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

更新时间:2009-03-28

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历史、艺术和科学三大方面,这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已经成为共识。无论是国际层面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对文化遗产的评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定级,都以这三大价值为主要标准。国内外学界对遗产三大价值的演化历程、构成内容,以及如何进一步优化遗产的价值评价体系研究成果颇丰。但在演化历程部分,学界的研究主要围绕遗产的历史和艺术价值展开,很少涉及到科学价值,导致我们对遗产科学价值的由来,以及其如何与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并列构成今天三大价值的格局等内容了解不足,本文的研究目的正在于此。

1 历史脉络概述

法国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发源地,比较系统的历史建筑修复实践和理论思考也发轫于19世纪初的法国。以法国建筑师维奥莱 · 勒 · 杜克(Eugène Emmanuel Viollet-le-Duc,1814—1879) 为 代 表 的风格式修复不仅在法国得到认可,还引领了19世纪大部分欧洲地区的修复实践。关于风格式修复最突出的一点,是主张艺术风格的统一性,重视艺术价值。但是,这种做法在 19 世纪后半叶越来越受到质疑,并逐渐形成“反修复运动”(Anti-restoration movement),以英国艺术理论家约翰 · 拉斯金(John Ruskin,1819—1900)为代表,强烈批判风格式修复,为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不断发声。两派的争论一度愈演愈烈,后随意大利学者的影响力逐渐扩大而平息。意大利学者的态度比较折中,20世纪,他们在已有的历史建筑修复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先后提出科学性修复和鉴别性修复两个概念,其中鉴别性修复对意大利的影响最为广泛深远,《威尼斯宪章》(The Venice Charter,1964)相关内容即深受其影响。《威尼斯宪章》是自19世纪起,建筑修复理论的第一次国际性的全面总结。其开宗明义:“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1]53由此,历史建筑的历史和艺术价值得到了国际认可。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提出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判断古迹(monuments)或者建筑群的价值。历史脉络的梳理可以到此为止,因为现今学界谈到三大价值在国际层面的同时亮相和重要地位时,基本都会援引此项公约作为依据,但是对于在这之前科学价值的来龙去脉却很少涉及。

2 科学价值的基本含义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什么是遗产的科学价值。虽然很多学者都试图定义遗产的科学价值,但目前尚无公论,还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而从国际性或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文本入手,可以获得对科学价值的一些基本认识。国际文件中,只有在《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The Nizhny Tagil Charter for the Industrial Heritage,2003)里,科学和技术价值被放在一起解释为“工业遗产在制造、工程、建筑历史上所具有的价值”,其余文件对此均未进行解释。中国2014年通过的《中国工业遗产价值评价导则(试行)》与《下塔吉尔宪章》相似,也是将科学和技术合二为一,提出科学技术价值指工业遗产在该行业发展中所处地位,以及其是否具有革新性或重要性,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明确将科学价值定义为文物古迹作为人类创造性和科学技术成果本身或创造过程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总结这些定义可以看出:首先,科学价值和科学技术价值本质上是接近的,只是在工业遗产领域较常使用科学技术价值。这似乎也是为更切贴地体现工业遗产的“工业”属性,两者差异对于本文的研究来讲可以忽略。其次,上述定义都将科学价值视为一种实物见证,如见证人的创造性、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革新,或促进其他学科发展的卓越成果等。如果科学价值只是一种实物见证,那么应该被归为科学技术史上的价值,即从属于历史价值,而不是和历史价值并列存在,所以这种角度的定义值得商榷。再次,奥地利学者阿洛伊斯 · 里格尔(Alois Riegl,1858—1905)在其名篇《古迹的现代崇拜:本质和发展》里曾将古迹的价值区分为两大类,纪念性价值和现今价值,其中第一类包含历史价值,历史价值又包含艺术史上的价值,但艺术史上的价值应与艺术价值有所区分,后者属于现今价值[2]。按照这样的逻辑和前面的分析,科学价值也应属于现今价值;相应地,科学技术史的见证则属于历史价值。最后,或可将科学价值定义为遗产当下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方面仍具有的借鉴价值甚至实用价值。这样的实例很多,如意大利学者根据威尼斯历史建筑吃水线的变化研究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等。

3 科学价值的提出

在确定其基本含义之后,本文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分析科学价值如何被提出。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法律和公约中关于科学价值的描述,有时针对古生物化石等自然遗产,有时针对具有科学属性和价值的可移动文化遗产(如科技仪器等),也有明确针对建筑遗产的,因此需要对这些描述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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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国际层面的理论文件追溯

(2)从化学分析、光谱分析资料看Y的含量在磷灰石中最高,且磷灰石中Y的含量相对稳定,变化不大,而磷灰石又是矿石的主要矿物应为工业利用的主要对象。

2018年早些时候,森图斯从田纳西州获得许可,未来能够在技术和制造中心开展试验工作。因此,该公司决定将离心机的开发工作集中到技术和制造中心,未来将不再需要K-1600。

1874年,俄国沙皇亚历山大二世促成的国际会议,通过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布鲁塞尔宣言》( Project of an International Declaration Concern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简 称Brussels Declaration,参考了《利伯条约》),其中第8条提到,所有对上述机构、历史建筑物、艺术品和具有科学价值的作品的有意破坏和强占都应该受到主管部门的法律起诉 原 文 为:“All seizure or destruction of,or willful damage to, institutions of this character, historic monuments, works of art and science should be made the subject of legal proceedings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4]。该宣言较《利伯条约》增加了历史建筑物(historic monument)这一条目,是国际文件中三大价值相关内容首次同时出现。可惜的是,宣言并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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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1899年、1907年的《海牙公约》,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公布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接连发布了一些文件,对科学价值给予了持续且较高的关注。其中包括:1954年《海牙公约》在定义文化财产时,提到了科学收藏品;《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Endangered by Public or Private Works,1968年)在定义文化财产时,提到“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或者建筑价值的特征[1]56”,所指范围主要涉及建筑遗产;《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Means of Prohibiting and Preventing the Illicit Import, Export and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1970年)定义文化财产时,提到“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1]64”,所指范围涉及自然遗产(如古生物化石)和可移动的文化遗产。至此,国际文件中关于科学价值的表述,已经囊括了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两个方面,其中后者有建筑遗产和可移动的文化遗产之分,上述种种均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的制订奠定了基础。

(3)以次充好方面。把便宜的土豆粉混入面粉中来制作面包,甚至更有黑心的制造商为节省面粉,在制作面包的过程中加入尘土、粉笔末和融水石膏[1]。

我们发现,在国际层面关注文化遗产命运的文件里,科学价值很早便与艺术价值并列,然后固定下来,成为定义保护对象的价值门类,之后逐渐形成了三大价值并重的格局。以上按时间顺序追溯的这些文件,阐释的都是在特定背景下如何对待文化遗产,而不只针对建筑遗产。相比之下,同时期的历史建筑领域,焦点仍是前述的历史与艺术之争和修复原则。20世纪先后召开了两次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31年通过了《雅典宪章》(Charter of Athens)。通观《雅典宪章》全文,在保护对象前所加的定语中,“历史的”共出现10次;“艺术的”出现7次,“科学的”出现1次,“考古的”出现1次。这些数据从侧面反映出当时科学价值还没有上升到和历史、艺术价值同等重要的位置。第二次会议于1964年通过了《威尼斯宪章》。如前所述,《威尼斯宪章》开宗明义提出了历史和艺术价值并重的原则。但全文没有出现与科学价值相类似的表述,仅出现过一次“考古价值”。可见,这两部宪章作为专业领域的文件,始终围绕历史和艺术价值,对科学价值的关注度很低。

查阅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中叶历史建筑保护领域相对先进的英法意等国家的相关法律也会发现,科学价值同样很少在其中被提及。

1882年英国通过的第一部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国家层面法律《国家古迹法》(Ancient Monuments Act)中并无关于价值的表述,1900年的新版中提出保护对象应具有建筑或历史价值;1953年的《历史建筑和古迹法》(Historic Buildings and Ancient Monuments Act)认为,保护对象应具有突出的历史或建筑价值 原文为“buildings of outstanding historic or architectural interest”。,同时也应包括具有考古价值的物品;之后,1979年的《古迹和考古区法》(Ancient Monuments and Archaeological Areas Act)和1983年的《国家遗产法》(National Heritage Act)都提及历史、建筑、艺术、考古价值,没有科学价值。

法国的情况也类似。1887年法国通过了第一部《历史纪念物法》,从其法文全称(Loi du 30 Mars 1887 Pour La Conservation Des Monuments et Objets D'art Ayant Un Intérêt Historique et Artistique)可以看出,其着重强调的是历史和艺术价值(un intérêt historique et artistique),通篇没有提及科学价值;1906年,法国颁布了一部《具有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及景观地保护法》 全 称 为Loi du 21 Avril 1906 Organisant La Protection Des Sites et Monuments Naturels de Caractère Artistique。,在定义保护对象时,提到其应具有艺术或者“如画”(pittoresque)价值;1913年,在1887年法律的基础上,通过了新的《历史纪念物法》(Loi Sur Les Monuments Historiques),此法奠定了现代法国历史纪念物保护的法律基础,屡次修订,沿用至今,而其正文第一条便提出“从历史或艺术的角度应具有价值 原 文 为:“Art. 1er : Les immeubles dont la conservation présente, au point de vue de l’histoire ou de l’art, un intérêt public, sont classés comme monuments historiques en totalité ou en partie par les soins du ministre des beaux-arts,selon les distinctions établies par les articles ci-après.”。”的相关表述;1930年,在1906年法律的基础上,法国颁布了新的《具有艺术、历史、科学、特殊或者如画价值的历史建筑及景观地保护法》 全 称 为Loi du 2 Mai 1930 Ayant Pour Objet de Réorganiser la Protection Des Monuments Naturels et Des Sites de Caractère Artistique,Historique, Scientifique, Légendaire ou Pittoresque。,在法国遗产保护法规文件里唯一一次提及科学价值,此法于2000年被废止;在之后1962年的《历史街区保护法》 全 称 为 Loi n° 62-903 du 4 Août 1962里,定义保护对象时使用历史和审美价值,没有提及科学价值。

意大利的情况类似,把历史和艺术放在首位,很少提及科学价值。

在这期间,奥地利学者里格尔的理论值得关注,他在《现代的古迹崇拜:本质和发展》里将历史建筑的价值分为纪念性价值(commemorative values)和现今价值等,前者分为年代价值(age value)、历史价值和目的性纪念(deliberate commemorative value),后者分为使用价值(use value)和艺术价值,都没有科学价值。

综上可见,在这个历史建筑修复理论形成的关键时期,历史建筑保护领域对历史建筑价值的认识是见仁见智的。各方基本上都认可其历史和艺术的双重属性,但细节上存在差异,表述方式也略有不同。这样的状态持续了很长时间,直到20世纪上中旬,各个国家才开始陆续引入其他的价值种类。例如英国法律强调的是历史和建筑价值,1950年左右引入考古价值,与前两者并列,同时偶尔也出现艺术价值,但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及科学价值;而法国自始至终都在强调国家层面的历史和艺术价值,后来于1930年引入科学价值和其他价值。上述种种表述虽有不同,但却在内涵上表现出趋同的倾向。如英国提倡的建筑价值,实际和今天所说的艺术、科学价值非常接近,甚至与考古价值都有交集。

3.2 国际层面两条线索的比较和背后的原因

或可这样概括:遗产是一个展示自身卓越基因的舞台,在西方遗产语境下,“历史”和“艺术”一直在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后来“科学”异军突起,自然也成为一个重要砝码。反观国内层面,科学价值的出现虽然伴随的不是科技的发展,而是国破家亡和兵荒马乱,但是在思想层面,科学给予了知识分子很大的希望和信心,让他们看到了科技对人类发展的重大意义。

罗永卫[9]在《广西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执行效果研究》中讲到,广东省在安置政策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就业渠道不畅、政策制定滞后与落实不到位、运动员缺乏职业生涯规划等问题。他希望通过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拓展多元化就业模式、以市场为导向,完善政策保障,实现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完美结合。

首先,两条线索对应的文件所定义的保护对象不同。前者最初由战争引发,而后过渡到和平时期也适用,其保护对象范围很宽,是文化遗产的雏形;而后者主要针对历史建筑物(historic monument),范围较小,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1899年和1907年召开的两次海牙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条约,合称《海牙公约》,其中1899年的《海牙第二公约》和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都涉及到遗产保护的相关内容。《海牙公约》参考了《利伯条约》和《布鲁塞尔宣言》的内容,稍作改动。《第二公约》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56条规定,“对这些机构、历史性建筑物、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没收、毁灭和有意损害,均应予以禁止并受法律追究 原文为:“All seizure of and destruction, or intentional damage done to such institutions,[5]”,被《第四公约》原稿继承。《海牙公约》较之《利伯条约》态度更坚决,而且公约自签署之日起便具有了广泛的约束力,有些条款至今仍有效。或可认为,三大价值首次同时得到国际认可源于1899年的《海牙公约》,其中科学价值的描述主要针对的是文化遗产,不涉及自然遗产。

2017年企业研发投入的参数β1=-1.55,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研发费用每增加1万元,主营业务利润减少1.55万元。P值为0.692,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表明2017年的企业研发投入对于2017年的主营业务利润无显著影响。

“登完记,你们就尽快把婚礼办了,然后赶紧要孩子,趁着我和权筝她妈还能动弹,帮你们把孩子带大。”老妈郑玉英又加上一句。

第三个原因在于当时的社会大背景——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科学主义的兴盛。前述对利伯本人经历的介绍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文艺复兴之前,从事与科学研究相关之事的人群主要是少数学者和哲人。文艺复兴之后,一批大学和科学院相继建立。17—18世纪,科学成为重要的文化因素被纳入整个文化体系,发挥着重要的文化功能。19世纪,自然科学取得了巨大成就,天文学、物理学、数学等基础科学飞速发展,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有了极大的提高,冲击了机械的、形而上学的自然观和方法论,自然科学需要寻找新的理论和方法来解释机械论所不能解释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国哲学家孔德(Comte,1798—1857)提出实证主义哲学,标志着科学主义的形成。在此之后,科学活动的规模空前扩展,科学的社会化和社会的科学化迅速发展。继18世纪第一次科技革命之后,19世纪又迎来了第二次科技革命,对人类社会产生深远影响。种种因素致使19世纪也被称为“科学的世纪”。科学主义的日益盛行, 使得人们普遍相信自然科学的方法同样适应于社会领域的研究,人文社会知识同样可以科学化,此即部分学者所谓“科学主义的扩张主义[8]25”。“扩张主义在假定能够被使用的科学理论和发现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地引用证据来支持关于社会政治的道德、政治、审美、宗教价值。这种努力的结果是扩张科学的界限,以便包括价值问题,至少暗含价值问题[9]。”科学主义把科学价值无条件地提升,使科学这一价值形式在文化领域不断地扩张,使科学价值最大限度地普适化。这里并不讨论科学扩张主义的优劣,只为说明随着这种扩张主义,科学(价值)作为一个重要观念,渗透到各个领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正是《利伯条约》《布鲁塞尔宣言》《海牙公约》等制定的社会背景。

较之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更早提出与科学价值类似或相关观点的文件至少可以锁定到1863年美国内战期间由政府颁布的《利伯条约》(Instructions for the Government of Arm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Field,简称Lieber Code) 此条约旨在规范美国内战期间军队和士兵的行为,主要起草者为德裔美籍法学家、政治哲学家弗朗西斯 ·利伯。。这虽不是一份国际条约,但却被公认为19世纪最成熟的关于军队和士兵的行为准则,得到其他国家的普遍认可,深深影响了之后包括《布鲁塞尔宣言》(Brussels Declaration)、《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等一系列国际性公约的制定。《利伯条约》第34条在解释什么不属于公共财产时,列举义项中包含“具有科学特征的博物馆中的资产 原文为“the property belonging to…museums…of a scientific character”。”;第35条规定,“经典的艺术品、图书馆、科学收藏品或者珍贵的仪器(如天文望远镜)等,应避免一切损害,即使它们处在会受到攻击的防御工事里 原文为:“Classical works of art, libraries,scientific collections, or precious instruments, such as astronomical telescopes,as well as hospitals, must be secured against all avoidable injury, even when they are contained in fortified places whilst besieged or bombarded.”。”;第36条补充:“35条所述艺术品、图书馆、收藏品或仪器如属于敌方,出于敌方利益考虑,我方应组织将其移动至安全地带 原 文 为:“If such works of art, libraries,collections, or instruments belonging to a hostile nation or government, can be removed without injury, the ruler of the conquering state or nation may order them to be seized and removed for the benefit of the said nation.The ultimate ownership is to be settled by the ensuing treaty of Peace.”。。”从这些条约内容可以看出,战争的破坏性促使人们关注并保护那些“为人类社会增光添彩但不会增强敌人力量的辉煌建筑物,以及所有美丽超凡的作品[3]”。其中明确提到了关乎科学价值的物品,并将其归于文化遗产的范畴,其地位与具有艺术价值的艺术品同等重要。

n个工件J={J1,J2,,Jn}在m台机器M={M1,M2,,Mm}上加工,工件Ji由具有顺序约束的工序组成,每道工序可能对应多台加工机器,约束条件包括:

最后一点原因,可能与各个国家对价值问题的认识并非完全统一相关,当时对宪章内容影响较大的意大利学派中,盛行一时的鉴别性修复(restauro critico)理论提出,历史建筑的价值有历史、科学、艺术、文化、社会、经济,甚至情感的价值[10],这显然与英法两国有所差异。由此推断,《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里没有出现一个固定的和历史、艺术并列的价值种类,可能是一种国际力量权衡的结果。

3.3 国内层面的发展

The first document in the world relating to the scientific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is the Lieber Code, which was issued by the US government during the American Civil War in 1863.Although it was not an international treaty, it has profoundly affected the subsequent formulation of a series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including the Brussels Declaration and the Hague Convention. The Lieber Code explicitly refers to articles of scientific value and attributes them to the category of cultural heritage,their status being as important as works of art with artistic value.

南京国民政府时代,陆续通过了以《古物保存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古物保存法》是国家文物保护的总纲和基本法律,是第一部上升至国家基本法律的文物保护律令。在这一系列法规中,1935年6月起草的《古物之范围及种类草案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明确提出古物拥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三大价值,较《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增加了科学价值。这是我国历史上对文物价值进行的首次全面总结,确定了三大价值的重要地位。但需注意,《说明书》里的科学价值既指自然遗产,也指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又如搜集全国动植矿物中某一类之全部标本,全国衣服器具中集一类之全部样式,既费搜集访求之力,又加部勒比较之功,此皆科学上有价值之物也[13]”。很明显,这里的科学价值既有自然科学上的意义,也有与历史价值重叠的内容,尤其是艺术史、科技史上的重要意义。

虽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明确强调了三大价值的重要地位,但在历史上它们并不是一脉相承的。20世纪50年代的法律法规中,普遍强调革命价值,略去科学价值[14]。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条例》是我国1949年之后第一部较为全面系统的综合性文物保护法令,其中提出文物价值包括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条例》里所说的科学价值针对的主要是文化遗产,不涉及自然遗产。自此之后,所有的法律法规文件都沿用了《条例》中三大价值的提法,直至《文物法》的颁布将三大价值上升到国家法律的位置。较之《条例》,《文物法》里的科学价值涉及范围囊括了自然遗产,提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到保护。

科学价值于1935年被《说明书》首次提出之后,虽然受政治因素的影响一度出现断层,但不久即再度被继承,所以《说明书》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科学价值在中国被提出和认可。《说明书》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成员朱希祖 朱希祖(1879—1944),著名史学家,代表作有《中国史学通论》,攥写多篇论文,涉及史实、史料、史迹等。、滕固 滕固(1901—1941),美术理论家,著作颇丰,涉及历史、美术史、考古等领域。拟稿。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为南京国民政府1928—1937年掌管全国文物保护事宜的专门机构,制定了以《古物保存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奠定了其后文物保护法律体制与国家体制的格局。委员会由专家组成,实行集体负责制,所有大政方针的讨论、决议均由专家决定,政府官员只负责落实工作[12]79。委员会的成员绝大部分是有西方留学背景的专家,而且考古学家、历史学家占绝大多数。有学者将该时期与北洋政府时期对比发现,该时期的法规强调古物作为物质的一面,因而在历史和艺术的基础上,较之以前强调了其所包含的科学信息[12]91。很明显,这其中有考古学追求实物证据的影响。

另一方面,《说明书》发布之际,西方传来的科学主义已在动乱的中华大地开花结果,从新文化运动和中国科学社 中国科学社被公认为是中国最早的科学团体,中国科学体制化的开端,是20世纪上半叶出现的中国天文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华农学会等科学团体中最富理性色彩、最具科学训练的科学家群体,也是最有影响的一个团体。该社于1914年6月由留美学生胡明复、任鸿隽、赵元任、秉志、周仁、杨杏佛等在美国发起,1915年10月正式成立。发起时名科学社,成立时改名为中国科学社,社长为任鸿隽。1918年该社迁回国内,设址南京。蔡元培、翁文灏、竺可祯、丁西林、茅以升、唐锥、王琏、卢于道等老一辈科学家均为社员。该社于1915年1月在上海创办了《科学》杂志,杨杏佛担任编辑部长,为1949年前发行时间最长的自然科学杂志。的成立,再到著名的“科玄论战 论战的直接导火线是1923年2月14日北京大学教授张君劢在清华大学的一场题为“人生观”的演讲,其后论战逐渐展开。几乎所有当时有影响的思想家都参与了论战,形成了以张君劢、梁启超等为代表的“玄学派”和以丁文江、胡适、吴稚晖为代表的“科学派”。论战后期,马克思主义者陈独秀、瞿秋白等也著文参战,支持科学派。“科玄论战”作为新文化运动的一个历史结果,在一种绝对化的宣传中结束了。科学上升为包罗宇宙社会人生的因果大法,上升为绝对永恒的真理,从而也成为一种真正超验的玄学体系。在这个上升的过程中,“科学”这个字眼赢得了更为广泛的公众,以一种“教条的终结”的方式确立了它最终的权威。”,直至《说明书》发布之时正在进行的由南京政府高官学者和研究机构发起的“科学化运动 1932年,南京政府高官学者和研究机构成立中国科学化运动协会,发动“科学化运动”,试图实现“科学社会化和社会科学化”,运动于1938年结束。科学化运动实质是一场救亡图存的科学普及运动。”,可以说在当时的知识分子之间,对科学的关注度大幅提升,科学的价值也得到普遍认可。尤其是在救亡图存的社会背景下,科学甚至已经成为一种安身立命的文化期望,一种终极的价值委身,它渗透到社会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哲学、教育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还是老百姓的日常生活[8]31。科学方法也强烈影响了很多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成员,如顾颉刚、傅斯年、蔡元培、胡适、陈寅恪等。这样的社会背景为科学价值的提出奠定了一个积极的客观环境和土壤。

4 结语

通过对法律文件的梳理可以看出,科学价值的提出及其获得认可都与科学主义的盛行有一定的关系,而艺术价值早于科学价值被提出,这体现了人类认识世界由感性到理性的基本规律。这样的结论似乎不能让人满意,因为科学主义是用哲学的口吻表述的,且有一定的争议。但抛却对于科学主义的哲学争辩,只将其投射到遗产保护领域,可以看出在一个科技飞速进步、人的自信空前增长的社会环境下,当科技带给社会质的飞跃和社会成员强烈的自豪感时,科学价值才会逐渐被与遗产联系起来。

在西方的遗产话语中,最先出现的是历史和艺术价值。因为遗产是用来构建民族身份、凸显自身拥有卓越基因的媒介[15],所以当科学并没有显现出巨大的力量时,遗产更多是和悠久的历史以及高贵的审美趣味紧紧相连,而历史和艺术是西方社会自古以来最引以为傲的文化基因,能够展示自身的文明和精英志趣。当科技革命到来后,面对现在和未来,科技彰显了改善人类生活的巨大潜力,因此它意义大到甚至可以超过艺术。自然而然地,当回顾过去时,科技在历史和构建身份中的地位也获得提高。这样一来,那些见证科技发展成果的遗存,那些至今仍有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上的借鉴和实用价值的遗存,在历史的基础维度上成为拥有卓越基因和辉煌文明的明证,在科学的次级维度上又可以服务现代社会、创造更好的未来,所以理应受到人们的保护。这种意识在战争引起破坏的刺激下更容易被激发出来。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国际层面上的两条线索:其一从1863年的《利伯条约》发端,提出了科学价值的类似表述,至迟在19世纪末三类价值已经同列,对科学价值的关注远远领先于另一条线索,即专门针对历史建筑的各国法律和国际宪章。这一现象的背后可能有以下原因:

其次,文件的制定者不同。第二类文件的制定者大都为历史建筑领域的专家,拥有浓重的人文学术背景,他们大都身处拉斯金引领的“反修复运动”的思潮中,无论支持或是反对,关注焦点都还在保存和修复分别对应的历史和艺术价值上;而第一类文件里《利伯条约》最先明确提到科学价值,之后便一直被国际公约沿袭,所以《利伯条约》的起草者弗朗西斯 · 利伯(Francis Lieber,1800—1872)值得关注。《利伯条约》虽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瑞典法学家艾默里克· 德 · 瓦泰尔(Emmerich de Vattel,1714—1767)于1758年发表的《各国法律》(The Law of Nations),但《各国法律》多次提及战争期间应保护杰出的艺术品 原 文 为:“For whatever cause a country is ravaged, we ought to spare those edifices which do honor to human society, and do not contribute to increase the enemy’s strength,—such as temples, tombs, public buildings,and all works of remarkable beauty. What advantage is obtained by destroying them? It is declaring one’s self an enemy to mankind,thus want only to deprive them of these monuments of art and models of taste; … We still detest those barbarians who destroyed so many wonders of art, when they overran the Roman empire.”。[6]等,却并未出现与科学价值相关的表述。利伯应是在前人提出艺术价值相关表述的基础上,提出科学价值相关表述的第一人,这无疑与他百科全书式的知识素养密切相关。他一生涉猎广泛,包括历史、数学、地形学、文学、教育学、体育、法学、伦理、军事和战争等领域 弗朗西斯 · 利伯曾获数学博士学位,参与希腊独立战争,学习地形学,出版诗集,提出新的教学方法,开办游泳学校,编纂百科全书,发表一系列关于战争和法律的演讲,出版多部专著,长期关注战争、道德、奴隶及士兵行为准则等问题。,编纂了美国第一部百科全书并出版多部专著。他的博学多才使其受到美国政府的信任,应邀起草士兵行为准则,也就是《利伯条约》。同时他还是美国第一位官方认可的政治科学家,是政治科学发展史上的重要人物。政治科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诞生于19世纪末的美国,而利伯生前任教的哥伦比亚大学在利伯死后8年创办政治学院,标志着政治科学研究的兴起[7]

其次,文件中关乎科学价值的表述,涉及到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前者如古生物化石,后者包括建筑遗产和可移动的遗产,如科技仪器、科技资料等。人们的认知很容易将这些类别混在一起,不加区分。国际层面最早的科学价值仅针对文化遗产,而国内的最早表述则同时涵盖自然和文化遗产。单独描述建筑遗产的科学价值,不论国际或者国内都是很晚的事情。但科学价值具体意味着什么,在这些文件中均稍显模糊,有时与历史价值有很大重叠。如前所述,笔者更认同将科学价值定义为一种现今的价值,即服务当今社会的价值,与历史价值区分开来。

在预制装配式住宅建筑过程中,施工人员时常会用到超薄无机的预制外墙,相比较传统的建筑结构,利用这种新型的外墙解决了固有的稳定性差的问题,并且在施用这项技术之前,项目施工人员将衔接性和保温问题都列为考虑因素之内,不仅有效地提高了预制装配式项目的使用年限,而且还减少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脱落或者剥离的恶劣现象,为现场工人提供了保护伞,提升了项目的安全性能[2]。

最后,当我们谈论价值问题时,保护对象的差异决定了价值认识的不同。就如国际层面从《利伯条约》到《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其保护对象实际上要比《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宽泛得多。前者对应现在常说的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后者却主要集中在以建筑遗产为主体的历史古迹(historic monument)。反观中国相关文件的保护对象,从最早的“古迹”(《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到“古物”(《古物保存法》),再到现在一致认定的“文物”(《文物法》)和“文物古迹”(《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一直都与文化遗产非常接近,有的范围甚至更为宽泛,如“古迹”的范围已经囊括了今天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6],“古物”则囊括自然遗产等。所以在价值认定上,国内和国际层面对遗产价值的认识殊途同归,也就不足为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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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巍,吴葱
《建筑遗产》 2018年第01期
《建筑遗产》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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