,如美国的3个数字出版物法定受缴主体:联邦版权局负责数字版权呈缴,国会图书馆负责保存数字文化遗产和社会服务,托存图书馆负责保存政府信息。

2.3 协调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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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实施客体

制度的功能是一种事实认定,而不是价值诠释[37]。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建设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立法。IFLA指出,一个有活力且有效率的出版物法定呈缴体系应该存在于每个国家,因为该项法律和国家的文化交流、保存与发展有很大关系[38]。从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国外实践中看到,英国、丹麦、德国等通过出版物呈缴专门法,加拿大、新西兰、韩国等通过国家图书馆法,美国、澳大利亚等通过版权法确立了数字出版物的法定呈缴制度。尽管各国的出版物呈缴立法形式不尽相同,但都为本国数字出版物的保存保护和合理使用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的出版物呈缴制度主要由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构成,对数字出版物呈缴的相关规定较为简略。《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做出了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呈缴的相关规定[39]。作为行政规章,该规定明确了我国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的实施主体,但对实施客体的相关规定不甚全面,尚未涵盖网络出版物,导致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实践工作的开展不甚理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规定的呈缴范围也仅表述为“正式出版物”,缺少对数字出版物呈缴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国应逐步完善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建设,一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积极推动数字出版物呈缴相关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现行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中涉及数字出版物呈缴的实施细则,对数字出版物呈缴范围、数量、版本、格式等实施客体予以重点关注。

3.1 呈缴物范围

受缴主体在数字出版物缴存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费用。韩国国立中央图书馆2012年数字出版物保存费用预算约占总预算的23.18%[33];丹麦明确规定因访问、复制网络出版物而发生的费用由法定受缴主体支付[34]。为此,一些国家也设立了针对受缴主体的补偿制度。南非《法定呈缴法》[8](172-177) 规定向法定呈缴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以维持他们履行接受呈缴的义务,该费用由议会及相关省立法机构设立的专项基金支付。

3.2 呈缴数量

呈缴数量是对呈缴本复本数量的规定。由于数字出版物的特殊性,不同类型的数字出版物呈缴的复本数量各不相同,绝大多数国家对离线数字出版物的呈缴数量都有明确规定。如,英国、德国为1份;挪威、芬兰、加拿大为2份;南非为5份;爱沙尼亚为 8 份[16](170-171)。 由于在线出版物更新频繁、数量庞大,其呈缴数量难以具体明确,一些国家采取主动采集的方式,通过呈缴内容和采集频率对在线出版物的呈缴数量予以限制。大英图书馆和奥地利国家图书馆在线出版物的采集对象主要为本国域名的网站和其它与本国密切相关的网络资源[17];丹麦明确规定在线出版物的采集对象除了本国互联网域名外,也对涉及本国社会和公众生活的其它互联网内容进行选择性采集[18];德国国家图书馆对定期更新的网络出版物的呈缴规模和频率进行限制[19]

3.3 呈缴版本

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实现数字出版物的保存保护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从国外实践中看到,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的制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修订、完善以满足信息时代数字出版物的保存保护和合理使用的需求。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调整数字出版物呈缴法律关系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这成为影响数字出版物呈缴活动的重要制约因素[36]。为了进一步提升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效率,我国应逐步完善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建设,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加强沟通合作,充分利用新技术创新数字出版物呈缴方式。

3.4 呈缴格式

无偿性是很多国家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的重要特征,指法律规定呈缴方不能获得任何直接形式的报酬,受缴方也不需要对呈缴义务人进行直接偿还。但从实践上看,数字出版物呈缴需支付更大的成本,绝对的无偿性并不利于数字出版物呈缴工作的开展。为此,应建立数字出版物呈缴补偿机制,主要包括国家补偿、读者补偿、协议补偿三种方式[30]。其中,国家补偿是最常见的方式。涂志芳[31]对43个国家和地区的出版物法定呈缴进行研究,其中12个国家和地区有补偿机制。韩国《图书馆法》[8](3-18)在网络文献法定呈缴中规定,若文献全部或部分是商品时,国立中央图书馆应对呈缴主体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法》[12]在在线资料法定呈缴中规定,国立国会图书馆应支付呈缴主体赔偿金,该金额相当于出版和呈缴相应出版物通常所需的费用;南非《法定呈缴法》[8](172-177) 规定可视情况给予数字出版物呈缴主体一定的财政补贴,但补贴数额不超过这种文献每生产一额外副本而发生的费用。德国[7]、挪威[8](346-347) 等也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数字出版物无偿呈缴基础上呈缴主体申请国家补偿的相关规定。除了费用补偿外,一些国家也通过其它方式进行法定呈缴的国家补偿,如加拿大的税收减免、日本的免费赠送国家书目、印度的免费宣传等。在网络出版物补偿方面,协议补偿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呈缴主体与受缴主体综合考虑多种情况进行协商,确定所呈缴网络出版物应给予的经济补偿范围[32]

一是提供可以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过程的知识传播学习与互动共享空间,比如各实习基地、教学实践课堂、创新团队的构建等;

3.5 呈缴方法

较之传统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的呈缴过程更加复杂,涉及提交、采集、存储和长期保存等多个环节,亦应兼顾呈缴主体与受缴主体的标准兼容、接口对接等。因此,数字出版物的呈缴方法必须考虑由技术变革带来的硬件、软件、格式的过时、丢失和失真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一些国家开发了数字出版物缴存系统供呈缴主体使用,如美国国会图书馆“版权电子登记记录及缴存系统”、加拿大国家图书馆及档案馆“ECollection系统”、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立图书馆“呈缴精灵”(Deposit Wizard)、韩国国立中央图书馆“在线存档与搜索互联网资源平台”(OASIS)等。

4 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法律关系

出版物法定呈缴的法律关系以相关呈缴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参照,是在调整实施主体内部以及实施主体与实施客体之间的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既表现了出版物呈缴法律关系的共性特征,又根据数字出版物的特点进行了相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4.1 强制性

法定呈缴制度具有强制性。国外法定呈缴制度设计中都明确规定了呈缴主体未能履行呈缴义务的处罚条款。在数字出版物呈缴时限方面,德国[7]、加拿大[26]为呈缴本生产或出版之日起 7天,南非[8](172-177)为 14 天,新西兰[27] 为 20 个工作日,韩国[8](3-18)、日本[12]、印 度[8](154-156) 为 30天,俄罗斯[8](274-288)、挪威[8](348-354) 为 1 个月,美国[28]为3个月;在具体罚则方面,大多数国家通过罚款和补偿金的方式予以明确。南非《法定呈缴法》[8](172-177)认定呈缴相关费用由出版者承担,出版者未能呈缴的,处以不超过20,000兰特的罚金,同时支付从市场上购买该出版物的费用。《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29]规定,出版商或印刷者无正当理由违反本法呈缴规定的,处以5000新西兰元以下的罚款;《美国图书馆复本或录音制品的法定呈缴》[28]规定,每一呈缴本延期呈缴将处以250美金以下的罚款,同时缴纳购买费用,若呈缴主体多次不缴纳,处以2500美元罚款。其它一些国家的罚款数额如下:印度[8](154-156)为 50 卢比、德国[7] 为不高于 1 万欧元、法国[8](312-321)为75,000欧元、日本[12]为出版物零售价5倍以内的罚款。一些国家也对受缴主体的受缴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如法国规定公开网站资源和视听媒体网站资源由相应受缴主体1年至少采集一次[8](312-321) 。

4.2 补偿性

呈缴格式直接关系到数字出版物的利用。由于数字出版物的格式种类复杂,且持续演变,大多数国家在本国呈缴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通过规章条例等对数字出版物呈缴格式加以规定。智利国家图书馆按照文献、图像、视频、音频、地图等五类制定了数字出版物呈缴的推荐格式[23];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制定《澳大利亚实体形式电子出版物征集指南》和《澳大利亚在线出版物选择指南》,对本国不同形式的数字出版物的呈缴格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24];《向德国国家图书馆呈缴出版物的法令》[19]规定非实体出版物(网络出版物)须以通用规格和通用工具可使用的状态呈缴。随着数字出版物形式的变化,对其呈缴格式的规定也应不断调整与更新。英国于2006年制定《适合法定呈缴的数字出版物全图》[25],从构成方式、传输方式、获取方式、服务方式等维度对数字出版物的呈缴格式进行补充,以改善2003年英国《法定缴存图书馆法》对出版物呈缴格式规定不足的问题。

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的实施与完善需要多方力量的参与,设立专门的法定呈缴协调监管机构可以确保法定呈缴制度的有效建立和顺利实施,有效推进数字出版物呈缴工作的开展,并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做好准备。为了提高法定呈缴效率,有些国家由受缴机构行使法定呈缴的协调监管职能,如智利国家图书馆法定缴存办公室、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等;也有一些国家以工作组的形式建立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协调监管机构,如日本的缴存制度审议会、新加坡的出版物法定缴存专门工作组等。

随着数字出版物外延的泛化,确定呈缴范围对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而言至关重要。Adrienne Muir[3]、吴刚[10]等学者均指出对呈缴范围的确认是构建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2000年以前,数字出版物呈缴主要以离线数字出版物为主,并且对其具体形式有明确限定。 如美国(1988)、德国(1990)、瑞士(1992)、瑞典和法国(1993)、澳大利亚和日本(2000),都明确了物理或离线形式的数字出版物的法定呈缴制度[11]。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出版物日益多元,呈缴范围不断扩大。为了尽可能给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提供持续性的法律保障,许多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过程中多采用可拓展性的法律用语来保障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的适用性。如,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法》[12]规定,数字文献指根据电子方式、磁力方式以及其它凭借人的知觉不能感知的方式所制作的文字、影像、声音或者程序记录;《俄罗斯联邦文献呈缴本法》[8](274-288)规定,文献指以文本、声音、图像和它们的组合记录方式记录在物质载体上的任何形式的信息,具有能够识别的特征,通过时空传播的方式为公众所使用和保存;《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13]规定,如果需要呈缴的出版物范围出现超出法律的问题,部长可以专门就呈缴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制定新的条例。此外,一些国家也明确了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的属地范围,确保数字出版物呈缴的完整性。如,韩国《关于数字资料呈缴以及利用法律(案)》认定的数字出版物的呈缴范围主要包括其著者、语言、网址、发送者或者收件人属于韩国的数字资源[14];英国《法定呈缴图书馆法》[15]认定的数字出版物呈缴客体包括英国境内的任何电子形式的出版物(非印刷型出版物)和海外出版但在英国发行流通的数字出版物。

4.3 适应性

尽管法定呈缴制度具有强制性,但由于数字出版物的特殊性,为了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在其法律关系的设计上应该更加灵活,设计相应的免责条款。在数字出版物呈缴方面,应采取法定呈缴与自愿呈缴相结合的方式。这一方面可以保证法律过渡期的呈缴工作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可以增强法定呈缴规定的适用性。尤其是在网络出版物呈缴方面,更应如此。英国《法定呈缴图书馆法》[15]的一些规定值得借鉴。该法明确了数字出版物呈缴主体和受缴主体的相关免责内容,尤其对出版者的合法呈缴行为给予充分保障;新西兰《国家图书馆关于缴送电子文献的通知》[27]也颁布了数字出版物呈缴的相应豁免条款。法定呈缴的免责仅可以作为特定历史时期对法定呈缴制度的一种补充或是过渡,以确保所有有保存价值的数字文化遗产得到保存和利用,时机成熟后,还需要对此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35]

4.4 合理使用

对呈缴本的利用是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的初衷之一。但是由于版权法限制,各国在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设计中,也必须考虑呈缴本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方式等利用问题。在利用过程中,既要保障呈缴主体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占,同时也要确保受缴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加拿大国家图书馆与档案馆将呈缴电子资源的书目信息向社会公开,但内容限馆内使用[26];大英图书馆的呈缴数据同时仅允许1名读者基于研究需求的使用[15];法国国家图书馆采集的公开网站资源和试听媒体网站资源可通过法令授权提供查询服务,但仅限于通过认证的研究人员使用[8](312-321);《俄罗斯联邦文献呈缴本法》[8](274-288)列明了呈缴主体可以对数字出版物呈缴本进行复制的相关规定;新西兰国家图书馆被赋予复制任意网络文献的权利[27];奥地利国家图书馆可以在相关规定下制作数字出版物呈缴本复本用于图书馆内的检索与利用服务,但在同一时间内仅可允许一名用户使用,同时呈缴义务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设定一年的禁用期[16](163-164)

5 国外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的启示

版本体现文献的内容从初期到完善、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因此每一版都有保存价值[20],但出版物法定呈缴应缴存最优版本。数字出版物呈缴最优版本与印刷型出版物存在明显不同,数字出版物呈缴本除了对象数据以外,还包括元数据、文献载体、格式代码、限制使用技术等诸多内容。尤其是在线出版物,一方面要保存在线出版物的完整性,包括生产、传播、采集的全部过程信息;另一方面要符合受缴主体的技术标准,同时降低受缴主体的存储和维护成本。从国外的立法实践看,数字出版物呈缴的最优版本一般由受缴主体确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呈缴本的版本与格式,提高呈缴效率,便于长期保存。美国《关于向美国国会图书馆呈缴出版物或唱片的规定》关于最优版本的界定指呈缴日期之前在美国出版的某一作品的所有版本中,经美国国会图书馆确认为最符合其入藏要求的版本[21];日本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要求的呈缴最优版本是指最适于保存和利用的呈缴本[22];《德国国家图书馆法》[7]规定,呈缴义务人必须免费向国家图书馆或其指定机构呈缴完整、优质的出版物,不可对呈缴物的使用设定时间限制,呈缴物应适于国家图书馆长期保存。

5.1 完善我国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建设

数字出版物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离线出版物,即狭义上的电子出版物;二是在线出版物,即通常意义上的网络出版物。各个国家由于数字出版情况不同,关于法定呈缴制度实施客体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呈缴物范围、呈缴数量、呈缴版本、呈缴格式以及呈缴方法等。

由图4可知,当烘干重量为120 g时,烘干功率和烘干时间对感官评分影响的响应曲面比较平缓,伴随着时间的增加,感官评分未出现明显变化;当烘干功率增加时,感官评分的分值呈现先增大后减小的趋势,由此可知烘干功率的变化会较大程度地影响实验结果,说明交互作用不明显。

5.2 创新数字出版物呈缴方式

较之印刷型出版物,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的实施难点在于如何划定呈缴范围、规定呈缴数量、界定最优版本等问题。从国外实践可以看到,这些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标准体系,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拓展性。我国的数字出版物呈缴工作,应摒弃印刷型出版物的“完整缴存”思路,从多种维度创新数字出版物呈缴方式。尤其是网络出版物,应采取主动采集与联合收割等模式,注重有价值的网络资源的长期保存,逐步实现我国数字出版物呈缴的完整性与规模性。同时加强国家级和区域性数字出版物在线呈缴系统的研发与应用,保证呈缴资源的标准统一与合理使用。

5.3 加强法定实施主体间的沟通合作

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实施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40]。为确保数字出版物呈缴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主体之间的持续合作是十分必要的。从国外实践可以看到,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保障,借助行政力量发挥国家图书馆在数字出版物呈缴实践中的主导作用,也可设立或组建相关机构加强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监督;另一方面,应明确不同实施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在物权制度下,通过法律关系的调整保证责、权、利的平衡,保护知识产权,保存数字文化遗产,实现数字出版物合理利用。同时,在数字出版物呈缴实践中,应积极探索法定呈缴、协议呈缴与自愿呈缴相结合的模式,保证呈缴效率与效果之间的平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于建筑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为了给居民提供一个良好舒适的居住环境,所设计的建筑电气不仅要保障居民的安全,而且还要节约能源,保障资源可持续发展[2]。建筑电气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保障正常供电,给居民提供更多的便利。因此,目前,建筑电气需要在节约资源的基础上遵循实用性的原则,真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

6 结语

以法定形式实现数字出版物的呈缴是最为理想的方式,法律的强制性能够提高数字出版物的呈缴效率。从国外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实践来看,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美国国会图书馆指出:在各要素准备不足时,切忌冒险开展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而应该在完善的环境下使数字资源平稳地进入馆藏并长期保存[41]。我国图书馆界应加强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逐步完善我国数字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建设,推动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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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萌,黄红华
《国家图书馆学刊》 2018年第02期
《国家图书馆学刊》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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