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招生过度选拔初探
高考招生是高中教学的指挥棒。高考招生选拔要求过高,将直接导致高中教学的难度与深度过高,并因高中学校的适应性反应而影响至初中与小学教育。因此,高考招生过度选拔问题是我国教育教学体制改革的根本症结问题。但在竞争与公平的两面“旗帜”的笼罩下,高考招生的过度选拔问题一直未引起学界关注,成为研究的盲区。以“过度选拔”作为关键词搜索中国知网,竟无一篇相关文献。本文将通过多角度分析,确定高考招生过度选拔现象的存在,并对其成因与破解路径作出初步探索。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是面向人人的事业。就教育的理想状态而言,只有使受教育者进步的目的,而不对其起点作要求。孔子所谓“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1],蕴含着教育者一种伟大的人文关怀,即对于任何有求知欲者,都将给予帮助。蔡元培说,“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类文化上能尽一分子的责任,不是把被教育的人造成一种特别器具。” [2]因此,在教育的理想国中,对受教育者并无起点的要求,对教育所要达成的目标,除了使个人进步之外,也并无固定的内容。克服在达成目标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共同的责任。一年不成,就教两年、三年,直至其进步。高起点不成,就适当降低起点,改进教与学的方法,因材施教,直至其进步。因无起点的要求、无时间的限制、无指定目标的枷锁,也就不需要所谓的“选拔”。
然而,在现代教育体系中,一切教育活动都被纳入制度的框架之中,教育目标被层层分割,物化为形形色色不同层次的学历证书,并有规定的学习内容;承担了特定职责的学校成为主要的教育供给者,他们负有在一定时间之内,帮助受教育者学会规定的知识的职责。为使学校能按预定计划达成教学目标,就需要对求学者进行筛选,以确保新生有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基础,入学后即能按预定的计划跟班学习,这种筛选活动,就是通常所说的“选拔”。因此,选拔实质上是一种功利性的教育活动,是教育分工的产物。它要求低一阶段的学校先帮助受教育者掌握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其他素养,从而便于高一阶段学校的教学活动的展开。这是一种“必需忍受的恶”。因为教育资源有限度、学校有分工、时间有限制,只有实行适度的选拔,才能确保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
然而,在承认选拔的必要性的同时,必须警惕过度选拔。所谓过度选拔,通俗讲就是对新生入学门槛提出过高的要求,更准确地说,是在选拔中以“门顶”代替“门槛”,即:在学生已具备接受更高教育的基础(文化科学知识和其他素养)的情况下,高阶段学校提出更高的入学要求。例如,按事先设定的评价标准,考生只要达到某一水平就意味着已具备进入某大学修习某专业的能力(符合“门槛”要求),而该大学在录取时却要求考生达到更高的水平。
过度选拔已经是我国教育的一个严重问题。中考竞争激烈自不必说,义务教育阶段小升初要考奥数,小学招生要“分班考”,甚至幼儿园招生也要先面试,背唐诗三百首、珠心算等小学生都需要通过努力才能掌握的能力在幼儿园招生面试中层出不穷,有的甚至要求考察家长背景,这些本无必要的选拔早已为人所诟病。高考招生是否存在过度选拔?从人们的直观感受来说,面对每天都在问“有必要考这么难吗、有必要学这么苦吗、有必要背这么重书包吗”的时候,面对每天都在抱怨孩子睡眠为什么比父母还少、青少年近视为什么比比皆是的时候,面对废除高考的声音屡息屡兴的时候,面对高考改革争议屡屡成为社会热点的时候,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但在竞争与公平的旗帜下,高考招生一直被理所当然地默认为是一种高强度的选拔活动,高考招生的过度选拔也因此一直是研究的盲区。
从教育与考试发展的角度看,过度选拔会产生诸多危害。
3、降低可能削弱核安保的政治风险。各国不应忽视可能加大核材料和核设施面临的威胁的因素。官员腐败风险高或者治理能力弱的国家应当加强相关努力,确保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安全。
其次,过度选拔的压力向下传导将会破坏教育生态。高考是高中教学的“指挥棒”,作为为大学提供生源的主体,高中会根据高考要求相应地调整自己的行为。这种压力会向下传导至初中乃至小学、幼儿园,甚至传导至“胎教”。当高阶段学校所确定的选拔要求与国家指定给低阶段学校的教学要求发生偏差时,低阶段学校的行为就会陷入紊乱状态,导致“减负”的声浪越来越大、学习负担却越减越重。目前深为社会所诟病的学业负责过重现象,事实上是过度选拔的压力向下传导的后果,即为了适应不断提高的选拔强度,学生必须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承受更重的学业负担,以确保达到目标学校的选拔要求。同样,“不考不教、不考不学”的所谓“应试教育”也是过度选拔的压力向下传导的后果,即为了适应不断提高的选拔强度,低一阶段的学校会暂停或放弃选拔中不作要求的教学内容,而将有限的时间与资源集中配置于选拔所涉及的内容,从而帮助自己的学生在升学竞争中胜出。
董氏还十分强调君子、小人之辩,这是他一贯的主张。嘉靖五年(1526)他主考会试时,就以之作为选拔举子的标准。他在《会试录后序》中说:
二是固化的“公平观”扼制了评价方式方法的创新,并使考试成绩在人才选拔中产生排他性效力。对考试、分数的迷信是我国传统公平观的一个“基因性”特征。这个特征的形成,首先是对历史实践经验的总结。从古代的荐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到废除高考之后曾经实行的推荐制,以及近年来试行的自主招生的经验,都从正反两个方面强化着国人对分数的迷信和对人的主观评价的警惕。同时,文化知识基础确实是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最主要要求,按考试成绩评价人的知识水平本身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迷信考试、分数的公平观,使以考试、分数论优劣的观点取得了垄断性的话语权,并对其他评价方式方法的探索形成了一种零容错的社会氛围,从而造成了其他评价方式方法创新开发的滞后。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自主招生。经历十多年试点并逐步推广后,个别高校暴露的腐败丑闻就足以使其面临“猝死”风险。
最后,过度选拔造成人才资源浪费。选拔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开展的一种淘汰性活动。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人的资源是国家发展的最大优势。由于选拔是一种淘汰性活动,使教育偏离“面向人人”的使命,将一部分人摒弃于教育之外,选拔要求越高,被摒弃于外的人越多。特别是由于选拔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开展的,而人的心智成长,既有早晚之别,又有外界力量(如家庭、社区环境、中小学教育质量等)对其开发的程度的区别,各人在面临选拔时所做的准备是不一样的。当选拔超过合理的程度时,也就意味着被不合理地摒弃于外的人过多。危害更甚的是因选拔而产生的人才观念的偏见。选拔通常被理解为对人的能力的鉴定,对于在选拔竞争中失败的人来说,国家、学校不再重视,从乡到县到省甚至直到国家层面,对教育的支持投入多带有色眼镜,重视高水平学校忽视一般学校,重视普通教育忽视职业教育,都是一种普遍现象。学生本人也始终有低人一等的自卑感。龚自珍有云“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而现实却是人才已降,选拔弃之。
二、高考招生过度选拔的表现
高考招生是否存在过度选拔?理想的方法是先建立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明确高校对新生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和相关素养的起点要求,再对照分析实际招生中高校所提要求是否超过了这一指标。但事实上,至今为止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所高校真正构建过一个量化的、明确的指标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可行的办法是实行侧面论证,通过多个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判断高考招生是否存在过度选拔。
(一)高考成绩与大学学业表现关联度低
对于同一高校而言,由于是按系科、专业或班组织教学,尽管生源来自不同省份,但进校后均按相同课程计划学习,并按相同标准考核是否合格毕业。因此,同一高校对本校新生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基础的要求是一致的。那么,高考招生中,同一高校的选拔要求在不同省份之间是否确实是统一的呢?
1.三位一体综合评价与统一高考所招收学生进校表现情况比较。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是浙江试点的一种新的招生模式,改变了以往单纯按高考成绩选拔的办法,实行高考成绩、学考成绩和高校综合素质测试三者按比例折合成综合分,按综合分录取的办法,其中高考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50%。通过三位一体模式招收的学生,高考成绩一般比统一高考招收的学生要低一些。以杭州师范大学护理学专业为例,该专业对三位一体招生入学和普通高考入学的学生进行分班教学,通过对这两类学生进校后的学业成绩比较,可以发现,尽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所招收的学生平均高考分数低于统一高考招生入学者,但入学后前者的学分绩点却高于后者(表1)。
表1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与统一高考所招收学生进校表现情况比较
表格数据来源:《杭州师范大学2011-2014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情况汇报》
各学期平均均学分绩点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三学期三位一体 文 523.2 3.31 3.45 3.16理 490.5统一高考 文 571 3.24 3.37 3.1理 560.6招生类型 高考科类 新生高考平均分
2.自主招生与统一高考所招收学生进校表现情况比较。宁波诺丁汉大学一直实行自主招生与统一高考招生并行的招生办法,自主招生高考成绩要求常年低于统一高考招生。但校方的研究认为,自主招生和高考招生的学生的学位等级分布情况未发现显著差异,并认为所有的学生都接触到了相同的教学资源,二者在教与学的环节上均不存在群体差异,所以最终的学习成果也未出现不同群体间的显著区别。 其中,2007级甚至出现自主招生学生毕业获一等学位比例明显高于高考招生学生的情况(表2)。
表2 自主招生与统一高考所招收学生进校表现情况比较
表格数据来源:《宁波诺丁汉大学提前单独招生情况报告》
招生类型 高考科类 新生高考平均分毕业获学位情况一等学位 二等一学位 二等二学位 三等学位自主招生 文 550 25.00% 50.00% 18.33% 1.67%理 559统一高考 文 565 14.00% 57.30% 24.40% 2.99%理 590
从上述分析中可见,尽管统一高考招生对考生提出更高的成绩要求,但从进校学习和毕业情况看,这一要求并无必要,成绩低一些的考生与高分者同样能够满足大学的教学要求。
(二)相同层次高校选拔要求悬殊
高校有办学层次之分,相同层次的高校对新生文化科学知识水平基础的要求应该也基本接近,如果考生能符合某高校的要求,即意味着可符合相同层次的或低一层次的高校的要求,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假定。那么,高考招生中,同一层次高校的选拔要求是否存在一致性呢?
1.不同性质排名接近的高校招生投档线的比较。表3按排行榜选取若干排名接近的高校进行招生投档线的比较。虽然在不同排行榜中,同一高校所处排名会有不同,但总体而言,表中5所高校虽然性质有所不同,但基本属于同一层次。其中诺丁汉大学投档线使用宁波诺丁汉大学相关数据,利物浦大学投档线使用西交利物浦大学相关数据。将这2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纳入比较,主要原因在于她们与中国大陆其他高校实行相同的招生办法,具有可比性。根据两校招生章程规定,学生毕业获得学士学位证书与英国校区完全相同。从表3中可见,尽管5校排名基本接近,但在招生中,投档线最高值与最低值相差悬殊,最高达122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尽管在两类排名中均较大幅度落后于利物浦大学,但历年投档线均比后者高80分左右。
表3 世界排名接近的大学招生投档线比较
注:排名1采自泰晤士报2011-2012年世界大学排名;排名2采自上海交通大学2014年世界大学排名。诺丁汉大学投档线使用宁波诺丁汉大学相关数据。利物浦大学投档线使用西交利物浦大学相关数据。
招生投档线(理科)2014年 2013年 2012年北京大学 49 201-302(225) 738 733 722清华大学 71 201-302(238) 734 731 721诺丁汉大学* 140 82 625 636 612利物浦大学 * 181 101-151(134) 616 630 604中国科技大学 192 201-302(284) 707 712 696大学 排名1 排名2
2.12所“985工程”高校招生投档线的比较。表4选取了12所“985工程”高校进行比较,其中前9所高校为所谓的“C9联盟”高校。从表中可见,同为“985工程”高校,投档线最高值与最低值相差最高达114分。即使是同为“C9联盟”高校,投档线最高值与最低值相差也在60分以上,最高达114分。
表4 部分985高校招生投档线比较
表格数据来源:浙江教育考试网公布的各校投档线
大学 招生投档线2014年 2013年 2012年北京大学 738 733 722清华大学 734 731 721上海交通大学 726 724 712复旦大学 724 722 712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707 712 696南京大学 687 694 675浙江大学 687 693 676西安交通大学 673 619 666哈尔滨工业大学 673 682 661中央民族大学 651 662 639东北大学 653 660 633兰州大学 648 652 628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628 637 608
经上述比较可见,尽管办学层次基本接近,但其选拔要求有高有低,并不一致。
(三)同一学校在各省选拔要求不一致
如果选拔要求与学生进校后学习情况是正相关的,那么可以推断这一选拔要求是必要的。而当这种正相关关系不存在,或存在不明显时,则可以推断这一选拔要求已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对统一高考而言,主要的评价标准是高考成绩。成绩要求越高,所招收到的学生越优秀,这是社会通常的观念。那么,入学成绩高低与学生进校后学习情况是否存在正相关呢?
表5比较了同一高校在不同省的投档线要求。对浙江的学生来说,平均只要在1000名考生之中处于前15.65名左右,即可进入浙江大学学习。而在湖北,这一要求提高到了2.65名,在河南,更进一步提高到了1.48名。假设以浙江学生水平作为浙江大学招生选拔的基本要求,说明其在湖北、河南的选择要求已经远远超出了在浙江所要求的水平。
考虑到Fe0-PRB技术在含铀废水处理方面的广阔前景以及零价铁本身存在的一些不足,很多学者开始研究在Fe0-PRB中再加入其它物质组成混合反应介质,以提高其处理含铀废水的效率.
表5 同一高校在不同省招生投档线比较
大学 投档线/对应名次/该省考生数浙江 湖北 河南浙江大学 687/2931/187234 653/562/211906 665/521/352361
试验所用菌株包括甲型副伤寒沙门氏菌、乙型副伤寒沙门氏菌、鼠伤寒沙门氏菌、肠炎沙门氏菌、单增李斯特氏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普通变形杆菌、蜡样芽孢杆菌、福氏志贺氏菌、宋内氏志贺氏菌、大肠杆菌O157∶H7、产气荚膜杆菌、阪崎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副溶血性弧菌。
三、高校招生过度选拔成因探析
过度选拔现象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相互影响、叠加放大的结果。本文试图作出如下判断,以待进一步讨论:过度选拔是高校(选拔主体)利益驱动下的必然追求;现行招生制度的设计对过度选拔的产生及其普遍程度有直接的决定作用;制度设计则受历史、文化、理论研究、所处社会发展阶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高校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决定了过度选拔现象发生的必然性
高考招生制度在形式上是教育领域调整、管理学校招生、学生升学活动的制度,但从社会、国家治理层面,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分配制度。这是认识和改造高考招生制度的根本出发点。无论是高校还是考生,在参与考试招生过程中的一切行为,都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相对于考生,高校在招生中的利益动机长期为人所忽视,以至于一直用“选才”这个具有强烈正面价值判断的词语来指代高校招收新生这一追寻利益的行为。事实上,生源的质量和数量对高校的利益具有决定性意义。招收到足额的新生,这是高校在招生中追求的最低层次的利益,它是学费收入和高校运营的基础。在确保数量的基础上,高校还要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即获得更优质的生源:更好的学习基础、更主动的自我追求、更适合的专业发展性向,等等。通过选拔,将前期培养任务更多地分配给中学,意味着高校可以更多地节约教学资源、更好地提高培养质量、更高地投入产生效益。这些利益会进一步发酵,高校将因此招揽更广泛的就业资源,赢得更好的社会声望,获得更多的各类财政投入,以及吸引更多的社会捐助等等。换而言之,大学的教育变成了生产线模式,为了生产最好的产品,自然需要高品质的原材料。尤其对于高水平大学而言,从精英中培养精英的思维模式似乎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由此,北大成为了只属于精英的北大、清华成为了只属于精英的清华。为什么是“得天下英才而育之”,而不是得天下 “庸才”而育之?在教育理想的背后抹不去利益的影子。
因此,高校是怀着利益追求而踏入招生领域,实现利益最大化是高校的本能。由于目前我国高考招生主要是以分数为标准进行录取,上文的分析揭示的主要是录取分数线上的过度选拔。但在没有外在制度制约的情况下,高校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会驱使招生选拔沿着任何一种评价标准——无论是官方的或是民间的,无论是综合的还是单项的,即使没有事先确定的标准,也会在比较过程中自发形成一种标准——走向极端化。这种动机,是解释所谓“掐尖”、抢“状元”等种种过度选拔现象的一把钥匙。对于这种动机,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它既是过度选拔的关键成因,也是推动高校竞争发展的最大动力。高校趋利本能在社会实践中所产生的作用到底是正面还是负面,取决于制度对其的制衡与引导,不可全盘否定,也不可全盘肯定。
(二)“竞价式”招生制度设计促成了高校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的实现,对过度选拔现象的产生及其普遍程度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我国招生制度设计上并未考虑所谓“适度选拔”原则。尽管各省具体实施办法有一定的差异,但核心是两条线:一是批次控制线;二是学校投档线。所谓批次控制线,并不是按接受本科教育或专科教育所需基本知识、素养而定的水平线,而是根据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划定的竞争性选拔线。假定根据中学教学大纲和命题预定目标,达到A成绩即表示相关考生具备接受本科或专科教育的基础,但各省在确定控制线时并不考虑这一因素,而是按相应批次计划数的一定比例控制上线人数,按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批次控制线。即使是同样的考生群体、同样的考试难度、同样的成绩分布,如果重点本科招生名额为30000名调整为10000名,批次控制线就可能从300分上调为700分。
数学是一门逻辑性的课程,需要不断的反复复习所学的知识,是一遍又一遍巩固的过程,每个章节都有一定的联系,数学知识的吸收需要通过做题来掌握,做题也要需要反复做,把以前不会做的题目拿出来重新思考解决题目的方法,只有反复的训练才能把题目做出来,在反复做题的时候,能够不断的反复思考,把数学的思维融会贯通,在新的知识点提出来的时候能够触类旁通,让学生易于理解和掌握,帮助学生发散思维,一元二次方程的根和系数的性质类比,能够通过多次的演示帮助学生真正理解对比的数学思维。
因此,无论是批次线还是学校投档线,均实行“分高者得”的“竞价式”的竞争性选拔办法,而非“合格即可”的适格式水平性选拔办法,这是我国高考招生制度的一个核心特征。竞价式招生制度决定了过度选拔现象是制度性的普遍现象。事实上,上文分析的所有数据都不是相关高校人为操纵的结果,而是考生根据制度“市场竞价”的结果。这也印证了是制度决定了过度选拔现象普遍性发生的结论。
由图9知,EMBBO算法较GA的平均计算时间长,考虑其解集质量更优,该算法的计算成本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三)历史、文化、观念、指导理论等方面的原因决定了现行制度的历史必然性
既然是制度决定了过度选拔现象的普遍性发生,那么,我们为什么会实行这样的制度?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种制度的产生?招生制度的设计深受国家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这些都对高校招生过度选拔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在最小均方误差原则下,利用给定的试验数据{(x1,y1),,(xn,yn)},未试验点x处仿真响应的Kriging预测均值和预测方差可由下式给出:
一是制度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成型后所产生的惯性。我国高考招生制度是所谓“路径依赖”的典型现象。我国统一高考制度经历了上世纪50年代初的建立与70年代末的恢复,二者具有高度相似的时代背景,即国家生产建设所需人才极度匮乏、高等教育资源稀缺、整体教育绝对水平低下和阶层性社会不公平现象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实行高强度的竞争性选拔不仅是高校招生的必需,而且是提高人才培养效率、引导社会高度重视教育、加快推进教育普及所必需。在制度建立伊始的50年代中前期,考生人数少于国家根据人才需求确定的招生名额,招生选拔只能是降格以求,而不可能过度。统一高考制度一经实施,即展现了飞跃式提高报到率从而杜绝教育资源浪费、动员充足的具有一定文化基础的人参加考试、整齐并提高初、中等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强大效力,因而得到了社会高度一致的赞成并成型。待成型之后,这一制度即以固有的惯性沿着原有方向发展。在发展过程之中,中学教学质量逐渐提升,生源数量逐渐增加,招生数少于生源数逐渐成为常态,竞争日趋激烈,过度选拔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在制度发展和认知惯性的影响下,过度选拔并未被认为是不合理的现象。
再次,过度选拔的压力还会进一步向外传导,破坏社会生态。当选拔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家庭会加入竞争。为使孩子在升学竞争中胜出,家庭会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尽可能占有优质资源、尽可能加大教育投入,择校现象因此而产生。在学校教育竞争达到一定程度后,受教育行政部门所谓“减负”措施影响,竞争又逐渐从校内转向校外,催生补习机构的发达。动辄以万元起步的学习费用使家庭经济实力在升学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优质教育资源逐渐向经济上层集中,出现“寒门难出贵子”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成为一种社会集体焦虑,并因此埋下社会分裂的隐患。
三是水平性考试与选拔性考试的理论,为“竞价式”招生制度的深化发展提供了合法性。这种理论认为,学考(会考)是水平性考试,是检查、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是与高校招生选拔考试具有不同性质的考试。[3]水平性考试与选拔性是考试设计领域的理念,但在考试、招生不分的背景下,这一理念跨过考试领域,进入的招生制度设计领域。在这样的理论认知下,升学考试被确认为竞争性选拔考试,并从理论上赋予高校可以在高中教学“所应”达到的水平范围之上无上限提高难度的权利,成为了高校特别是知名高校提高招生考试难度、加大区分度的理论依据,竞价式选拔办法因此畅通无阻。
综上分析可知:在目前的统一高考招生中,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处于一种比较混沌的状态,高一些可以,低一些也可以;当学生的高考成绩达到一定水平后,成绩相对低一些的学生同样能够达到学校的培养要求。尽管我们无法明确高校的选拔要求合理的“度”是什么,仍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判断:高考招生中存在着过度选拔现象。从相同高校相同专业不同招生类型(如统一招生、艺术特长生、保送生、自主招生)、相同高校相同专业在同一省份同一招生类型的不同科类(如文科或理科、艺术文或艺术理)等角度进行分析,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因此,过度选拔是我国高考招生中的一种普遍现象。
四、高校招生过度选拔的矫正路径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过度选拔的矫正不是考试招生制度领域一隅的事务,而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在高等教育发展或是国家社会发展的特定时期,“效率优先”是绕不过去的策略选择;在国家、行业或社会继续简单以录取成绩的高低来评价大学社会声望的情况下,大学过度选拔的冲动无法遏制。在没有学校的道德自觉的情况下,任何制度的约束都会打折扣;而如果不能扭转以成绩论英雄、以分数代替公平的观念,种种改革最终都会走入死胡同。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显然是矫正过度选拔现象的突破口。
高校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决定了过度选拔发生的必然性,要完全消除过度选拔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任务”。因此,制度设计的任务目标,应定位于矫正,而不是消除过度选拔。具体路径有二,一是控制“程度”;二是提高“质量”。
路径之一是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学业水平考试为基础,控制“程度”,将选拔要求控制在一定水平之内。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过度选拔将使选拔活动的性质发生异化,从为了保证新生具备基本的学习基础转变为高一阶段学校变相降低教学成本的手段。毕竟,学生基础越好,学校为帮助学生达到预定教学目标的困难就越小,需投入的成本就越低。因此,选拔的强度左右着两个不同阶段的学校之间的分工标准,选拔要求越高,意味着低一阶段的学校承担的教学任务越重,而高一阶段的学校承担的教学任务越轻。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高一阶段的学校强化选拔要求往往成为必然。从这个角度出发,就能理解高考招生中比比皆是的所谓“掐尖”,以及几乎所有的高中都将争抢优质生源作为“致胜法宝”等现象。而且,强化选拔要求的行为有一种“滚雪球效应”:通过高强度的选拔,学校可以招收到基础更扎实的学生,在保持相同的教学投入的情况下,就可以培养出更好的毕业生,这会为学校带来更好的社会声誉,吸引更多的优秀学生报考,从而为学校不断提高选拔要求创造充分条件,促使学校进一步提高选拔要求。
一是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学业水平考试。不是废除高考实行学考,也不是废除学考实行高考,而是对现有学业水平考试和统一高考的整合改造。在水平性考试与选拔性考试理论的指导下建立的学考与高考二元体制,一直存在着学考“水平”不够、高考“选拔”不科学的怪现象。学考仅限于一个较低的层次,大学招生不用,重点中学不屑参加,社会不认可,学考成为普通中学“自欺欺人”的考试。而高考的科学性不够这一根本缺陷也一直未得到根本改造,命题队伍长期靠一线教师临时拼凑,试题命制靠经验,难度、区分度不仅稳定性差,而且无科学依据,只以是否能“考倒一批人”为标准,甚至为迎合部分舆论的需要,一味降低难度、增加题量,所谓的选拔变成了记忆与熟练度的竞赛。
真正意义上的学业水平考试应以一个完整水平指标体系为基础。这一体系应根据国家对人才的需求来制定,要符合人的身心成长与发展规律,且符合“学有余力”的基本要求,既产生勤奋学习的导向,又不允许对青少年的成长“涸泽而渔”;要符合我国当前阶段中学师资物力投入所能达到的合理水平;同时还需符合大学对新生的要求。中学、大学自然有其层次之分,不同层次的学校的合理需求均应在指标体系中得到体现,而其不合理部分则需剔除。在这一体系基础上,从命题队伍到试题命制、题库建设,均应在科学化的制度下运作,尽可能实现考试对水平指标体系的真实实现。
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设计极易受传统的选拔性思维的影响。就当前的学考制度而言,急需矫正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受命题科学水平低下的影响,当前的学考普遍实行按比例划定等级的做法。这一措施彻底改变了考试性质,所谓的水平性考试变成了选拔性考试。应在科学命题的基础上,实行真正的水平性评价。二是人为地将等级设置粗化。少的仅分为两等(合格、不合格),这样的考试已成为一种应付性考试;多的分为三、五等,同样无法满足大学的使用需要。应在科学命题的基础上,考虑不同使用者的需求,多样化地并尽可能细化地给出评价结果。如果无法提供多样化、细化的评价结果,使用者的需求就无法得到合理满足,水平性考试因不具有使用价值就会流于形式。同时,学业水平考试应坚持实行全科开考。水平性考试是对个人知识、能力的结构与水平的客观描述,无论个人是全面发展还是特点突出、“偏科”明显,都应在水平性考试中得到客观呈现。
二是实行考试招生相对分离。即实行统一考试、自主使用的办法,在统一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基础上,赋予高校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自主使用权。整齐划一是一种传统思维。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从统一高考制度建立起,无论是建立初期的分专业类别考试,还是后来的文理分科,以及中间所折腾的 “3+大综合”“3+小综合”,制度上都要求所有高校按统一的科目、统一的成绩计算方式招生,其结果:一是高校、专业无法按自身需要有效使用考试结果,个性要求无法体现;二是直接造成考多了负担重、考少了知识结构残缺的困境。
高校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自主使用权,应包含以下内涵:第一,在实行全科开考的基础上,高校可根据本校的规划和专业的培养要求,自主确定各专业的考试科目要求。当前正在进行的高考综合改革,从两个首批试点省市的模式看,都是实行“三门必考+三门选考”的科目设置,并规定高校确定选考科目范围、考生只需一门符合即可报考。这种方法实际上是规定只能满足高校所提若干要求中的一个,而在实施中,仍是变相的文理分科。第二,赋予高校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自主确定各专业的成绩折算方式的权利。如两个专业,同样都要求物理和化学基础,但各有侧重,这种侧重要求即可在成绩折算方式上体现。第三,应向高校提供完整、详细的考试结果分析报告,为高校的使用提供合理依据。当前实行的结果报告制,只提供科目成绩,至于相关科目的考试考了什么、难度如何、区分度如何、具体考生在科目考试中体现了什么特长、存在什么问题等具体信息一概淹没在总分之后,高校招生只能看分不能看人。作为考试结果的使用者,高校有权了解具体细节,然后才能科学选才。
这道题很容易选出正确答案,ABD项选择与材料主旨无关,也可以说,凭借学生的法治常识即可以做出正确判断。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的工具,以公平正义为原则才能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作为法律的裁量者——法官,应以维护法律公平和法律尊严为己任。“双眼蒙布”体现了法官不受表象迷惑,洞察事实真相。这道题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依法治国”观念契合,是对学生法律观正确引导的体现。
三是废止“竞价式”选拔,实行适格性选拔。即:高校须事先确定对新生的水平要求,考生一旦达到要求即可录取。符合高校所要求的水平的考生人数多于招生数量将是一个客观现实。在这种情况下,需引入更多的分配依据,如地域、家境等。最便捷的方式,或许是实行抽签,即将入学机会随机分配给众多符合基本要求的考生中某一人。抽签方式既能有效切断在符合条件的考生多于招生数量的情况下选拔要求无限提高的趋势,又符合公平原则,在我国中考中已有大量实践,在高校招生中,部分欧洲国家也有实践。典型的如荷兰,高校90%的招生名额是从符合条件的学生中通过抽签方式来录取[4]。如果加以宣传解释,是能被社会所接受的。
总体而言,上述路径是建立在以学业成绩为选才标准基础上的一种解决对策。即使将学业水平考试从文化科目拓展到音体美等科目(根据国家规定,音体美同样是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于考试的局限性,仍无法将社会实践、道德品质等评价要素纳入评价体系。上述路径的缺陷在于:由于竞争与公平的需要,在抽签等方式无法被社会所接受、“竞价式”选拔具有顽强生命力的情况下,上述路径要实现对过度选拔的有效控制将有漫长的过程。因此,必须考虑另一路径。
同样,学校投档线也是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来确定的竞争性选拔线。根据高校事先在招生省份公布招生名额,如果报考同一高校的考生数多于招生名额,即使高校认为所有考生都符合学校基本要求,也必须从中选取分数最高考生,而淘汰其他考生。也就是说,假定高考总成绩满分750分,高校事先进行了研究,认为只要达到450分即已具备进入本校学习的基本条件,在考生人数多于招生名额的情况下,实际录取最低分有可能因为竞争关系而被抬高至750分,甚至满分值有多高、录取最低分就可能有多高。
路径之二是拓宽选拔评价维度,使选拔要求的提高从向“度”深化转变为向“面”拓宽。
奇巧生这时已经摔得七荤八素、眼冒金星了,忽然听到翼小飞喊道:“飞船出现故障了!巧生,快!快让飞船停下—”
C矿区位于滇西南,地层主要为侏罗系、二叠系、石炭系,岩性主要为灰岩、砂岩、玄武岩、铅锌矿,测量结果见表3:
即使高考招生将某一维度的选拔要求提高到无以复加的程度,符合要求的考生人数多于招生数量始终将是考试招生制度设计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拓宽选拔评价维度,使选拔要求的提高从“度”深化转变为向“面”拓宽。从国际上看,高校招生的评价要素从单要素向多要素发展是一种趋势[5]。事实上,当某一要素在招生评价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时,在激烈竞争下,所有考生、中学都会以该要素为指针,不仅各类投机现象会应运而生,而且会快速侵蚀该要素的评价科学性。为缓解某一要素上的竞争程度,引入更多的要素、实行综合评价自然是一种合理选择。实行综合评价招生,实际上是引导学生从学得更“深”一些向学得更“多”一些转变。这一选拔要求发展方向上的转变,理由有二:一是帮助学生学得更“深”一些是高校所应承担义务,不应将其转嫁给中学;二是当学生学习达到一定深度后,学得更宽广一些远比再学得深一些更好,更有利于健全学生的素养基础,为进高校后的深入学习打下良好基础。发达国家一些名校在招生中重视社会实践,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浙江从2011年起试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将综合素质评价、高考、学业水平考试三者融合,构建个性化的评价体系,对高校选拔适合培养的人才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斯诺在中国西北革命根据地进行四个多月的实地考察中,遇见了形形色色的人,其中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有广大的红军战士,甚至有普普通通的工人农民。他们物质匮乏,生活艰苦,可他们的脸上似乎永远洋溢着生机与希望,因为他们坚信,总会迎来胜利的那一天。在与毛泽东的交谈中,斯诺似乎又回到了那段艰难的长征岁月,是什么支撑着红军这一路走到最后的胜利,可能正是红军心底坚守的那份革命理想和信念。
3)波速异常区位置与冲击危险性的关系。波速异常区与冲击破坏区的关系如图2所示,在煤矿井下存在大量的波速异常区Ai,其成因、大小、应力集中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
上述两种路径,都会与当前正在探索的高校自主招生产生关联,甚至会成为扩大高校自主招生的理由,因此须略加论述。考试招生制度的设计,必须对高校自主招生保持必要的警惕。高校自主招生的实质,是允许高校在统一高考招生体系之外另加一套评价体系。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特别是当前我国高校对人才选拔的研究和认识普遍处于原始的、“学得深就是好”的水平,这一附加的体系往往会高于统一高考招生。当自主招生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时,以学业水平考试为基础的高考招生也将形同虚设,过度选拔现象将无法控制。这在现实中已经得到印证。如:由于高水平大学普遍将高难度的学科竞争作为选拔标准,学科竞赛已成为中学教学的重点,在这些中学中,高考已逐渐和学考一样被边缘化。因此,在学业水平考试起步初期,自主招生可以作为一种有益的补充,但随着学业水平考试的发展与成熟,自主招生必须在规模、范围和评价内容上都作出严格限制。
高考招生过度选拔是个新话题。高考招生的选拔要求到底控制在什么样的水平才合适?如何处理好高校招生需求与社会公平需求之间的关系,从而将选拔要求控制在合适水平?如何从制度设计上实现选拔水平的控制,从而避免理论与现实的脱节?这些都是高考招生过度选拔需要解决的问题,又是目前尚处于空白的领域。即使是本文提出的两种解决路径,仔细推敲,都存在一些根本性的缺陷。基于这样的现实,本文之目的,或许更多在于唤起人们对高考过度选拔的重视,至于文中揭示的方法及对其成因与破解路径的初步分析是否正确、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反倒是其次了。
参考文献:
[1]杨伯峻.论语译注 [M].北京:中华书局,2006.76-77.
[2]高平叔.蔡元培教育论著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377-379.
所谓微课教学,指的就是将教学内容以视频的方式进行展现的一种教学模式。在小学数学教学的过程中,运用该种教学模式能够帮助学生将抽象的知识具体化,复杂的知识简单化,降低学生的学习难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此外,当学生具备一定学习能力后,也可以自主地通过微课视频开展学习,以提升自身的自主学习能力,促进自身素养的发展。
[3]葛为民,应朝帅.瑞比荷高校招生制度分析与借鉴[J].中国考试,2009(7).
[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 [EB/OL].http://blog.chinalawedu.com/falvfagui/fg22598/37029.shtml.
[5]边新灿.新一轮高考改革的多视域考察--兼论浙江高考招生制度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18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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