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主人”的理论及延伸
一、引 言
“单一主人”(Single Owner), 是一个分析性的概念。探讨这个概念,不是做咬文嚼字式的考据训诂,而是为了智识上的兴味。在做详细的论述之前,值得稍做说明,智识上的兴味到底何在?
使用SPSS20.0软件对本文60例行手术治疗的老年骨科患者的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卡方检验,以%形式展开患者术后6h、术后12h、术后24h、术后72h认知功能障碍发生率,两组患者组间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以P<0.05展开。
具体而言,“单一主人”的概念,在法学领域的应用,是由科斯定理[1-2]所引发。众所周知,科斯定理的重点之一是“交易成本为零”[3];可是,什么是“交易成本为零”,却很费思量。Baxter和 Altree[4]福至心灵,最先想到一个思维上的技巧: 假设(或想象)两个彼此冲突的权益,都是为同一人所拥有;自己和自己说话,就可以揣摩交易成本为零。这是“单一主人”的由来,以后常被援用解决具体问题。可是,虽然“单一主人”常被援用,这个概念的性质、适用范围和局限等,却似乎一直没有被深入地探究过。
“单一主人”的概念,应用在政治经济领域,产生新的外延,究其特质,可以参考探讨“关系”(Guanxi) 的文献[5],类似于其论述的“单一权威”(Single Authority)。简单地说,此类“单一主人”就是指在一定幅员或范围里,只有一个实体性主人。既然只有一个主人,就有点像是鲁滨逊的一人世界,可以自由自在,为所欲为,百无禁忌。当然,这也就隐含着,行为的取舍未必是有效率的。更进一步,在一个人的世界里,如何界定“效率”本身就是一个有兴味的问题。
因此,“单一主人”的概念,应用于法学和政治经济的情境中,显现出不同特质,各自都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两者之间的相同相异之处,自然也是好学深思之士可以关注的问题。而且,合在一起比较对照差别,更可以彼此衬托,相映成趣。这也就是本篇短文的主旨所在:针对“单一主人”的不同外延,辨析两者“主人”的特质,完善并延伸“单一主人”的理论含义。
由前面分析可知,混凝、活性炭吸附、MF和UF等技术单独使用时对EDCs的去除率较低,因此,在实际再生水厂中往往把几种技术联合使用以提高微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表4总结了当前一些再生水厂对EDCs的去除效率情况.
本文的结构非常简单,除了这一部分的背景介绍之外,下面的第二和第三部分分别解析“单一主人”在法学领域和政治经济领域的不同特质。而后,第四部分是比较这两者做整合性分析。第五部分是拉开距离,由旁观者的角度,体会这种探究的意义。最后一部分则是结论。在往下叙述之前,值得先申明一点: 对于“单一主人”和“单一权威”这两个概念,本文是从工具性的角度来解释分析。也就是,概念即工具(View Concepts as Tools),概念本身只是名词而已,是空洞的;概念的内涵和意义,是由其他材料所充填。超人尼采[6]的一句话,或许有点睛的作用——没有事实,只有解释。
二、法学的“单一主人”
“单一主人”的概念,源自科斯定理的文献,而后被广为援用。当然,这种因果关系不是必然;援用“单一主人”的技巧,未必需要知道这个概念。
鲁迅笔下《一件小事》,情节非常简单,篇幅短小精悍,却发人深省,令人感同身受。后据作者追忆,确有其事。当年鲁迅在北京谋职发展,清晨坐人力车外出兼职,撞上老妇。作者为赶时间,竟让车夫赶路,但车夫坚持把老妇送到附近巡警分驻处,耽搁了作者路程。作者感觉车夫形象高大,同时深感自己渺小。鲁迅的伟大,不仅是在那个年代,敢于挺身出,指出他人不足,指出当时国人人性丑陋,更主要是体现在文章中对自我的解剖。文章收录在《呐喊》,被多人译成英文,流传于世。
女儿让我蹲下,划拉我头上的“草”,如发现新大陆一般说:“找到好几根白头发,原来长这样呀!你这‘草’好像比我的少哦!”哪是好像,本来就是,但也不知何时白了,稀了。不由学着李白感叹:“不知明镜里,何处得秋霜。”女儿不懂,甩着马尾跑了。我下意识地用五指捋过我的“草”,竟掉了两根。瞅着,心里不由黯然。
Coase[7]的经典论文里,有许多权益彼此冲突的例子: 牧场里的牛马,跑到邻近的农作里;糖果店的机器声,吵了隔壁的医生;上游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下游工厂的用水,等等。科斯定理指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资源的运用都会是有效率的。
(一)两者之辨
Baxter 和 Altree[4]最先提出权益彼此重迭和冲突的双方,如果恋爱结婚,自然会考虑整体的利益,做出最好(最有效率) 的取舍。他们所用的例子是机场和附近居民: 飞机起降的噪音,干扰附近居民的生活作息。可是,如果这些居民同时拥有机场和飞机,自然会调和各种权益做出最好的安排。
在当地社区,普通高校政治、文学、艺术、体育、工商业等方面可谓人才济济。大学中得天独厚的物力、人力、信息等资源为社区教育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社区学院应充分研究高校人才布局、人才类型、人才特长,鼓励他们免费为社区成员进行道德规范、科技文化、文明生活、休闲文化和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在海洋法里,当货船在海上遇到风暴,船长(只是受雇的身分)可以采取紧急的处理措施,把货物抛弃以减轻船重。等货船安然返回,货主们再依比例分摊损失。*这属于共同海损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显然,船长的断然处置,是以“单一主人”的身份,同时代表货轮公司、船货、船员、货主等,先追求整体的最大利益——生存。同样的,Galbraith[12]在回忆录里描述,美加两国元首碰面,协商两国间的航权问题。 两国同意设置一个委员会,双方各派一位全权代表共同处理。美国总统肯尼迪指定Galbraith为代表,因为他是哈佛教授,总统顾问;加拿大总理也指派Galbraith为代表,因为他在加拿大出生成长。因此, Galbraith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的利益, 是不折不扣的“单一主人”。显然,大千世界里,毋庸法律或经济学者的点拨,万物之灵自然会摸索出自处之道,自求多福!
这个工具性的概念,在中外法学里被广为援用:在公司法领域,当公司破产时,法院指定一位重整人, 代表公司处理所有相关的利益,包括股票、债权人和员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它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公司合并时,所有分散的股东都遵循同样的法律程序,在法律上构成“单一主人”,只要“单一主人”同意被收购,保证收购总价高于所有股东的估值总和,交易即可达成[8]。在契约法领域,当买卖双方产生纠纷时,需要决定是否继续履约。此时,可将双方视为“单一主人”,测算履约的成本收益,如果履约成本较高,违法即可[9]。在环境法领域,当污染源企业和受损农户发生纠纷时,标准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应让企业补偿农户,从而消除负外部性。但是,如果将纠纷双方合并成“单一主人”,在可操作性上,至少有两点优势:一是避免了补偿的估值问题,二是避免了双方激励结构的变化问题[10]。
11月1日,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刘静萍到昆明宜良供电局开展调研,先后实地调研“两个全覆盖”、配网“三统一、两强化”工作情况。
换句话说,以“共识”或“没有争议”界定效率,“单一主人”的取舍必然是有效率的,无论取舍内容如何。在某种意义上,至少在破产重整人和货船船长的例子里确实如此。重整人如何处置资产、船长先抛弃哪些货物,是主观的取舍。相当程度上,没有客观的尺度可以臧否对错。也就是“单一主人”的作法,是藉助于程序处理实质问题。以众人接受的程序面对困难的实质问题。以程序上的正当性支持实质结果上的合理性。
(二)范围和限制
Baxter和Altree[4]最早提出“单一主人”的概念,为学术研究做出突出的贡献。但是,在真实世界里,即使没有这个名词,这种作法早就存在。
“单一主人”的概念,巧妙地反映了“零交易成本”的世界,为科斯定理提供了操作性的内涵。多个权益主体,往往偏好不同,掌握的资源不同,众口难调的情形下,合作难以达成。将这些权益主体合并成“单一主人”,答案豁然开朗。“单一主人”自会从整体上协调,无需其他的交易媒介(如货币),配置好所有的资源,做出有效率的安排。
升级原则是指设计人员不断改进和优化安全监控系统,以提高系统的科技含量,促进系统的创新和升级。如果员工无法对智能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改造进行升级,那么员工需要重新设计和组装,以免浪费大量人力资源,还可以增加企业的经济成本支出,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员工在设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安全监控系统升级的原则,在网络信息技术的帮助下,提高建筑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性。
“单一主人”这个概念最大的好处是当多种权益发生冲突时,借助“单一主人”的思路,寻求对整体而言最好的处置。在理论上,这和“财富极大”的观念[13],彼此呼应; 只不过 Posner[14-15]论证财富极大时,是从旁观者的角度,而不是援用“单一主人”的角度。“单一主人”的技巧,在法学里广为运用,原因也很简单: 法庭里的官司,明显的是两边利益彼此冲突;从“单一主人”(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有时候确实能说服双方,找到共存共荣之道。
然而,概念即工具,“单一主人”这个工具,好则好矣,也有时而穷。具体而言,至少有两个潜在的弱点值得点明:第一,“单一主人”的技巧能发挥作用,必须有配合的条件。譬如,公司破产重整,法院指定一位重整人。他的决定,由法院背书、强制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还有,双方争执,和事佬(包括检察官或法官)从“单一主人”/ 财富极大的角度,试图化解冲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6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除非两人接受,否则再好的构想也无济于事。*如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Game)的实验结果,尽管双方利益均沾,但只要分配上稍有不公,如二八分成,就很难成功执行[16]。事实上,在实验中,只有设置独裁者博弈(Dictator Game)的情境,被分配者没有否决分配者的权力时,才可能实现二八分成。可见,哪怕是皆大欢喜的帕累托改进,执行起来也困难重重[17]。第二,当权益发生冲突时,即使援用“单一主人”的技巧,也未必有脉络可循。*“单一主人”的现实载体,对于冲突的双方,或需要两点特质:一是信息对称,二是信任充分。然而,要找到满足两者的真实载体,谈何容易。譬如,两岸问题,从中华文化(“单一主人”) 的角度, 炎黄子孙众谋佥同,可以明确地申论。由“单一主人”出发,南北两韩之间的摩擦,如何走出僵局,未必有明确的方向。以巴冲突、印巴纷争等等,都是如此。
严格教学组织管理,扩大互动交流机会 教师要对上课禁止使用手机做出严格规定,要求学生将手机关机,或将手机放入收纳袋、回收箱中,课堂上要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要求立即改正,规范学生上课行为,使学生养成上课不使用手机的良好习惯。另外,目前高校班额较大现象仍然存在,学校应积极推动小班化教学,一方面,教师可以开展个性化教学,扩大师生互动频次;另一方面,教师可以对教学组织管理进入精细化,不会顾此失彼,逐步养成学生上课不使用手机的良好习惯。教师通过设置课前预习汇报、师生互评、随机提问等多种形式的教学环节,来扩大与学生互动机会,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减少上课使用手机的行为。
另一方面,即使有明确的“单一主人”,取舍上何者是好,也未必一清二楚。譬如,现代社会里,每个人都有多重身份: 是别人的家长、配偶、子女,也是别人的朋友、属下、上司,等等[18]。一个人有多种角色,像是(不)同时间戴了多顶不同的帽子。考虑诸多角色/ 多顶帽子/ 多重身份,整体(“单一主人”)而言,如何取舍才是最好? 显然, 每种身份可以代表一套不同的偏好。对于不同维度的偏好,即便有合适的“单一主人”,也很难取舍。比如,偏好之间不满足传递性(Transitivity)的假设,偏好发生变迁(Change of Tastes)等情形,要回答这些问题, 并不容易[19]。可见,“单一主人”在法学领域的适用范围有其局限。“单一主人”可能无所适从,或许刚好可以联结到政治经济领域的“单一主人”;直觉上看,真实存在的“单一主人”不会有无所适从的问题!
三、政治经济的“单一主人”
“单一主人”的概念,是由科斯定理和法学领域发展而来。如果这一概念延伸应用于经济或政治领域,可描述为实体性的“单一主人”。
(一) 背景和应用
且以中国古代史为例,阐释实体性的“单一主人”。中国大陆的地理结构基本上是一个面积辽阔、相对封闭的完整区块。南有高原雨林、西有沙漠、东有大海,这是三个天然屏障。外敌入侵,唯有从北方草原,因此,筑起了万里长城。
当舟马车船进步到某种程度,这个地理区域里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单一的强权。中国的古代史,切割分裂,往往比较短暂,历代的封建王朝,版图或有大小,实体性“单一主人”却一脉相承,由各层官僚士绅代理施政[20]。就华人历史而言,此类“单一主人”有几点重要的含义: 首先,政治上必然是中央集权,不与地方分享权力,而且为了避免潜在的竞争者,还会有意地贬抑压制地方势力[21]。其次,中央不但集权,而且由行政权独享;立法司法等等,都是从属于行政权。体系内,对皇权(行政权)的节制,几乎只有形式(御史、史官等),而没有实质[22]。再次,要控制统御面积可观、幅员辽阔的区域,不可能运用巨细靡遗的法规。又不愿意分权给地方,让地方享有类似英美普通法的空间。结果就是: 历代朝廷没有例外,依恃一套抽象的道德教条(儒家思想)。 原则简单,但是阐释之道存乎一心,刚好有相当的弹性,可以因地制宜。最后,中央独占权力,强化大一统的思维;地方基层的民众在农业为主的经济形态里,只好自求多福。大家庭妯娌亲戚的结构,刚好能解决生产、消费、储蓄、保险和养老等问题。*通过费孝通[23]的经典研究,可以看到乡土社会有着如下特征:礼俗社会;面对面的文盲社会;差序格局;维系私人的道德;小家族;男女有别;礼治秩序;无讼;无为政治、教化权力、长老统治、血缘社会、名实分离等。大家庭的功能看起来是儒家“孝”道的反映,其实是倒因为果——“孝”是华人文化发展出的机制,有助于维系大家庭和解决养老问题[24]。
因此,地理结构、经济型态、文化内涵等,彼此环环相扣,形成一种“均衡”。由于形成均衡的激励机制,是代理权威性的“单一主人”,因此,这个均衡的重要特色(之一),就是巩固这个主人的地位。
实体性的“单一主人”,中外历史有不胜枚举的样板。而且,此类主人的潜在弊端,不只限于政治经济领域。演艺界里的超级巨星[27],前呼后拥,顾盼自得,也有独占权威的条件。结果,大红大紫之后,没有(内在外在的)节制力量,往往就步上自我毁灭的途径——猫王普雷斯利和天王杰克逊就是典型的例子。甚至,当披头士风靡全球时,其中之一曾表示: “要召开记者会,宣布自己是‘神’!”相形之下,在职业球赛里,也有超级巨星,可是团队竞技,彼此其实相去不远。既然身边就有竞争较量的对手,行为上有参考坐标常在左右,就不太容易步上实体主人走极端的后尘!
实体性“单一主人”的主要特点就是在某个范围(地理或其它)内,只有这个权威,环境里无与争锋。*《辞海》中载“礼——中国古代的等级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规范”。礼自古以来皆强调一种社会的秩序,强调一种上下有序的秩序,《论语·颜渊》中“哀公问政。子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行为的自主权很可观,可以大好也可以大坏,因此,就结果而言,此类主人就是双面刃,整个组织在极端之间摇摆。如中国古代的封建王朝,开国时无不气象一新,承平盛世;然而,手握大权的主人,本身没有自我节制的诱因,体系里没有制衡的机制,周边又是难以匹敌的小邦蕃属。日积月累,体系内形成顽固的利益集团,开国时的盛况慢慢走上腐化朽坏的轨迹。最后,群雄并起,通过残酷的内战重新筛选,胜者为王。中国古代史的兴衰起伏是遵循如宿命般的轨道,周而复始[25]。
又如,汽车工业的代表人物福特,由他推广的流水线装配工艺可谓永载经济史册。福特曾把福特T型车的市场占有率,做到全球汽车产量的一半以上,风头无两;与此同时,他也买下了公司所有其他股份,成为名副其实的“单一主人”。然而,晚年的福特虽然智力和精神都已明显衰老,却仍然独揽决策权,刚愎自用,亲小人而远贤臣,一度把自己的公司带到频临破产[26]。
(二)范围和限制
实践证明,微信公众号不仅可以作为教师发布作业的端口,学生课后复习的资料库,还可以作为师生组织各种活动、分享各类英语文章的纽带。可以说,有了微信的辅助,不仅方便了老师的教学,学生的复习,还大大节省了上课的时间,为取得较好的教与学的效果提供保障。此外,借助此教学平台,老师与同学之间还可以随时留言互动,这不仅加深了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提高了学习效率,还增进了师生的感情,有利于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因此,作为“单一主人”的延伸应用,政治经济领域里的实体性“单一主人”在行为方式上,隐含着更多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就分析性的概念而言,发挥的空间似乎相对有限。下一部分的比较分析可以更清楚地呈现出“单一主人”较完整的容颜。
四、两者“单一主人”的特质和运用
关于法学领域和政治经济领域的“单一主人”,两者“之辨”是厘清性质,两者“之辩”是论证如何运用。要厘清性质,最好的切入点就是想象(Conjecture)和事实(Fact): 法学的“单一主人”是一种想象;而政治经济的“单一主人”则是一种事实。
当然,“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在真实生活中难觅踪迹,但正是这一理论设定的参照系,反衬出各种“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境。由此,各科社会科学学者都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如何控制交易成本,逐步清除自由交易的障碍。可是, 在理论上,如何想象近似于“交易成本为零”的景象?
具体而言,法学的“单一主人”,主要是脑海里的一种“设想”或“设定”。“单一主人”作为的良窳,其实是未定的。破产重整人和货船船长,是法律授与权限,以“单一主人”之姿做出取舍。可是,各种取舍本身真正的好坏高下并不明确。根据Buchanan[28],交易只要完成,意味着双方达成“共识”(Consensus);彼此没有争议,结果就是有效率的。根据这个观点,“单一主人”自己和自己协商、达成决议,没有争议就是有效率的。
这是一个警告,他得背起包袱,一瘸一拐地向前走;至于到哪儿去,他可不知道。他既不关心小棍子地,也不关心比尔和狄斯河边那条翻过来的独木舟下的地窖。他完全给“吃”这个词儿管住了。他饿疯了。他根本不管他走的是什么路,只要能走出这个谷底就成。他在湿雪里摸索着,走到湿漉漉的沼地浆果那儿,接着又一面连根拔着灯心草,一面试探着前进。不过这东西既没有味,又不能把肚子填饱。
如果进一步扩展外延,“单一主人”的技巧, 也可以用来处理其他领域的问题, 譬如,处理两岸之间的冲突,从中华文化的角度着眼[11]。
当然,“单一主人”的运用,还有一点微妙之处——“单一主人”这个角色,不是任何一个人都能承担胜任的。法院指定的破产重整人,通常是行业内深孚众望、对这个特定公司又有一定了解的人;货船的船长,本身就代表累积的资历; Galbraith是美加两国元首都信任器重的精英。因此,“单一主人”的威望资历,正好佐证程序的重要——透过够分量的人担任“单一主人”,希望他/ 她“主观”上的取舍是有效率的,能得到其他一般人“客观”上的支持。*反之亦然,随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单一主人”的分量也有消长,这就要求程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如果“单一主人”常常无法胜任,则必须从程序上改弦更张了。
法学的“单一主人”,是想象中的设定,尚且可以自由地取舍。如果让想象照进现实,政治经济的“单一主人”真实地重权在握,是否更有条件来做决定呢?然而,政治经济世界中的“单一主人”,其举止常常大起大落,是不是有某种内在机制导致了两者“单一主人”的大相径庭?两者之间,是不是涉及更根本的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之争?
(一)缘起和应用
(二) 两者之辩
从发电收入来看,丽水市的发电收入比重最高,为75.23%,湖州市为58.11%,台州市为57.29%,温州市为56.65%。景宁县英川水电站收入的97.77%来自发电收入,温州乐清福溪水库主要承担发电和农业供水任务,由于目前农业供水已免除水费,因此水库收入全部来自发电。
法学的“单一主人”,通常是彼此权益发生冲突之后,才会援用这个概念,先选定人后决策行为;相形之下,政治经济的“单一主人”则往往是先有行为的事实,再对事实加以描述,先行为后自圆其说。
在某种定义上,对于自己的私有产权内,每一个人都是有绝对权威的实体主人;相当程度上,一个人可以为所欲为,是消费者主权的反映。在公司里,在战场上,在很多其他情况里,最好也是事权统一,由“单一主人”来操盘。如果是“单一主人”,责任明确,效率非常高。
然而,当范围扩大、层次提升,“单一主人”的意义就有微妙的变化。当权益发生冲突时,“单一主人”的权力是来自法律的赋予;可是,实体性的“单一主人”,真实地大权在握,本身就排除掉其他节制的力量。此时的“单一主人”本身就是法律秩序的本源。也就是,当层次提升,“单一主人”的权力来源就是自己(朕即国家)。因此,“单一主人”的决策空间,无远弗届,整个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命运,系于一人一念,可以是仁君也可以是暴君(传统大家庭里的大家长,也是如此)。
在市场中,完全垄断(只有一家厂商)隐含非效率;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评估,有无谓的损耗。“单一主人”的权威式举止本身,并不容易作价值判断。但是,就此类主人所隐含的不确定性、没有竞争、没有内在外在的节制,这些特质显然可以作价值判断——如果不确定性降低,有潜在的竞争,有内在或外在的节制,长期来看是较好的。*政治经济领域的“单一主人”所隐含的低效,也可能源于自身的利益,形成大小不一的吞鲸(Leviathan)。譬如,公司经理由能者居之,然而,能者却只打自己的算盘,掏空了公司,形成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此时,采取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不失为一种节制措施,更有利于整体的利益[29]。人类有足够的理性相机抉择。当利益冲突时,“单一主人”出手,斩除交易成本,实现帕累托改进;当吞鲸浮现时,祭出节制措施,让“单一主人”继续为社会福利服务。这是因为,实体式单一主人的低效,可能源于自身的利益,形成形形色色的吞鲸(Leviathan)。比如,公司经理应该能者居之,但是,如果能者只打自己的算盘,掏空了公司,形成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此时,采取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不失为一种节制措施,更利于整体的利益。
把保持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途径和方式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密切联系群众的经常性和全面性,是确保党组织服务能力长效性的重要依托。要通过建立健全多渠道的密切联系沟通群众机制,形成良性的双向互动,从而深入掌握群众实际、工作实际,为服务群众打好前站。
人类应有足够的理性,相机抉择,权衡两者“单一主人”的利弊。当利益冲突时,援用“单一主人”的概念,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帕累托改进;当吞鲸浮现时,应祭出节制措施,让实体性“单一主人”继续为整体福利服务。
五、申论和启示
探讨法学和政治经济领域的“单一主人”,在论点上可以再做一些申论;对于这种探讨,也可以试着提炼出几点启示。
(一)申论
由“单一主人”阐释“交易成本为零”,是慧眼独具,很有启发性。然而,根据科斯定理,“交易成本为零”是和“最后的结果是有效率的”连在一起的。过去的讨论似乎把“单一主人”和“结果有效率”自然而然地联结在一起。
由前面的讨论发现,这种联结还值得进一步深究。追根究底,法学“单一主人”的机制,是一种程序上的设计;是否必然导致有效率的结果,其实未必。事实上,大家接受“单一主人”的程序/ 依法,就是对结果有不同意见。对结果(Outcome)有意见时,把焦点转移到程序(Process)上,比较容易达成共识。这个体会,布坎南曾多次强调[30]。因为接受程序,所以对结果也就不至于有争议。这点体会,也就呼应布坎南的另一点智慧结晶: 交易成本是否为零无关紧要,只要达成共识(Consensus),(任何)结果都是有效率的。
另一方面,在政治经济领域内,实体性的“单一主人”,除了不确定性高和行为大起大落之外,还有两点潜在的问题值得提出:首先,就中华文化而言,长期以来实体性的“单一主人”和儒家思想环环相扣,共生共荣。儒家思想经过千百年来的演化,已经巧妙地镶嵌在许多人的脑海里。但是,这种社会组织秩序所隐含的不确定性,在较长的时期维度上,会导致宿命式衰亡。因此,对于政治经济领域的各种组织,如果希望基业长青,可谓殷鉴不远;值得从文化角度着力,有意识地调整、扬弃儒家思想。其次,在对外关系上,从个人到社会组织,要在特定领域追求权威地位,是人性使然,无可厚非。可是,与其把目标定为唯我独尊、独占鳌头,不如有意识地培养双元体制——竞争比垄断好。在长期,只有对手强大才有进步压力。矛盾的双方相互依存,互为存在为前提。
(二) 启示
“单一主人”的概念,出自于法学的文献;相关的概念,包括“利益/ 权益加总”“财富极大”“整合利益”等。“单一主人”的概念,在经济和政治文献里出现;相关的概念,包括“完全垄断”“独裁”“专制”等。
上文曾指明,概念即工具。社会科学研究者援用概念,像盲人摸象一般,希望能更完整、精确且生动地捕捉及阐释各种社会现象。分析性的概念,最好能避免有价值判断的成分;在这个指标上,“单一主人”是相当中性的词汇,并没有太多价值判断的色彩。
为了考察各因素交互作用对纤维素酶活力的影响,对模型进行降维分析[11],研究接种量、固液比、冬凌草与麸皮比两两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其对应的响应面及等高线图如图2所示。
在法学领域里,“单一主人”的概念已经广为人知,而且在实务上也经常被援用。相形之下,在经济、政治和其他领域里,“单一主人”的概念才问世不久,其引申含义还有待更多地关注。特别是,从“单一主人”角度可以对华人社会的历史经验有一针见血的一得之愚。对于这个上下五千年,涵盖十数亿人口的文化而言,“单一主人”的概念提供了特殊的视角。在琢磨这个文化的未来走向时,更值得针对过去的轨迹,有更深切的省思。
六、结 论
本文的主旨是探讨“单一主人”概念在法学和政治经济领域的不同外延;通过辨析两者的特质,完善并延伸“单一主人”的理论含义。主要的发现和结论可以简单归纳如下: 第一,在法学领域,“单一主人”的机制,重点不在结果而在程序;透过法律体系支持的程序,希望能得到众人接受的结果。第二,法学的“单一主人”,是脑海里的设想; 政治经济的“单一主人”,是对现实的描述。前者能发挥作用,来自于法律的支撑;后者的支持条件,来自于本身的权力。第三,实体性的“单一主人”,在行为举止上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基于本身长远的利益,此类“单一主人”最好是有意识地建立竞争机制。
一言以蔽之,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轨迹里,脑海设想的“单一主人”,相信还会存留下去;相形之下,某个时空里确实存在实体性的“单一主人”,也许最好回归历史、成为记忆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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