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广西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新发展的探索
2013年以来,按照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加强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自治区农机局注重顶层设计,突出重点,抓住热点,攻克难点,以加强农机化质量安全发展为目标,以完善农机化质量管理体系为载体,以推进基层农机质量监督投诉项目建设为抓手,以健全农机质量监督投诉体系建设为途径,促进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推动全区农业机械化科学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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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是农机化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和职能任务。近年来,自治区农机局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到2017年末,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基本实现规范化、常态化。
(一)注重统筹设计,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认识得到提升。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部分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全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甚至放任不管的情况。2013年以来,自治区农机局加强了统筹设计:一是明确自治区农机局科教质量处统筹协调、广西农机鉴定站(质量监督投诉站)组织实施、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投诉站(设在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具体负责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形成全区一盘棋的工作格局。二是每年制定印发《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把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农机质量调查、农机投诉监督、农机质量集中整治、农机质量专项检查、农机维修等,纳入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方案统一部署,分步分项组织实施。三是每年召开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推进和总结交流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学习研讨、交叉检查等,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推动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全面深入开展。通过近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认识进一步提升。
图2给出光谱仪在传感信号接收端探测到的光谱图。当拉曼放大器的泵浦功率为75 mW时,检测到传输光纤末端的剩余泵浦功率为5.25 mW。此时剩余泵浦功率是低于掺铒光纤激光器的阈值功率(腔内总损耗)的。进一步增加拉曼放大器的泵浦功率,光纤末端剩余泵浦功率也随之增加。当剩余泵浦功率等于掺铒光纤激光器的阈值的时候,就有激光开始激射。图中,曲线a是泵浦功率低于激光器阈值的情况,此时没有激光激射;曲线b是剩余泵浦功率等于谐振腔阈值的情况,曲线c是泵浦功率大于激光器阈值,开始有波长为1 550.2 nm激光激射,此时拉曼泵浦功率为85 mW,剩余泵浦功率为5.7 mW。
(二)注重统筹推进,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在提高认识、明确职责的基础上,自治区农机局注重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管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各级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部署要求和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需要,明确广西农机鉴定站(质量监督投诉站)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推进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积极争取当地编制部门重视支持,在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增挂农机质量监督投诉站牌子,具体负责农机化质量监督投诉工作。2017年底,已经形成自治区、市、县(市、区)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体系。二是建立完善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调研督查机制。为推进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基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自治区农机局按照每年年初印发的年度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采取不定期到基层调研、专项工作督导、召开年中会议、交叉检查考核等办法,督促指导各地按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农机质量监管工作。三是建立完善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考评体系。以推进全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规范化建设为切入点,建立完善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考评体系。2015年自治区农机局印发广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规范化建设考核方案,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与评价体系,采取科学规范、先易后难、定性定量、分级考核等办法,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考评体系。
(一)贯彻落实农机化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农机化标准体系及技术规范、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维护农机产品用户合法权益等农机化质量监管的法定职责,依法依规依政策履行农业机械推广使用过程中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质量和作业质量等四方面质量监管工作任务,依法维护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化质量安全发展。
(三)注重项目建设,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条件得到改善。通过持续不懈的积极争取,2014~2016年连续三年,自治区财政厅在自治区农机部门预算中安排基层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扶持基层农机质量监督投诉站建设,重点支持基层站基本条件和能力规范化建设。自治区财政扶持585万元,建设了43个县(市、区)农机质量监督投诉站,较好改善了基层站的办公条件,提升了农机化质量监管能力。同时,自治区财政厅连续三年安排10万元以上工作经费,支持组织开展全区农机质量调查工作。自治区财政资金投入较好引导带动市县财政资金的投入,目前大部分地级市和部分县(市、区)将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经费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提供财政经费保障。
(一)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目前,还有部分地区对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工作推进和工作效果。个别农机化主管部门领导不重视此项工作,不纳入农机化工作全盘部署,不摆上重要工作位置,缺乏推进工作的有效措施,停留在以文件落实文件精神,以会议落实会议要求,不求工作成效,但求工作无过。
(二)基础设施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近年来通过积极争取财政项目资金,扶持43个县(市、区)质量投诉监督站建基础设施建设,仅有43%县级站基本办公条件得到初步改善,还有57%的县级站基础条件很差。绝大部分县级站办公场所老旧简陋,没有开展农机质量监督投诉的照相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部分没有办公场所(靠租用),更没有设备条件。部分县农机质量监督投诉业务延伸到乡镇,个别乡镇站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基础条件,绝大部分乡镇站处于无办公室、无设备、无手段的“三无”状态。
二、广西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注重推进落实,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效果初步显现。为推进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自治区农机局成立了以江垣德副局长为组长的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科教质量处、办公室、农机鉴定站等处室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14个市农机局和各县(市、区)农机局也成立工作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共同推进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通过各级农机部门共同努力,目前全区初步形成“诚信经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为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五)注重舆论宣传,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影响逐步扩大。在推进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过程中,各地注重抓住重点工作、关键时节和焦点题材,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信息网站以及手机微信等媒体平台主渠道作用,广泛宣传各地开展农机化质量监管的主题活动、典型做法、成功经验、维权案例等,引导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诚信合法经营和提高广大农民的依法维权意识,逐步扩大了农机部门的社会影响力。
(四)工作创新有待进一步探索。由于多方面因素制约,目前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习惯于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督促检查“老三件”的工作方式,如何适应政府机构改革、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等,如何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充分运用“互联网+农机化”信息化方式,创新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方式等需要进一步探索。
(三)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机构变动、人员流动、知识更新等多种原因,目前全区从事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队伍不稳定,人员年龄偏大,相关专业知识缺乏。突出表现在:不熟悉农机化法律法规政策,不掌握农机化行业标准、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和作业标准等,不了解主要农机具基本结构原理,不具备农机化基本业务知识,农机化质量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亟待提高。
三、广西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对策措施
这名员工当初是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进入公司的,是一张白纸。她变成现在这样,我和老杨的不作为或许真的是原罪。
鲍老师的研究方向是教育财政问题,说得简单一点,就是研究国家财政在教育上的投入,在公立大学和民办大学以及农村教育和城市教育在资源上的分配问题,实际上这也是教育的公平问题,它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二)加强农机化质量监管总体设计,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完善“四位一体”的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格局。严格依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广西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等农机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使用过程中的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质量和作业质量等“四位一体”的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格局。二是建立完善“四级监管”的机构体系。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职责任务,学习借鉴先进省区典型经验,总结完善近年成功做法,重点是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同编制部门汇报沟通,明确在市、县(市、区)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同时挂农机质量监督投诉站牌子,尽可能将农机质量监督投诉工作延伸到乡镇农机站(或农业服务中心),建立完善自治区、市、县、乡镇四级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体系。三是建立完善农机质量监管考核评价体系。借鉴近年来我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重点建立农机产品试验鉴定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农机质量调查考核评价办法和农机维修质量考核评价办法,探索建立农机售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农机作业质量评价办法等,建立完善农机化质量监管考核评价体系。
(三)改善农机化质量监管手段措施,搭建新平台新载体。一是建立完善农机化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提供有效的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农机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机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广西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服务,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者自治区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没有国家和自治区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按照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二是建立完善农机化质量监管权责清单,强化有效的权力运行约束制度。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全面清理农机化质量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合一”,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强化有效的农机化质量监管权力运行约束制度。三是建立完善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结合的监管方式,推动权力下放落地生效。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简政放权要求,自治区、市级行使的尤其是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等行政权力,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确有必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自治区尽可能将审批权下放到市县。同时,要加强对市县审批的监督、指导和服务,使下放审批事项下得去、接得住,推动权力下放落地生效。
(四)提高机构队伍业务素质和能力,培育新动能新业绩。根据新时代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针对目前我区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存在的机构不健全不稳定、人员素质能力不强等突出问题,从实际出发提高机构队伍业务素质和能力,为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新动能新业绩。一是依照有关农机化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履行农机化质量监管职责。无论机构如何变化,人员如何变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是明确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农机化质量监管法定职责。二是加强农机化质量监管执法人员上岗培训,进一步强化持证执法规范。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法制办要求,选送农机化质量监管执法人员参加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以获得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持证上岗,进一步强化持证执法规范。三是加强农机化质量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能力。采取分级负责培训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农机化质量监管执法人员。重点培训农机化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农机化业务知识,进一步提高农机化质量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为推动全区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