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7世纪前期台湾海峡中、日、荷三角贸易格局看早期日荷在台湾的冲突

更新时间:2009-03-28

17世纪以来,台湾由于其在东亚海洋贸易中的重要地位,逐渐成为外国势力觊觎的对象。而日本与荷兰便是最早入侵台湾的两个国家。1609年、1616年,日本统治者德川家康两次派遣船队进犯台湾。1624年,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南部。此后,日荷两国围绕着台湾展开了激烈的明争暗斗,甚至一度导致双方贸易关系中断。对于早期日荷在台湾的冲突,中外学术界此前已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如奥斯卡·奈赫德《17世纪荷兰与日本在台湾商业交涉史》、陈小冲《十七世纪日荷在台冲突中的政治因素》、翁佳音《新港有个台湾王——十七世纪东亚国家主权纷争小插曲》、林景渊《滨田弥兵卫事件及十七世纪东亚海上商贾》等论文或专著,均对此作过论述。其中陈小冲《十七世纪日荷在台冲突中的政治因素》一文,精辟地指出这些冲突最终演变为“由长崎代官末次平藏精心策划实施的夺取台湾统治权的政治阴谋”,是日本对台侵略野心一贯性的体现。这个观点对将早期日荷在台冲突视为单纯商业纠纷的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陈小冲:《十七世纪日荷在台冲突中的政治因素》,载《台湾研究集刊》1997年第2期。但是以上大部分研究成果的共同缺陷在于:仅从日荷两方面的角度来论述此事,而未充分联系早期荷兰在与日本冲突的同时,还一直受制于由中国方面所主导的17世纪台湾海峡(以下简称台海)贸易格局这一历史背景。*翁佳音虽然已初步提到了这一问题,但并未对此详细展开论述。参见翁佳音:《新港有个台湾王——十七世纪东亚国家主权纷争小插曲》,载《台湾史研究》第15卷第2期,2008年6月,第1-36页。而日荷在台海贸易格局中的不同地位,也决定了这场冲突的走向。本文便试图围绕着这一点,从更广阔的视角分析当时日荷在台湾的矛盾冲突,以求对这段历史得到更加全面的认识。

一、中日荷三角商业关系与17世纪前期台海贸易格局

作为一个人口众多,资源却相对匮乏的岛国,日本对中国商品的需求量一直十分巨大,“彼中百货取资于我,最多者无若丝,次则磁;最急者无如药,通国所用,展转灌输,即南北并通,不厌多也。”*(明)徐光启:《海防迂说》,载(明)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491,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5442-5443页。因此中日贸易对日本来说尤为重要。然而明代中后期,由于“倭寇”猖獗等原因,中日之间的合法贸易渠道逐渐被明政府关闭。取而代之的是以台湾等地处海中,明官方控制力较为薄弱的岛屿为据点的民间走私贸易。如台湾南部的大员港 “每年有日本商贾乘帆船而至,在当地购买大量鹿皮,特别是与中国的海上冒险商做大宗丝绸生意,这些冒险商从泉州、南京及中国北部沿海各地运出大批生丝和绸缎”*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台北:联经事业出版公司,2000年,第28页。。这种走私贸易,成为当时日本获取中国商品的重要途径。因利润十分丰厚,引来了另一个国家——荷兰的觊觎。

荷兰自1581年独立之后,便积极投身于海外扩张当中。1602年,荷兰成立了代表政府在东方推行殖民事业的机构东印度公司,而其在亚洲的主要殖民贸易对象便是中国与日本。1609年,东印度公司已在日本长崎平户设立商馆。为了占领日本市场,荷兰殖民者急需在中国沿海取得贸易据点,“取代葡人与西人以中国货物对日本贸易,从而在日本换取大批银两”*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第12页。。1604年与1622年,荷兰两次侵占澎湖,均被明军驱逐,最终在1624年转而侵占台湾南部大员港一带,并以此为据点收购中国商品,经营对日转口贸易。随着荷兰殖民者的介入,中日在台湾的双边走私贸易演变为中日荷之间的三角商业关系,成为这一时期台海贸易格局的基础。

不过,在这个三角关系中,荷兰殖民者从一开始便处于最为不利的位置。其根本原因是在17世纪前期的台海贸易格局中,荷方所扮演的角色是嵌入中日贸易之间,作为一个中介者而发挥作用,但是这一角色并非不可或缺。早在荷兰殖民者到来之前,中日在台湾的走私贸易便已在持续运作当中,并不需要仰仗荷方的协助。“开始的时候,从中国来的船也没有人要跟我们(指荷兰人)打交道,他们运来的货物也都是拿来给那些日本人交账的。”*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一)》,台南:“国立”台湾历史博物馆,南投:“国史馆台湾文献馆”,2010年,第300页。因此荷方所从事的转口中介贸易,实质上是对中日贸易的单向“依附”。中国的商品和日本的市场,是荷方转口贸易能够运作的两大先决条件,这也决定了荷兰殖民者在贸易中的受制局面。

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之初,在获取中国商品时面临着一个很大的困难,就是明廷迟迟不愿开放台海两岸之间的自由通商。福建地方政府一直坚决反对荷兰船只在沿海地区停留贸易,同时对前往大员的中国海商也处处设阻。如一名叫六官(Lacquan)的中国商人便向荷方抱怨“他因为公司工作而在中国遭遇极大的困难与痛苦,为此必须花大笔钱财打通关节才能恢复自由。已经跑到这个官员不找他麻烦了,就会又有另外一个官员开始要来办他,弄得他不敢去大员见我们”*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一)》,第266页。。这导致大员的贸易大受影响。在此情况下,荷方要想获得中国商品,只能求助于少数拥有当局贸易许可的中国商人,如福建漳州海商许心素等。为了保证商品来源,荷方甚至不顾风险,采用预付大笔款项的方式向中国商人订购商品,“如果不先将资金信贷给中国人,还是无法进行通商交易。为了不让贸易完全停滞下来,我们只好决议,目前还要顺从中国人的意思来交易”*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一)》,第292页。。显然这种贸易主导权的旁落,是由荷方对中方的单方面依赖关系所导致的。为了获得中国商品,他们不得不在贸易中对中方让出种种利益,屈从其主导下的台海贸易格局。

相比明朝方面,荷兰殖民者在日本所受到的待遇却要好上很多。日方不但允许荷方在日本领土上开设商馆,甚至让其在贸易上享受相当优惠的政策。东印度公司巴达维亚评议会(为公司在亚洲的最高决策机构)也承认:“每当我们的货物和商品运到日本,总能按照我们的意愿售卖,再购入各种货物和商品,装船运走,无需交纳任何税款,而且日方从没有派官员找我们的麻烦和干涉我们的贸易往来。……这样,我们每年可运去大批货物获得利益。”*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第96页。对于经营中国商品转口贸易的荷方来说,“不可能有其他地方比日本获利更大”*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第63页。。而日方却可以跳过荷方,直接前往台湾收购中国商品。因此荷日之间的商业关系,同样属于单方依赖关系,当后来双方在台湾发生争夺时,这一点便成为了荷方的一副沉重的枷锁。

基于涌现理论的企业价值共创体系价值创造能力评价研究—以我国膜企业为例……………………魏琼琼,罗公利(4,49)

二、日荷在台湾的冲突与荷方的台海贸易困局

1625年7月,在台荷兰当局做出决定,对来台贸易的日本商船征收百分之十的货物税,并禁止在日本的中国人来台经商,引发日本方面的强烈不满,这也成为日荷在台一系列冲突的开端。学术界的传统观点认为,这些冲突的起因,在于荷方企图垄断台湾的贸易。* 参见[德]奥斯卡·奈赫德:《17世纪荷兰与日本在台湾商业交涉史》,载《台湾经济史五集》,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57年,第71页;陈小冲:《十七世纪日荷在台冲突中的政治因素》,载《台湾研究集刊》1997年第2期。但事实上,对在台湾的荷兰殖民者来说,阻挠日方贸易的目的与其说是“垄断”,倒不如说是“自保”更为贴切。因为当时荷兰在台湾的贸易,正面临着被日本商人完全吞噬的危险。

荷兰殖民者在台湾收购中国商品所面临的一大困难,就是在现有台海贸易格局下,荷方获得中国商品的渠道实在有限,且必须受制于中方,这点前文已有叙述。可是就连这有限的货源,也要遭遇日本方面的激烈竞争。虽然日本商人为了获得中国商品,亦必须遵从中方主导下的台海贸易格局,乃至同样采用预付款的形式向中国商人订购商品,* 事实上,日本商人采用这种贸易方式比荷兰殖民者更早,导致后者为了与其争夺货源,也不得不进行效仿。参见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一)》,第112页。但其财力却极其雄厚,“几乎足以收购所有从中国运来之货物”* [德]奥斯卡·奈赫德:《17世纪荷兰与日本在台湾商业交涉史》附录41,第98页。。相比之下,荷兰殖民者由于初到台湾,需要在殖民地各项建设中投入大量资金,导致其财政十分吃紧,对中国商品的购买力不足。以丝货为例,日本商人在大员的生丝收购价格高达每担150两到160两,上等丝的价格甚至超过每担200两;*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第47、51页。而荷兰殖民者却只能付出每担140两或更少的价钱,完全无法与日本商人竞争。* 虽然荷方在与中方交涉时曾声称其丝货收购价格从未低于每担140两(参见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第60页),但这显然是谎言,就在同一页报告中,便有着其以每担137两的价格向许心素订购丝货的记载。另一方面,中日双方在台湾有着多年的商业合作历史,彼此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不少居住在日本的中国商人甚至利用其与大陆中国商人之间的关系,积极为日方拉拢货源,散布不利于荷兰人的流言,这也对荷方购入中国商品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一)》,第300页。

因此在日荷冲突中,荷方的心态一直十分矛盾。为了不影响其在日本的贸易,巴达维亚评议会一再指示要用和缓的方式解决问题,“须以协商的态度,谨慎小心,避免与日人发生争执与不快”,并因此取消了1625年向来台日本商船征税的命令。* 参见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第52页。然而,为了维护其在台湾的贸易,荷方此后仍在想方设法限制日本商人的贸易自由,这使得日荷在台依然冲突不断。1627年7月,巴达维亚评议会眼见矛盾持续激化,决定“在我们的人在大员陷入更大的困境以及导致日本人失去对我们的信任之前”,派遣新任台湾长官纳茨(Nuyts)访问日本,向日本幕府将军德川家光“解释”在台湾发生的事件,希望能够得到后者的谅解。*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第67页。但以末次平藏为代表的一些日本野心家,却打算借机扩大事态,夺取整个台湾的统治权。在其破坏下,纳茨的使命以彻底失败告终,双方矛盾再次升级,进而引发了1628年6月29日纳茨在大员为日本武装商人所劫持的“滨田弥兵卫事件”,导致日本当局决定断绝与荷方的商业联系。* 关于日本夺取台湾计划的成因、经过与历史渊源,陈小冲《十七世纪日荷在台冲突中的政治因素》一文已有详细论证,本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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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17世纪经营台湾贸易的日本商人,大都有着深厚的政府背景。由于在台走私贸易的利润丰厚,不少日本官员参与其中,如长崎代官末次平藏、京都代官平野藤次郎等,均是当时有名的“官商”,在台湾享有巨大的商业利益。* 关于当时日本官方从事对台贸易的具体情况,可参见陈小冲:《十七世纪的御朱印船贸易与台湾》,载《台湾研究集刊》2004年第2期。这些人不但是地方上的实权人物,与中央高层的关系也十分密切。在官方的支持下,这些日本商人不但有着丰厚的财力与荷方争夺中国商品,还可以说动日本当局改变对荷态度,从而威胁到荷方在日本市场的贸易。对荷兰殖民者来说,这确实是最难应付的对手。

日荷之间资金与人脉方面的明显差距,导致中国商品几乎完全流向日本一方。早在1624年,荷兰殖民者便向巴达维亚评议会报告称:日本人在大员的丝货收购量是荷方的20倍。*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一)》,第112页。之后的状况也依然没有改变,每当满载资金的日本商船到达大员,便会炒高当地的中国商品价格,让荷方无力收购。因此,相比“垄断”这样不切实际的目标,打破日方对中国货源的控制,挽救其陷入困境的台湾殖民贸易,才是荷兰殖民者对日本商人采取措施的现实动机。正如1625年下令对日本商人征税的荷兰台湾长官宋克(Sonck)所说的那样:“如果让那些日本人在此地自由通商交易,会给联合东印度公司带来有损害的后果,因为日本人若能在此自由通商交易,势必逐渐变成贸易的主人,独享贸易的利益。”*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二)》,台南:“国立台湾历史博物馆”,南投:“国史馆台湾文献馆”,2010年,第212页。在宋克死后代理台湾长官一职的德·韦特(De Witt)也坦言:“因为他们若能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去做,公司就必须离开此地,把贸易让给他们独揽经营了。”*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一)》,第300页。

至此,荷兰在台贸易已完全陷入困局。如前所述,中国商品与日本市场,是荷方在台转口贸易得以运作的两大前提。但在当时的台海贸易格局下,荷方要想在收购中国商品方面与日本商人相竞争,就必须对后者的贸易自由进行限制,而这势必导致日荷关系的恶化,从而让其面临被驱逐出日本市场的危险。但如果不干预日方的贸易,其庞大的资金又足以控制中国商品的货源,让荷方无法在台湾立足。这看似确实是个无解的局面,正如巴达维亚评议会所承认的那样:“与我们为敌的人在宫中颇受宠信,从而不可能既维持我们在大员的权益,又使我们在日本的贸易不受影响。”*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第85页。但是如果我们跳出日荷的双边视角,从更广阔的范围看待问题,就会发现荷方其实还有一个脱困的办法,那就是从与中方的贸易关系下手,改变整个台海贸易的格局,从而避免与日本在台湾的冲突。

而另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如果荷方能够在沿海地区自由收购商品,就能避开与资金雄厚、且有官方支持的日本商人在台湾的正面冲突,不至因此影响日荷关系及其在日本市场的贸易;另一方面又可以在后者所无法涉足的沿海地区获得充足廉价的中国商品,一举摆脱目前在中国商品与日本市场之间左右为难的困境,进而在这场日荷台海贸易竞争中占据先机。退一步说,即便福建当局只是开放中国商人自由前往大员,也足以让当地所能收购到的中国商品数量大大增加,让日本商人无法再像过去那样以高价控制货源。一位中国商人便曾经告诉荷方:“绢丝非常涨价之理由,系因从来战乱之间,各人皆无所事,而且禁止贸易,由于绢丝与绢织品毫未外销而贸易已开,是故为求少数绢丝而出高价购买,如果输出回复常态,当成廉价,将较从来价格更见低下云。”* [日]村上直次郎原译、郭辉译:《巴达维亚城日记》第一册,台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89年,第43页。所以,随着荷方在台贸易因日荷冲突而逐渐陷入困境,其改变台海贸易格局、争取自由贸易权利的渴望也愈发强烈。但是想做到这一点,单凭荷兰殖民者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势力的帮助。

三、荷方改变台海贸易格局的努力与郑芝龙的兴起

如前所述,在17世纪前期的台海贸易格局下,荷方获得中国商品的主要渠道,是向许心素等拥有福建当局许可的商人预付款项,通过其订购商品。而这一贸易主导权完全掌握在许心素与福建当局手中,“都督和许心素从中渔利,从而不允许他人与我们在大员的人经商,也不允许我们自己在中国贸易,只供许心素一人包揽”*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第65页。。这导致荷方只能在大员向许心素高价收购数量有限的中国商品,贸易迟迟无法拓展。而相比台湾,中国大陆的商品不但充足,且非常廉价。荷方船只私下在漳州河向中国商人收购的生丝,价格仅为每担115两到125两,“司令官认为,若中国准许人们公开贸易,我们甚至可以100两一担的价格收购”*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第77页。。因此,荷方如果能够前往沿海地区自由贸易,便可以打破许心素的垄断,夺回贸易的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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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见,迫使福建当局对其开放自由贸易,才是荷兰殖民者支持郑芝龙的真正目的,这一策略也确实产生了效用。1627年9月,由于屡战屡败,福建当局不得不通过许心素请求荷方协助其剿灭郑芝龙,并保证事成之后将会允许中荷之间的自由贸易,而这正是荷方所想要的结果。* 参见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第78页。因此荷方代理长官德·韦特不等当时正在日本访问的纳茨返回,便决定接受这一条件,出兵攻打之前的盟友郑芝龙。毕竟即便纳茨未能说通日本当局,只要荷方获得了同中国自由贸易的权利,便可改变当前的不利局势。1628年1月,德·韦特率领荷兰舰队攻打郑芝龙,却被打得大败而逃。而此举也激怒了郑芝龙,他率船队“控制中国沿海,将我们在大员和中国沿海的人之间的联系切断,我们的人如同被围困在城堡中一样”*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第80页。。正如翁佳音所言:“滨田事件前后,荷兰人前门拒日本之虎,后门却有汉人海盗或海商虎视眈眈。”* 翁佳音:《新港有个台湾王——十七世纪东亚国家主权纷争小插曲》,载《台湾史研究》第15卷第2期,2008年6月。荷方此次出兵非但没能改变台海贸易格局,反而使其陷入了两面受敌的局面,这更加不利于其与日本的冲突。

随着日荷关系的恶化,特别是1628年6月29日“滨田弥兵卫事件”爆发后,荷方为了摆脱贸易困局,更是无论如何也必须打开中国的贸易大门。纳茨为此不得不致信郑芝龙,请求与其重修旧好。而这时郑芝龙已消灭许心素,并准备接受明廷的招抚,获得“官商”的合法身份,取代许心素在台海贸易中的地位,也希望与荷方建立贸易联系,于是双方再次合作。1628年7月,纳茨不顾刚经历了“滨田弥兵卫事件”的劫持风波,便匆匆率船前往沿海地区,在郑芝龙的协助下购入大量中国商品。但纳茨仍不满足,因为郑芝龙和许心素一样,不允许其他商人参与对荷贸易,所以他要求郑芝龙必须“允许所有的人都可以来我们这里,不然就不跟他友好了”*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二)》,第148页。。荷方的做法最终触怒了郑芝龙,被后者下令驱逐。

纳茨返回台湾后,又收到巴达维亚方面的训令,要求其“开辟泉州(漳州?)河及该河与台窝湾(安平)间之航路,与军门都督或其他大官交涉,在适当条件下,订立开始贸易之协定”。* [日]村上直次郎原译、郭辉译:《巴达维亚城日记》第一册,第62页。在此压力之下,纳茨唯有孤注一掷。1628年9月,他再次率舰队来到沿海地区,以通商交易为名,将当时已成为明朝官员的郑芝龙诱骗至荷方船上扣留,强迫其协助荷方取得自由贸易。*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二)》,第150页。10月1日,纳茨与郑芝龙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贸易协定,规定郑芝龙每年需向荷方提供大量中国商品,包括1 400担生丝、5 000担糖、1 000担糖姜、4 000锭白色皱绸和1 000锭红色皱绸。当中生丝的价格为每担140两,并允许荷方派船前往漳州河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每担的价格可再降低10两。*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二)》,第331-332页。同时,郑芝龙还承诺开放中国商人自由前往大员。这样庞大而长期的贸易合作关系,是荷兰殖民者此前从未与中方建立过的。如果此项协定内容得以付诸实施,那么荷方未来三年在台贸易的货源便可得到保障。纳茨对此欣喜若狂,认为这是他的一项巨大功绩,足以改变台海贸易格局,因为“公司在此地已经不受只许跟一个人交易的限制,而是由军门命令他的部属必须让所有的人用他们自己的戎克船来此地交易了(这情形,我们的前人没有一个人曾经达成过)”*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二)》,第197页。。“我们深信,公司一定会从中国买到很多货物,多到可以把荷兰、日本和整个东印度掩埋起来,并且在缺乏中国货物以前,我们老早就会缺乏货款了。”*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二)》,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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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荷方改变台海贸易格局努力的失败与日荷冲突的结局

1626年以后,一股强大的海盗势力开始兴起于台湾海峡,频繁攻掠大陆沿海,给予福建当局和许心素沉重打击,这股势力便是由福建泉州南安海商郑芝龙领导的海上武装集团。郑芝龙的兴起,虽然主要得益于其从两大海商李旦和颜思齐手中继承的财产部众,但与荷兰殖民者同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荷方1625年10月29日及1626年3月4日的官方信函中,均提到郑芝龙(荷方文献中称之为一官)的船队在海上劫掠一事,而令人吃惊的是,这些船只“是悬挂亲王旗(princevlaggen)和旒旛旗(wimpels),以公司或荷兰人的名义去(抢劫)的”*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一)》,第240页。,“公司按照跟他(一官)约定的办法,取得该船(打劫到的东西)的半数”*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一)》,第266页。。可见荷方一直在支持郑芝龙的劫掠行为,并从中分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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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荷兰殖民者支持郑芝龙的海盗活动,并非仅仅是为了分享其劫掠所得,更重要的是他们和郑芝龙有着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打破福建当局和许心素对台海贸易的控制。* 郑芝龙起兵的一大目的,便是为了取代福建当局和许心素,成为台海贸易的主导者,参见陈思:《明末台海官、商、盗三角关系与台海贸易》,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荷兰台湾长官纳茨曾向巴达维亚方面报告称:“我可以奉告您阁下,(当中国人不肯通商交易,而我们要逼他们交易时)公司从这些海盗可以获得多大的益处和帮助。我认为,我们应该网罗他们,支援他们。因为他们连这种(海盗的)力量都无法抵挡,怎能敌得过我们和那些人(海盗)合起来的力量?”*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二)》,第4-5页。因此,对郑芝龙“继续供应他,支持他,使他强壮起来,直到我们取得军门、都督与海道等人承诺的效果,是一件好的事情,至少可以跟他合作到我们要取得完全自由贸易的事情更加清楚和确实起来的时候。”*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二)》,第81页。

一旦解决了中国商品货源的问题,荷方在日荷冲突上也就有了更多的回旋余地。1629年1月10日,纳茨在向巴达维亚评议会提交贸易报告时再次提到了与日本商人之间的冲突,当中的态度耐人寻味。他声称:“同日本贸易,对我们是利润很大并且极关重要的,如果我们拒绝日本人在这里自由通商,又怎能不引起日本方面的恶感呢?我认为最好立即把通商的利益让给他们一部分,不抽他们任何税,因为恐怕他们是不肯纳税的。”* [英]甘为霖:《荷兰人侵占下的台湾》,厦门大学郑成功历史调查研究组编:《郑成功收复台湾史料选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1页。但是纳茨实际上并非对日妥协派,此前曾一直主张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对日本商人加以打击,认为:“他们现在既已将我们这方面的贸易完全抢过去了,如果我们用武力或谈判来把这贸易再夺回来,对他们有何卑劣之处?”*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二)》,第133页。纳茨态度的明显转变,与“滨田弥兵卫事件”的发生自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我们也有理由推测,荷郑贸易协定的签署也在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正如纳茨在同一份贸易报告中提到的那样:“目前公司每年能够拿得出多少资金,我们就能从这个国家(指中国)买到多少商品;……但有一点是无容置疑的,那就是,我们在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每年供给日本总数七十四万荷盾的中国商品这件事上,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困难。”* [英]甘为霖:《荷兰人侵占下的台湾》,厦门大学郑成功历史调查研究组编:《郑成功收复台湾史料选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8页。既然在新的台海贸易格局下,荷方已可获得足够的中国商品,那么又有什么必要冒着恶化日荷关系的风险去与那些日本商人为敌呢?

而且在纳茨看来,荷方与郑芝龙这个当时中国海商中最有权势者建立起合作关系后,即便他们不直接阻碍日本商人在台湾的贸易,也可通过对中国海商的控制,来掌握住日荷商业竞争的主动权。他得意地指出:“一官应该也会阻碍所有商人出售货物给他们。他已经准许我们,一旦有人(想卖货给日本人)落入我们手里,我们可以没收他们的货物;他也证实,军门对此事将采取同样的态度。这样一来,没有我们的协助,日本人将没生意可做了。”*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二)》,第154-155页。正是出于这些考虑,纳茨等人才向巴达维亚评议会建议对日妥协,他们认为,在现在的条件下,即便开放了日本商人在台自由贸易,也不会影响到荷方对中国商品的收购,而且这样一来,日荷冲突就能逐渐化解,而荷方也能继续享受日本市场的利益,是个两全其美的解决办法。

但是,纳茨与郑芝龙所签订的贸易协定,并未像前者所预计的那样能够改变台海贸易格局。1629年后,郑芝龙又与其原先的海盗同伙李魁奇反目,导致福建沿海再次陷入战乱,荷郑之间的贸易协定根本无法履行。再加上由于日荷关系的严重恶化,巴达维亚评议会本就对纳茨极为不满,对其签订的贸易协定,最后也以在价格上对中方让利过多等为由予以否决,并将他从台湾召回问责,后者的如意算盘彻底化为泡影。* 江树生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二)》,第330-332页。就在荷方改变台海贸易格局的努力失败时,日本夺取台湾的计划也已步入实质性阶段,这让荷兰殖民者真正彻底陷入了绝境,最终不得不面临在中国商品和日本市场之间做出抉择的局面。1630年,荷方收到日本方面发出的通牒:“日本人要求说,如果我们想要释回我们的人员、船只与货物,跟以前一样平安住在日本贸易,继续保持与皇帝陛下的友善关系,就要把热兰遮城堡及其附属建筑物移交给他们,或将那些城堡与建筑物拆毁,离开大员,否则,他们就要用武力来攻取,把我们打败。”* 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志》第一册,1630年3月31日,台南:“台南市政府”,2002年,第24页。

至此,日方以日本市场为筹码,要挟荷兰殖民者放弃台湾的企图已昭然若揭,荷方单纯在贸易上做出妥协让步,已经满足不了对方的胃口了。如果荷方接受日方的条件,势必意味着丧失台湾这个在东亚收购中国商品的唯一重要据点,而拒绝的话,便会彻底失去日本市场。尽管巴达维亚方面此前曾声称要坚决维护荷方在大员的“主权”,为此就算撤出日本也在所不惜,* 参见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第85页。但到了这个时候,荷兰殖民者的心里却在“求神让他们看到希望,因为没有日本的贸易,公司在大员这里(特别是在这种状况下)的负担就真的太重了”* 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志》第一册,1631年4月4日,第43页。。就在荷方进退维谷的时候,事情却奇妙地出现了转机。

乳腺癌是威胁中国女性健康的主要恶性肿瘤之一,2014年全国女性乳腺癌新发病例约27.89万例,占女性恶性肿瘤发病的16.51%,位居女性恶性肿瘤发病的首位[1]。在乳腺恶性肿瘤的综合治疗中,内分泌治疗因原发耐药与继发耐药的出现而使其有效性受到限制。细胞周期蛋白依赖性蛋白激酶(cyclin-dependent protein kinase,CDK)4/6抑制剂是逆转内分泌治疗耐药的有效药物,因此内分泌治疗和CDK4/6抑制剂的联合应用现已纳入晚期激素受体阳性(hormone receptor-positive,HR+)乳腺恶性肿瘤的治疗指南,且正在临床上被广泛接受。

1630年6月,日本夺取台湾计划的主谋长崎代官末次平藏突然身亡,导致日本当局对荷态度开始软化。1632年,在荷方极力示好下,东印度公司在日本的贸易得以恢复。1635年后,日本更逐渐步入锁国时期,全面禁止本国船只人员前往海外,日荷在台湾的冲突,竟以这样的方式落下了帷幕,台海贸易格局也从此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由于日本商人不再前往台湾,中日在台走私贸易正式成为历史,荷兰殖民者在当地的贸易中介作用便随之凸显出来,这使其终于摆脱了单向“依附”于中日贸易的不利局面,成为日本获取中国商品的主要依靠。而台湾的转口贸易也因此逐渐步入正轨,开始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带来巨额利润。荷方对此喜出望外,欢呼“愿神使日本对她本国人民的禁令(edicten)继续执行下去”* 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志》第一册,1637年8月3日,第335页。。他们当初想做而无法做到的事情,却由日本当局代为实现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富戏剧性的结局。

结 论

17世纪前期的日荷冲突,源于双方在台湾的商业竞争。在这场冲突中,荷兰殖民者一直处于劣势,这是由其在当时台海贸易格局中的不利地位所决定的。为了摆脱这种劣势,荷方在无法同日本正面抗衡的情况下,转而从中荷贸易关系下手,希望通过让中方开放自由贸易来改变台海贸易格局,从而避免与日本商人在台湾的冲突。不过因种种原因,荷方的努力归于失败,最终在日荷冲突中被逼入绝境。但随后日本的锁国,却从另一个方面彻底改变了台海贸易格局,让荷方从此摆脱了原先受制于日方的不利局面,戏剧性地赢得了这场日荷冲突的胜利,成为新台海贸易格局下的一大受益者。

因地制宜采用封育保护、梯田、树盘、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措施,特别着重防治板栗林下的土壤侵蚀,综合防治水土流失与面源污染。

 
陈思
《海交史研究》 2018年第01期
《海交史研究》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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