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准五服以制罪”于现代法律社会之意义
1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内涵
“服制”是指中国一种传统的,以丧葬服装为准来确认亲属远近以判罪量刑的制度。中国古代社会是典型且传统的“父系社会”,“本宗九族”指的是从高祖到玄孙的九层世代,我们将九族更加细化可以分为直系和旁系亲属,中国人通过服制将亲属分为五等——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斩衰亲是指与逝者血缘关系最近的亲属,在丧葬时需着最为粗糙的衣服,一般由生麻布制成且不缝边,表现出“逝者已矣”的极其哀痛之情,且需服丧三年;齐衰亲其次,衣着较次粗麻,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接着是大功亲,穿熟麻,服丧五个月;小功亲则着稍熟麻料丧服,服丧亦五个月;最后是缌麻亲,穿细熟布制丧服,服丧三个月。在中国古代,服制越近刑罚上以尊犯卑越轻,以卑犯尊越重;服制越远则反之。“准五服以制罪”不仅仅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一个鲜明的标志,也是反映我国古代文化的制度标本。
2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经济、社会、文化基础
2.1 “小农经济”是“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条件是决定其他一切社会条件的关键因素。”没有经济条件支撑的理论,一切都是空谈白约。我国大部分地区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与此相配的“农业”是我国继承传统的“第一大业”,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更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大重要特征。再者,我国古代一直是“重农抑商”的农业社会,“重农抑商”政策始于春秋战国,发展于秦汉,之后便作为一项长期而传统的国策为后代继承发扬。“农本商末”的观念是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主旋律,历代统治者把“农业”当做一件根本任务来抓——“皇帝之功,勤劳本事”“农,天下之大本”“奖耕战、废井田、开阡陌”“劝农业,无夺其时”……由于“重农抑商”政策的实行,使得农业亘古不变地占据着国家的主要位置,而人们对劳动经验的极度依赖,使得富有经验的长者受到格外尊重。“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则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同时在法律上给予“小农经济”以极大支持,有效地促进了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障了人们的最起码生存状态。
2.2 “父系”宗法传统是“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社会基础
如同前文所阐述的,我国封建社会为传统的“父系”社会,“父亲”为整个家族的中心及纽带,而“父权”其实与“君权”是一体的,自古便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的说法,所以维护好父权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君权,有利于更好地维持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秩序,从而更好地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先有“小家”才能有“大家”,“家庭”是一个社会的基础,是一个国家的“细胞”,“准五服制度”在调整家族成员法律问题时具有普适性,能够有效地规范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使每个人都做到“有礼有节”;严酷的、有牵连性质的法律制裁,迫使每个家族都承担起“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重任,以保障我国从周朝开始就实行的 “尊贵有别”的等级制度,维护封建王朝的“宗法”统治。“准五服制度”同时将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尊尊,长幼有序”的思想正统化、法律化,用“礼法结合”的方式保证君王地位不动摇,保持社会的和谐,促进经济的发展,使封建统治秩序更加稳定,君主的执政时间更加长久,捍卫中央集权制度和王位世袭制度的特权。在这样的社会里,君为臣主,父为子纲,夫妻和谐,兄弟和睦,生活处处弥漫着和谐与温馨[1]。
楚墨在狭小的空间里艰难地躲避着念蓉。内心有鬼或者内心有愧已无关紧要,重要的是,他的确在躲着念蓉。楚墨出轨几近事实,念蓉听到一种东西被打碎的声音。
0.283 5 L为最不利受剪截面,该截面包含在上述控制截面内,安全起见,以下根据《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第4.0.13条对上述所有控制截面进行抗剪验算,空腹段考虑加固层对抗力的增强效果。混凝土构件抗剪验算如表3所示。
虽然说“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之中的许多规则拿到今天来看是不合理不合适的,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有“亲属划定不当”“亲属特权”“符咒诅咒”“三年之丧”的制度以及“尊犯卑定轻”的规定。
2.3 “儒家思想”是“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文化基础
要论起中国古代哪家思想最长久地影响着封建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那必定是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的思想。儒家思想除了遭受过秦朝的“焚书坑儒”、太平天国视孔孟之书为“妖书”,以及1949年后文革时期的摧残之外,从汉到清始终名正言顺地保持着稳居正统的状态。就是在中国近代一百年,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血脉也依然在流淌,它非但没有被斩断,反而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并不断获得新生。根深蒂固的儒家思想自然也熏陶着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其主要思想“礼”更是成为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刘俊文先生在评价以“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唐律疏议》时说道:“礼的精神完全溶化在唐律之中……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2]正是由于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的影响,才使得“准五服制度”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可以得到广泛地认同,并较为顺利地予以实施,且长久地生存与发展。
3 古今视角下“准五服以制罪”的优劣势分析
3.1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于封建社会中的优势
“准五服以制罪”的实质是“同罪不同罚”,它的规定大多是依照“亲者逾重,卑者逾重”的原则进行刑罚的,但其中亦有例外情况,其处罚只论服制,不论尊卑。一是“亲属相奸”的情况,处罚更为严重,若是服制越近处罚越重,这是因为在礼节的往来上,苟且奸淫是不可饶恕的罪孽;另一个是“亲属相盗”的情况,处罚比常人较轻,服制越近处罚越轻,这是因为在财物的处分上,亲属间当相互救济。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体现了儒家“尊卑有序”“爱有等差”的思想,亲属之间“相犯异罚”的原则肯定了亲属存在着不同于常人的权利义务,是对亲属之间特殊亲伦情感的正视与尊重,它能使人们在已有的道德准则下自觉地遵守法律,从而避免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将儒家思想上升为法律,使其具有比较广泛的“接受度”,从而更利于使该制度实施到位。如《斗讼律》中有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这些规定都体现出儒家“尊老”“孝悌”等原则,防止了小辈对尊属的供养有所缺漏,或其行为有违承欢孝道。由此可见,“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所提倡的 “尊卑等级秩序”的建立,由家庭延伸至国家,由“孝亲”延伸至“忠君”,有利于建立起一个以“身份伦理关系”支配的社会秩序,有利于维护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制度。
3.2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不合理之处
企业信息化的手段在帮助企业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中可以发挥的作用就是把决策的程序和方法固化下来,同时把决策的过程记录在案,再配合后续的责任追究机制,来迫使决策者必须按照既定程序,获取足够的决策信息后来做出决策,且谁决策谁负责,谁参与决策谁根据自己的角色职责承担责任。
3.2.1 亲属界定标准不适合现代社会
抛开“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中的某些封建因素,它客观上来说还是对现代社会有着一定的调节作用的,它有利于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如,根据“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中“亲属相盗”的原则,亲属间的 “财产”犯罪应该比常人判的轻,因为亲属之间应当有“互帮互助”的义务。何况亲属间财产犯罪,并未改变家庭总体财产,更多的可能是为了能支持日常开销而已。常人间的财产犯罪侵犯了另一家庭会使得人们唯恐被盗,社会危害较大;而亲属间财产侵犯,只给这一家庭内部造成侵害,并不至于危害到整个社会秩序[4]。但如果是侵犯老年人的财产,则不可以减轻。老年人大多没有什么额外的工资,他们的“退休金”是生活的唯一来源。侵犯老年人的财产会使他们的生活变得很困难,这种行为主观恶性也是非常之大,不是一般的财产犯罪所能相比的[5]。
3.2.2 “亲属特权”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是过去封建社会的产物,从现代的角度来看,它有局限也有优势,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格物鼎新”,依据“社会主义”的潮流来制定属于我们自己的法律、被人民大众接受的法律,以此来弥补现代法律的漏洞和不足。“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作为本土资源的法律传统,不仅影响过去,更影响着现在和未来。我们在沿用“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一些内在精神与思想原则的时候,不能割裂历史发展的传承性,否定本土文化的现实价值。培养亲情重要的观念,重塑家庭伦理感,以守护家人为出发点,以亲属关系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探讨适合当今社会的亲属犯罪的定罪量刑模式。我们对于“准五服以制罪”的适用,不能照搬古代,要有所损益,根据现代的社会状况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3.2.3 部分规定过于死板或带有迷信色彩
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性骨折是指患者本身就存在骨质疏松症状,由于椎体骨内的骨密度和强度的下降,在轻微暴力下引起的椎体内部骨折,高度下降,形似被压缩。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发病率很高,并且随着老龄化的加重有逐年升高的趋势,常发生于老年女性[1-3]。据估计,椎体压缩性骨折占据全球每年新发骨质疏松性骨折的一半。在我国,这种疾病在中老年群体中的发生率也已经远远超过了20%[4-6]。本文以2017年1月—2018年1月我院治疗的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性骨折患者为研究对象,对患者经皮椎体后凸成形术治疗期间的护理要点进行了分析。
亲属间的“财产”犯罪可以较常人判得轻,但亲属间的“人身”伤害应较常人判得更重。亲属间的“人身伤害”,主要指的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几种情况。家庭成员因为住在一起,对亲属的伤害更难防范,若亲属想伤害亲属,由于对方的无防备则极易得逞,因此法律应当设“重法”加以保护。然而由于“家丑不可外扬”的理念,其结果往往为“应调解的没有认真调,应该立案的没有立案和审理,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申,最终使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化成恶性的刑事案件。”
唐律《贼盗》篇规定:“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于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在中国古代,人们相信“诅咒”“画符”等行为的功效,在十分憎恶一个人的时候,此等巫术可以致对方于死地,被诅咒之人会因此而患大病猝死。所以,如果被发现有谁做出了“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的举动,其处罚极重,若是被诅咒对象是其“尊亲属”则更是十恶不赦的“大不敬”的举动。而将此罪放在现代社会中来看,则是十分可笑的,光是“诅咒”就能杀死人是充满迷信色彩的。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这里的“行为”指向的是有可能致对方死亡的所“实施”的具体的举动,像是“内心诅咒”“画符作法”等这样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行为是无法达到“杀人”的目的的,也不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自然不能以“故意杀人”论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憎恶造厌魅”的规定于现代科学社会并不适用。
3.3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于现代社会的可借鉴之处
3.3.1 亲属间财产犯罪
我国古代“五服”所规定的,在“刑事处罚”方面的“亲属范围”,本是想通过“连坐”等苛刑加强整个家族的整体意识和责任自觉性,以维护封建统治,但很显然的,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此种“连带亲属”的定罪量刑制度缺乏公正性也十分不可取。同样的,社会在变人心未变,亲情一直是社会所需要的,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只要人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之间的伦理关系就一直存在。现代社会对于亲属范围的准确“界定”既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如,考虑到严重的 “留守儿童”现象,父母不在身边,有的甚至外出后就音信全无、不知所踪,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并没有给予其呵护与教育,亦没有尽到抚养的责任,许多陪伴留守儿童的是其他在家的近亲属,有的将他们视为自己子女,当这些孩子长大以后,想将后事与财产托付于他们,同样,他们也应当尽其赡养老人的责任;然而有些亲属却因为并非自己亲生子女而有所虐待打骂,甚至将其“卖掉”去做苦力、童工。无论是哪种可能,我国暂时在刑事和民事方面对“留守儿童”近亲属的规定都没有做具体化的、实际意义上的处理。所以笔者建议,可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及《刑事诉讼法》中第106条的近亲属范围,扩大至与“留守儿童”真正生活在一起的亲属家人,保护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受侵犯,也督促他们学会感恩,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南宋末年,北方金国与西北西夏借机大举进攻宋朝,使得两宋时期外部压力巨大,抵抗外虏的重任落到了民族英雄岳飞肩头,在他的带领下,岳家军数次击溃金国进攻,大涨宋军士气,为南宋赢得尊严。这其中岳飞手下大将杨再兴以万夫不当之勇,在战场上横扫金军,表现得尤为突出。然在郾城大战中,杨再兴身负重伤,为国捐躯。郾城大战及杨将殉国处,是为小商桥。桥东北300米处有杨再兴墓,村内有杨再兴祠堂。
虽然说我国现在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亲属间“财产犯罪”方面的处罚可较轻的规定,但在2010年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也有过类似的条款——“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因生活困难,盗窃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将亲属间的“财产”犯罪以“较常人轻”的模式去处罚,能够有效地维护家庭亲情,发挥亲缘间的“自然之爱”的天性,使亲人不至于身陷囹圄或遭受重罚,这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3.2 亲属间人身犯罪
此外,“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某些如“三年之丧”的要求以及“尊犯卑定轻”的规定,实行起来确实是过于死板、繁琐,形式的规定也大于了内容的填充与真情的表达。就拿“尊犯卑定轻”的规定来说,“虽有亲父,安知其不为虎?虽有亲兄,安知其不为狼?”[3]从古至今,“毒过于虎”的父母也是有的,南朝时就有周姓妇人活埋了年仅三岁的患癫痫病的儿子。史书亦有记载,某刘姓男子与其父发生口角,其父大怒要求此刘姓男子之兄将其投入井中溺死。其兄为弟求情,老父则言若是不将其投入井中,自己就去寻死。其兄实在无计可施,只得将弟弟摔入井里,此刘姓男子终溺水而死,官方判处哥哥“斩监候”。于这位刘姓男子的哥哥而言,若是不将弟弟投入井中则父亲会自杀,那自己就是“不孝”,如果将弟弟投入井里溺死,自己杀死了兄弟就是“不悌”,在“不孝”与“不悌”之间,哥哥无论怎么做都是过错,结果横竖都是一死,压根别无选择,这样的“孝悌矛盾”也是封建社会“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现在已经进入了21世纪,农业经济早已不同于古代,工商业经济更是在不断地发展,个人对家庭、群体的依赖也已大大减少,社会转而更关注个体间的自由和平等。
“不爱其亲而爱他人者,谓之悖德;不敬其亲而敬他人者,谓之悖礼。”对于伤害自己亲属的人,处罚应该要比伤害常人的更重,因为能对自己亲属都下狠手的人,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毋庸置疑是有着严重的威胁的。他们的主观恶性非常大,也有着相当大的人身危险性,犯罪时就应当受到严正的处罚。然《刑法》关于“亲属间”犯罪的,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的规定,法律只给予了其与犯罪程度和危害结果相对应的处罚,而并没有“加重”的说法。笔者认为,在对待亲属间的“人身”伤害的裁判问题上,可以以“加害者”和“反抗者”作为一种裁判区分的依据——对于施暴或是遗弃家庭成员的“加害者”,应当将他们判得比常人更重,绝对不能让“被加害者”成为他们的泄愤牺牲品,这样会酿成无法挽回的家庭悲剧;对于被加害的“反抗者”,法院在裁判时可以给予他们较轻的处罚,因为他们的主观恶性较小,大多是因为长期受虐且得不到帮助才 “奋起反抗”,而且他们本身也是受害人,自己在身体和心理上也受到了严重的创伤,社会也应当用“同情之心”去包容他们“无可奈何”的自救行为。
4 结语
前文已述,“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是产生于封建社会,适用于封建社会,服务于封建统治的。所以很自然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很多规定在很多方面是倾向于统治阶级的,比如 “恩荫任官”,指的就是如果这个人的父兄或者其他亲族有官位,那么只要他与他们有一定服制亲属关系,就可以受其“恩惠庇荫”同样为官。显然,这样设置刑罚的原因是为了安抚当朝的官员,稳固当时的封建统治。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公正是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给予官员及其家属特殊照顾的举措明显是不恰当的,这样的行为只会造成贪污腐败、官官相护等现象,放走“大老虎”和“苍蝇”,不利于选拔出真正想为社会做贡献的优秀人才,不利于在职官员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更不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所以,“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亲属特权”并不适合现代已经由“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社会,更不利于实现充满“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目标。
油脂积累量是衡量筛选微藻能否大规模应用于微藻柴油开发的最重要指标,本文通过对东湖水体中微藻的培养,希望可以筛选出潜在的富油微藻,以便进一步研究探讨。BG11培养基中培养25 d后收集藻细胞,测量OD680及尼罗红染色荧光值得到胞内中性油脂含量,整理如图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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