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基本概念刍议
逄征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目前担任全国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6)委员兼秘书长。长期从事标准化理论和政策的研究、标准化法规的起草和基础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是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系列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负责和参与完成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的科研项目和标准制修订项目近30项。
一、标准和标准化
“标准”和“标准化”是标准化活动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对于这两个概念国内外不同机构和不同专家的理解趋同的部分占主流,但也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理解主要表现在定义的角度有差别(以标准或标准化的不同特性作为定义的主脉),也有对内涵有冲突的理解。
治疗前两组Scr、BUN、UAER及24-Upro均无统计学差异(P>0.05),治疗后两组相关指标均明显下降(P<0.05),且治疗后观察组相关指标水平均显著低于同时期的对照组,P<0.05,两组数据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详情如表2所示。
目前,比较权威的定义是由ISO/IEC在其ISO/IEC GUIDE 2:2004《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给出的这两个概念的定义。该文件是为各成员国(也对成员国以外范围产生影响)使用标准化活动中相关概念的术语及其定义提供指导。
“映儿,本来我答应今天包饺子给你爸爸吃,现在看来不行了。你呆会儿就买点现成的饺子煮给你爸吃。记住,要等他吃完了再告诉他我进了医院,不然他会吃不下去的。”
子宫内膜癌或者内膜不典型增生等癌前病变。有时候很难判断,B超可能仅是提示内膜增厚,需要做个诊刮或者宫腔镜手术,取到病理才能确诊。
2012年,“荥窑砂器艺术馆”入驻荥经,“荥窑”的概念首次提出。“荥窑”经营者叶骁有数十年的工艺美术经验,不管是在设计理念还是烧制技艺上都极大地提升了荥经砂器的文化内涵和艺术魅力。正是从叶骁开始,传统的荥经砂器概念才被彻底颠覆。叶骁及其“荥窑”砂器,从此开始走上了国际舞台。同时,政府和叶骁共同推进“荥窑砂器国际陶艺村”的建设,邀请世界各地陶艺家前来交流创作,一边传承,一边分享,一边创新,一边推广。自此,荥经砂器开始以黑砂艺术品的形象不断进入国内国际的高端市场。
ISO/IEC GUIDE 2:2004中对“标准化”定义如下:
本研究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二组养育者接受问卷调查前均征得其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1.1标准化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注1:这一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应用标准的过程。注2:标准化的重要效益在于为了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预期目的改进它们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
我国 GB/T 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将上述国际定义改编为如下:
标准化 standardization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注1:标准化活动确立的条款,可形成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和其他标准化文件。注2:标准化的主要效益在于为了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预期目的改进它们的适用性,促进贸易、交流以及技术合作。
主要改动在于,将“标准化”国际定义的注1——关于标准化过程的描述纳入定义中;实质上并未对“标准化”的国际定义内涵做改动。
历史上,不同学者、不同机构也对“标准化”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例如著名标准化专家桑德斯给出的定义是“标准化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特别是为了促进最佳的全面经济并适当考虑到产品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在所有有关方面的协作下,进行有秩序的特定活动制订并实施各项规则的过程。标准化以科学、技术和试验的综合成果为依据。不仅奠定当前的基础,而且还决定了将来的发展,始终与发展的步伐保持一致。”S·K·森给出的表达是,标准化是依据自然界的进化和习惯,由权威机构认可,经一致同意在个人、团体和社会生活中制定规则和价值的过程。由于这个过程在形式不定的变化环境中一段时间保持不变,为发展和实现共识、知识和技术的交流,商品和服务的交换;社会经济技术的成就提供了稳定可靠的基础。百科全书的定义是“标准化是由权威机构根据习惯或经一致同意所制订共同遵循的规则或模式。广义地说,标准化不仅是度量衡和材料这样一些对象,而且还渗透到了人类活动的大多数领域。”
“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产物。ISO/IEC GUIDE 2:2004中对“标准”定义如下:
3.2标准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确立并由公认机构批准,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也有部分标准化机构出于快速扩大其标准影响或其他目的,将其标准免费公开给外界,但仍保留其他版权权力。
标准 standard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注1: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注2:规定的程序指制定标准的机构颁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注3:诸如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等,由于它们可以公开获得以及必要时通过修正或修订保持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因此它们被视为构成了公认的技术规则。其他层次上通过的标准,诸如专业协(学)会标准、企业标准等,在地域上可影响几个国家。
表1的结果显示,研究对象在实践教学前后评判性思维倾向的总分有显著性差异.在各环节教学活动中将多种教学方法进行“串联”,不同的方法前后递进,有序结合,既能体现知识体系的连接,又能使教学双方在有限的时间内围绕一个病例将护理知识深化理解.因此,多种教学方法的结合能将学生的评判性思维向纵深引导,对护生评判性思维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改动在于:①表明标准是标准化的产物;②表明标准制定按规定程序;③删除了标准由公认机构批准的含义。与国际定义最大的不同在于③删除了标准由公认机构批准的含义。所谓公认机构是指被广泛认可的标准发布机构,而企业、联盟或部分团体很难称得上“公认机构”,可见国际上并未将这部分组织机构的标准纳入“标准”的范畴,而我国根据来自不同层面标准制定主体的需要,将标准的制定主体扩大,从而把“非公认机构”制定的标准也纳入“标准”的范畴。
从我国对“标准”国际定义的改动,可以看出不同国家、不同机构、不同专家对于“标准”和“标准化”的理解会有不同。从历史上一些标准化专家的专著中可看出对标准的不同角度的定义,例如,J·盖拉德在1934年著的《工业标准化——原理与应用》一书中,把标准定义为:“是对计量单位或基准、物体、动作、程序、方式、常用方法、能力、职能、办法、设置、状态、义务、权限、责任、行为、态度、概念和构思的某些特性给出定义,作出规定和详细说明,它是为了在某一时期内运用,而用语言、文件、图样等方式或模型,样本及其他表现方法所作出的统一规定。”显然,这个定义比较全面而明确地概括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时,标准化对象与活动领域内产生的标准化成果在标准化历史上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桑德斯在1972年发表的《标准化的目的与原理》一书中把标准定义为“是经公认的权威机构批准的一个个标准化工作成果,它可以采用以下形式:(1)文件形式,内容是记述一系列必须达成的要求;(2)规定基本单位或物理常数,如安培、米、绝对零度等”。这个定义强调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成果,要经权威机构批准,由于该书由ISO出版,因此也被广泛流传,具有较大的影响。日本工业调查会和德国标准协会曾经给出“标准”简短的定义:“标准是为广泛应用及重复利用而采纳的规范。”(JIS 8101-1956),“标准是调节人类活动的协定或规定。有伦理的、法律的、科学的、技术的和管理的标准等等。”(DIN 820-1960)。
早期,我国将标准内容特性按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划分,源于《标准化概论》的描述,后经修订改为两类——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作的统一规定。管理标准指管理机构为行使其管理职能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管理功能的标准,是关于某项管理工作的业务范围、职责范围、程序和方法的统一规定。国际没有这种分类,国际只有管理体系标准,并未有管理标准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的技术标准的概念。这种分类的适用性不是很好,一是由于边界不清。通常管理科学认为管理也是一项技术,技术标准中很多规程标准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管理技术;二是由于管理标准的概念会使“标准泛化”,现实中我国许多机构把自己的规章制度做成了标准,内容不是标准所具备的技术性、定量化、非政策制度性文件的特点。这种划分反而造成在实践中针对“技术标准”概念、技术标准与管理标准区分的无谓的争执和纠缠。而国际国外通常将标准按内容特性分为术语标准、符号标准、分类标准、试验方法标准、规范标准、规程标准、指南标准等。
病害流行还与栽培管理水平关系密切。过度密植、树冠郁闭、灌水多、湿度大、地势低洼、通风不良的梨园,以及肥力不足、树势衰弱的梨园发生较重。
2.标准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解释性说明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术语涵盖产品、工艺和服务。本协定只涉及与产品或工艺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就本协定而言,标准被定义为自愿的,技术法规被定义为强制性文件。国标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本协定还涵盖不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文件。
可以看出,其所定义的标准不包括服务;但包括非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文件,这与ISO/IEC的定义有着很大的冲突。
现代一些标准化专家对“标准”的定义也涵盖了非协商一致、非公认机构的标准。例如,荷兰ERASMUS 大学 Henk de Vries 教授在综合国际上各方定义的基础上将“标准”定义为“对于现实或潜在的匹配问题建立并记录一套有限解决方案的活动,为促进参与的一方或多方获得利益,平衡他们的需要,有意图或期望让所建立的解决方案在一定时期内得到相当数量真正需要它的相关方重复使用或连续使用。”这个定义在标准的形式上和对单一相关方的认可都超出了ISO/IEC的定义。
从上述情况看,对于一个概念的理解要达成广泛的共识需要一个艰苦漫长的融合过程。ISO/IEC GUIDE 2:2004对于标准化活动的基本概念的定义同样经历了长期的研究、讨论,最终形成各成员国的共识。该文件已经被欧洲标准化组织(CEN)和欧洲电工委员会(CENELEC)以及英国、德国等众多成员国等同采用。这些基本概念的定义源自国际标准化组织,具有权威性。对于标准化工作者,使用ISO/IEC GUIDE 2的术语及定义,有利于获得更广泛的理解,并有利于国际交流。同时,关注和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于标准化基本概念的研究和演进十分重要,既可了解国际上标准化的最新理念,又可将自己的观点与国际相关方面交流,获得共识。
为了验证金融摩擦会放大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民间投资的负面影响,并且此放大效应在投资不可逆程度越高的行业会变得更强这个理论推测,我们设定以下计量模型:
二、标准的分类
由于在标准化实践中,对ISO/IEC GUIDE 2:2004和GB/T 20000.1—2014这两个文件的关注还不够,对这两个文件界定的标准化基本概念还没有充分理解,对部分概念还存在模糊认识,导致标准化工作中使用相关术语不准确,造成了交流中困惑和争议的产生。在此,仅就这些概念中的3对容易混淆的概念做一简要辨析。
如耳鼻咽喉科检查,如果检查者技能不熟练,在检查过程中可能会对标准化病人造成伤害,因此在OSCE中一般不设置耳鼻咽喉科检查项目。另外,标准化病人一般不能找未成年人,因此儿科项目检查也较难设置。
1.标准化对象
国际对于标准从标准化对象角度划分比较普遍。各国标准化法对于标准范围的界定也多从标准化对象角度描述。
《俄罗斯联邦技术监督法》关于调整范围的描述如下:
第 1 条 本联邦法的范围1. 本联邦法对以下过程中涉及的关系进行规范:★对于产品,以及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有关的强制性要求的制定、颁布、适用和实施;★对于产品,以及生产、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工程的实施或服务的提供有关的自愿遵守的要求的制定、颁布、适用和实施;★合格评定。本联邦法还确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并规范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日本工业标准化法》关于调整范围的描述如下:
第一条 本法所述“工业标准化”,系指在日本国就下述事项实现统一化、便捷化,“工业标准”系指实现工业标准化的标准。(一)矿工业产品〔有关医药品、农药、化学肥料、蚕丝及农林物资的标准化及品质标志的合理化法律(1950年法律第175号)规定的农林物资除外。以下同此。〕的种类、形式、形状、尺寸、结构、装备、质量、等级、成分、性能、耐久性或安全性。(二)矿工业产品的生产方法、设计方法、制图方法、使用方法或者有关原单位或矿工业产品生产的操作方法或安全条件。(三)矿工业产品包装的种类、形式、形状、尺寸、结构、性能、等级或包装方法。(四)有关矿工业产品的试验、分析、鉴定、检查、检定或测量的方法。(五)矿工业技术方面的术语、略语、标志、符号和单位。(六)建筑物及其它建筑物的设计、施工方法或安全条件。
《泰国工业产品标准法》关于调整范围的描述如下:
第3条 在本法中:“标准” 是指对下列一项或多项内容的描述:(1) 工业产品的种类、型式、形状、尺寸、制造、设备、质量、等级、零部件、功能、耐久性和安全性等;(2)涉及工业产品制造的生产方法、设计、绘图、使用方法、用于工业产品的材料和安全等;(3)包装的种类、型式、形状、尺寸,或其他类型的容器,包括包装的制作或其他容器,包装方法、打包或捆绑方式和所使用的材料等;(4)工业产品的实验方法、分析、对比、检验、测试、称重、体积和尺寸测量等;(5)工业产品及加工中固有名称、缩写、符号、标记、颜色、编号、计量单位等;(6)根据政府通告或皇家法令所规定的其他产品规格。
综上所述,国际上对于标准化对象最概括性的描述即“产品、过程或服务”。有些国家按标准化对象的角度,用列举法描述。而针对不同标准化对象制定的标准就可以称之为诸如“产品标准”“服务标准”“材料标准”“包装标准”“设计标准”“工艺标准”和“网络协议标准”等等,不一而足。
2.标准应用性质
我国标准按标准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制定目的可比照世贸组织所定义的“技术法规”,我国也是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我国技术法规的主要形式通报世贸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中附件1对于“技术法规”的定义如下:
1.技术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ISO/IEC GUIDE 2:2004中对“技术法规”定义如下:
3.6.1技术法规 technical regulation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技术法规可附带技术指导,列出为了遵守法规要求可采取的某些途径,即视同符合条款。
虽然上述定义给出了技术法规的实质内涵,但由于我国强制性标准在《立法法》中没有明确定位,这也带来了对强制性标准性质及其形式在实践中存在众多的不同理解,甚至争议。我国推荐性标准是由政府制定并推荐给各方使用的,与国外的自愿性标准从标准立意、各方参与形式到应用方式都有一定的差别。国外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均是由非政府组织发布,其应用是自愿的。只有当这些自愿性标准被法律法规引用了,才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为未执行相应标准而承担法律责任。
3.标准内容特性
不同组织和专家对“标准”和“标准化”也存在相冲突的理解。例如,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中附件1“本协议的术语及其定义”对于“标准”给出了与ISO/IEC有冲突的定义。如下:
4.标准公开性质
标准还可以按公开性质进行划分。在ISO/IEC GUIDE 2:2004将各层次标准按公开和非公开分为两类。公开获得的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还可在其他基础上制定,例如专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这类标准在地域上可影响几个国家。大多数专业团体标准是公开的,而企业标准是非公开的。当然企业自愿公开其标准没有问题,但强制团体或企业公开其标准在法理上不合适。
作为公开标准,它们可以公开获得,以及必要时可通过修正或修订以保持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所以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被视为构成公认的技术规则。
公开标准的版权属于其标准化机构所有,因此,如何行使标准的版权取决于标准化机构的主张。大多数权威标准化机构由于其标准的社会需求量大,也由于标准化机构自身需维持良性运营,对标准的发行收取相应的费用即表现为出版物价格。由于标准凝聚着业内众多专家的成果、经验,同时,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完善的市场,标准的定价相对比较高且比其他一般出版物高出许多。有些标准化机构的标准发行收益占到其各项业务收入总和的一半以上甚至达到三分之二。
我国 GB/T 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将上述国际定义改编为如下:
(4)AE44合金组织主要由α-Mg和Al2RE相、Al11RE3相组成,其中亮白色颗粒与亮白色棒状颗粒为Al2RE相,亮白色针状颗粒为Al11RE3相,铝稀土相的存在能有效阻碍晶界滑动与裂纹扩展,从而提高合金的力学性能.
三、容易混淆的概念之辨析
标准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维度划分,本文就一些主要维度的标准分类做一辨析。
1.规范和规程
规范(specification)是规定产品、服务、系统应满足的要求的文件。规范适宜指明可以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程序。规范特别适合给出产品性能的要求、服务基本要素的要求、管理体系的要求。
规程(code of practice)是规定操作的惯例或程序的文件。规程特别适合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维护或使用推荐良好惯例或程序。
案例的难易要恰当,也就是说既不能太难,防止分析问题无从入手,使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和动力;也不能过于简单,否则无法充分进行分析讨论,不能有效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只有案例难度适中,才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地进行辩论,并通过论证来选取最优的问题解决方案,培养学生多方面能力[17]。
规范和规程同属于标准化文件,可以独立于标准而存在,例如ISO和IEC除了发布国际标准外,还发布技术规范(TS);英国标准协会除了发布英国标准外还发布可公开提供规范(PAS)。当然,规范、规程的内容也可以制定成规范标准和规程标准,例如ISO和IEC发布的许多国际标准的名称中有“……的规范”或“……的规程”字样。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制定的六类标准中有专门“规范标准”和“规程标准”两类。
而互联网期刊整个业务链条中,互联网化最突出的仍然是互联网分发环节,其他环节仍有待开发。互联网期刊出版单位通过网络提供内容和服务,用户使用网络享受内容与服务,这已兴起多时。但是,就出版企业而言,内容的产生环节同样重要,且工作量巨大,这些工作常要涉及到多方协调。
2.标准化机构和标准机构
这两个术语只差一个字,但在国际上是相近但有 区 分 的 概 念。ISO/IEC GUIDE 2:2004 和 GB/T 20000.1—2014对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如下:
标准化机构 standardizing body公认的从事标准化活动的机构。
标准机构 standards body根据自身章程的规定,以编制、批准或采用公开发布的标准为主要职能,在国家、区域或国际层次上公认的标准化机构。
从定义看“标准机构”是“标准化机构”中特定的一类。特殊在“以编制、批准或采用公开发布的标准为主要职能”。同时,“标准机构”也是“标准化机构”的外延中最核心的部分。而“标准化机构”除了包括“标准机构”以外,还包括标准推广机构、标准培训机构、标准服务机构等等从事标准化活动的机构。
典型的标准机构在国际、区域、国家和专业层面都有体现。在国际层面,表现为各成员国组成的国际标准组织,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各成员国组成的区域标准组织,例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在国家层面,表现为国家标准机构,统一协调本国的标准化活动,并作为本国唯一的代表参加ISO和IEC,例如英国标准协会(BSI)、德国标准协会(DIN);在专业层面,表现为以制定和发布标准为主要职能的专业团体,例如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
3.规范性文件的采用和应用
在 ISO/IEC GUIDE 2:2004 和 GB/T 20000.1—2014中对于规范性文件的采用和应用定义分别如下 :
规范性文件的采用 adoption of a normative document某一机构以另一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编制并说明和标示了两个文件之间差异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或者某一机构将另一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与本机构文件具有同等地位的签署认可行为。规范性文件的应用 application of a normative document规范性文件在生产、贸易等方面的使用。
在我国实践中这两个概念往往容易混淆。“采用”体现了一个机构的文件转化为另一机构的文件的过程,是文本层面的转化过程;“应用”指各方依据文件生产了产品、提供了服务或签署了合同,体现了由文件转化成实物或软件系统,消费者接受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买卖双方依据合同实现了交货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