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内涵

(一)“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提出及理解

在法治领域,1997 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 年,该方略写入宪法。我国从国家层面首次提出法治政府是在2004 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作为贯彻十五大和十六大的具体举措,《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的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十七大开始,将法治政府的建设纳入小康社会建设的奋斗目标。法治社会的提法最早由学者使用时内涵并不确定,国家层面首次提出是2012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实施30 周年的大会上提出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基本界定了法治社会的外延。[1]从此,法治政府建设的宏观方式得以确立。该提法在十八大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以及2018 年8 月2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等重要会议中均得以强调。党的十九大指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且要求在2035 年基本建成。中央会议对“一体建设”的强调说明,中央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思路的成熟,是对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对法治建设认识的升级,也说明中央对“一体建设”的重视。对该问题的准确把握有利于深入发掘其内在运作机制,有利于对法治建设实践的精准指导。

生产试验采用大区对比法,不设重复。不少于8行区,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并设不少于4行的保护区。全区收获计产,计算增(减)产百分率。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对“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指导意义

2018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 周年的大会上要求:“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群众观、阶级观、发展观、矛盾观,真正把马克思主义这个看家本领学精悟透用好。”[2]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我们深入理解“一体建设”的精神提供了理论方法,从词义上看,“一体”与“整体”有着极近的关系。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看,“一体”是既统一又斗争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总体,两个方面的辩证统一关系构成事物内在规定性,规定了事物的发展方向和运行机制。政府和社会恰是国家这一概念的核心的两个方面,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之间应当是内在的既相辅相成,又相生相克的关系,统一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之内。

1.2.2 本地感染病例 在保山市范围内通过按蚊传播的疟疾,包括无明确境外感染及其他疟疾流行区感染证据的疟疾病例。

当前学界研究该问题集中在界定三者之间的关系,笔者倾向于认为法治国家是种概念,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属概念的理解。国家的概念大于政府和社会之和,政府和社会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如“江必新教授认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概念并提时,法治国家是一个种概念,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之下的两个属概念,法治国家中的“国家”不只是国家机器、国家政权的意义上的国家,而是一个国度性的概念。”[3]由此我们更容易理解“一体建设”的深意。学界一般认为之所以使用“一体建设”一词,是因为三者之间联系紧密,互相影响,互相依赖,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去把握。“这就是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是法治建设的目标,三者分别代表了法治建设的不同方面。在法治实践过程中,三者并不能截然分开。相反,它们三者是一个相互牵连的整体,应当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观点来看待,应当把它们作为同一个实践过程的不同方面来处理。”[4]应该说,该理解道出了三者之间的重要关系,但是,“一个整体”的理解仍不足以道出“一体”的更为深入的含义与特点,并因而不能发现其内在澎湃的活力,从而对实践中的运用进行有机的指导。

二、运用辩证法的观点理解“一体建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准确定位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之间的关系

一般亩施充分腐熟的鸡粪或羊粪1500-2000 kg,方法是在垄间均匀撒施。另外亩施复合肥80 kg,集中沟施在播种沟一边未深翻处作基肥。

(二)有利于作为一个整体协调法治建设,提高建设效率

在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其建设就有可能失于片面,或者两方发力,各自为政。如此建设,有时会出现冲突的结果,而非整体的协调。如政府组织建设、编制法治、公务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设定,如果仅仅从自身考虑,或者进一步而言,仅仅从内部对权力的控制考虑,没有将如何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如何对社会产生作用,以及如何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考虑进去,政府的建设的思路、逻辑和运行机制就不一定能够促进法治社会,至少不能高效率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反之,法治政府建设也很难贯彻到位。按照自身的逻辑建设的政府,有时可能对社会的法治建设是一种阻碍。如政府加强管理的思路,本身并不一定不当,但是,该行为可能会增加政府的力量,扩张政府的权力,在政府权力已经过大的情况下,这一思路有时,至少在有些市场、社会可以自行管理的领域,就会产生权力过剩和社会自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不利于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形成。相反,政府的管理如果过弱,在社会无能力实现自治,或者在当前尚没有足够的能力实现自治的情况下,政府管理的缺位,又会导致社会的无序。只有将二者作为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同时考虑,才会产生恰如其分的效果。所以政府权力种类及界限的设置,机构设置机制、人员、编制设置原则和制度都与其服务和管理的对象——社会息息相关,不考察社会的法治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就会走弯路,就会与社会法治建设不适应,不配套,缺乏整体效果。将两个问题作为一个问题进行处理,一项工作,收到两个方面的效果,还有利于减少建设成本,提高建设效率。

2、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社会依法支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系统治理思想,就是:“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7]。就包含了发挥社会的力量,与政府协力完成治理工作。行政监管行为,如食品管理,既要加强行政监管,又要发挥社会的作用,如举报、职业打假等的介入,会让政府的执法事半功倍。仅仅靠政府监管,在浩如烟海的食品中凭政府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无法高质量高效率完成监管职责。再如受基层政府委托,居委会和村委会在协助基层政府完成繁重行政工作方面,功不可没。十九大提出“创新监管方式”的要求,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中就提到“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实现监管目的”,就是对社会参与政府法治建设的实际运用。因此,发挥社会的自治作用,与政府的执法活动相互配合,应该是创新监管方式的重要的内容,在社会对政府法治建设的支持方面,有可资挖掘的创新富矿。

(三)有利于赋予法治建设以动力源泉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矛盾律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从而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葡萄酒贸易的起起落落是常事,可2018年对于葡萄酒学术圈来说,却是多事之秋。从年初的WSET四级证书造假,到近期的MS盲品考试泄题,再到WSET3级考官在考场拍抖音视频的荒诞……一系列打脸“事故”让人忍不住困惑,代表着葡萄酒行业权威的认证考试何以如此多丑闻出现?一时间,关于葡萄酒文凭认证公信力遭遇寒冬的论调也多了起来。究竟认证造假是否意味着葡萄酒教育失了公允?

三、矛盾律对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一)矛盾律要求矛盾两方面大体平衡存在

东西方的实践都证明,政府太大,社会就会消弭于政府的支配之下,从而丧失活力。社会太大,政府就会无力管理和服务于社会,甚至陷入混乱。本届政府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以简政放权为核心,同时优化管理和服务,让社会获得足够的权利,形成两极中的一极。简政放权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起点。没有政府的放权,就没有社会,更不提法治社会。我国在建国以后经历了一段全能政府时期,建国初期,我国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所有的生产经营都由国家机关统一安排,虽然实现了结果上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带来的问题始终是我们无法回避的——社会缺乏活力,个人的创造力和聪明才智不能有效发挥,产品的品种和质量都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也不能应对世界上工业的变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行了市场经济改革,开始了我国的简政放权之路,政府权力不断回撤,社会活力逐步释放,经济发展日新月异。2017 年4 月18 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贯彻新发展理念,培育发展新动能”座谈会时指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有力推进机制,给企业松绑,为创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5]2018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五年来,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削减44%,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减少90%,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压减74%,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大幅减少。”[6]目前,政府改革方兴未艾,社会活力进一步释放,二者之间的辨证统一关系逐步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形成基础正逐步完善。

很多社会组织如协会都是依托政府机关建立,建立后一些行政机关不愿放权,协会沦为行政机关的二级机构。有些社会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时更像是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甚至有的居委会、村委会人员招聘、财务管理、工资发放、工作安排都由政府机关办理。社会组织的监督意愿和能力受损,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不能深入推进。虽然,这些组织在协助政府完成工作任务方面,成绩突出,但是,由于缺乏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倾向,其行为有时也会偏离群众利益,对于行政机关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滥用权力,缺乏制约,不仅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同时也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立。

(二)矛盾律要求两方面相辅相成

当前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往往被理解为同时建设,并重建设,没有注意其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如对国务院推行的“放管服”改革,有的地方片面将“放管服”一个词,拆开为“放”“管”“服”独立的三个字来理解与推行,且就其本身这个单独的字而言,也缺少矛盾的观点,以致实践中容易出现偏差。首先,在简政放权问题上,没有处理好放与不放之间的关系,国务院的简政放权政策不是权力下放越多越好,而是该放的放,不该放的不能放。其主要放权对象是对社会的发展形成制约和阻碍的权力,对于其中社会力量尚不足以保障正常运行的权力则不应放,两者从不同侧面构成对法治社会的促进。不论效果,以放权的数量论政绩,这种做法就不可取。其次,放权的同时也放弃了监管。如对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国务院提出了包容性审慎监管方针,有些地方将重点放在了“放”字上,忽视、甚至不予监管,从而使得某些领域,如有些地方的金融秩序失范,诈骗有乘之机,群众利益受损。第三,服务与监管失衡。在强调服务的时候,忽视监管,如招商引资问题,有些地方政府重服务,开绿灯,监管不足。再如政府为了科技创新的支持,创立引导基金等形式,促进社会创新的发展,但是,却忽视了监管,以至于借创新之名,套取政府宝贵的资金的行为有机可乘,背离了政府设立该基金的初衷,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双双受损。

肖家山金矿勘查工作以达到详查评价要求,地表工程间距一般为40 m,部分地段加密至20 m。深部工程勘探线间距为80 m,部分地段为40 m;沿倾向钻探间距为60 m。基本查明了主要矿体的规模、形态和分布情况。表1中所列矿体规模数据基本能代表最低工业品位为1.20 g/t时矿床的金资源量(占矿区资源总量92%),以其进行的相关统计分析结果虽然不能完善地反映所有成矿过程,但完全能反映成矿过程中资源量生长的数量关系或规律。

(三)矛盾律要求两方面相克相生

一个矛盾体健康的发展主要的原因不仅仅在于二者之间的相互支持功能,尤其重要又很容易被忽略是二者之间的相克相生的功能,表现为互相之间的监督制约作用。相克的力量让矛盾的两方界定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如人体的阴阳平衡一样,一旦失衡,机体就会生病。

1、法治政府需要社会的监督与制约。中央对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中许多内容都是提倡社会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表现在行政过程中,如要求重大决策需要社会参与;行政执法需要听证或者听取相对人的申辩。为了保障社会权利的充分行使,政府信息必须公开透明,包括政府从社会方获得的信息。如在PPP 项目中,国家要求公开整个项目信息,甚至包含了双方之间的签订的项目合同。信息公开对于保障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做到公平公正,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公民的监督又必须是依法监督,保障社会行使这一重要权利时获得理性的秩序。

2、法治社会亦需要政府的管理与限定。全民守法除了一般的教育之外,其实现途径更依赖于政府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的警示引导。政府履行职务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对社会的管理,如对酒驾的管理,对食品、环境、鞭炮等的管理,塑造了生产生活秩序;对社会组织的审批登记管理,塑造了社会组织的法治秩序。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操作塑造了社会理性对待纠纷的机制,疏通了社会阻滞区域,成就了社会减震器功能。没有政府的全面履职,不可能有法治社会的建成,尤其是初始动能。但是,政府的全面履职必须是依法履职,包括了决策、执法等必须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有学者将该作用表述为“法治政府建设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推进和保障作用”[8]

四、当前的主要问题

(一)在推行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片面理解

1、法治社会需要政府依法全面履职。如前所述,法治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的建设都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由于社会尚未成熟,始于政府简政放权后的初创阶段,政府的部分工作就是支持社会自我管理。如帮助规范居委会的选举、村委会的选举等。政府从教育、鼓励、扶植等多角度支持社会自我管理工作,帮助社会建立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初创时期的社会,如姗姗学步的孩童,没有政府的扶持,将不能真正学会自立。

(二)引导社会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性不足

有些地方怕监督,惜权力、不愿分享。重大决策不征求群众意见,或者流于形式;将执法仅仅理解为政府的事情,不愿意依靠社会的力量,使得执法推进乏力。当前在简政放权的大局之下,行政权力大力回撤,事前监管不再被强调,取而代之的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但是,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审批权撤销后,有些行政机关仍然像往常一样执法,事中事后的监管却没有能够跟上,形成监管真空。

马克思主义矛盾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透视世间万物运行规律的钥匙,是从剖析一个整体中不同的力量源泉出发,揭示了起到支配作用的一方与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另一方之间既相互斗争、制约,又相互协调与支持,从而维护整体的活力和动能的规律。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观点既强调对立,又强调统一;既强调各个方面,又强调整体观念;既强调静态观察事物,又强调动态把握规律。许多事物之间都可以用“关系紧密”来界定,但“关系紧密”并非都可以构成“对立统一”的整体关系。以矛盾的观念来理解“一体建设”,就会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看成是一个整体,而且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就会产生此消彼长的关系,一方面前进,另一方面就会后退,反之亦然,正如道家所图示的阴阳的两极,二者统一于“国家”之中。换而言之,改变一方,就会联动地改变另一方,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来看,法治政府建设在许多方面,本身就是法治社会建设;建设法治政府,同时就是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同时就是在建设法治政府,“紧密”不能准确揭示这一关系。

(三)社会组织仍然力量薄弱,缺乏自立

(2)提高民众环保意识。可以通过借助互联网、公益短片等新媒体手段及举办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等主题活动的方式,加大环保的宣传力度。

五、辩证地理解和推行中央的法治建设精神

马克思主义矛盾的观点揭示了事物运行的动力源泉。其基本思路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让事物充满活力,推动事物不断进步,由低级到高级,推动事物升级发展。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定位于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在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时,就会考虑到对二者之间这一相互制约关系的设置和规范。就会塑造相互促进关系的制度,让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之中,赋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以动态的、富有活力的动力机制,让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为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有机体。而不能使之相互冲突,或者互不关联,或者一方过强,另一方过弱,导致法治体系缺乏活力,从而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这都不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辨证理解和推行放管服改革

1、辨证看待简政放权。以有利于社会活力的思路进行放权,但,同时,以防范社会失范的考虑进行留权,做到“放”与“不放”的辨证统一。在具体执行方面,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简政放权,把握放权的度,凡是社会能够独立运行,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都放权社会,不再越俎代庖,但是,社会发展不成熟,不具备独立运行能力,或者独立运行效果不好,甚至很容易出现偏差的,放权就应当谨慎,或者在放权的同时,要对社会治理能力进行帮助和扶植。让社会既充满活力,同时又秩序井然,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对立统一奠定权利/权力基础。

2、政府放权与管理的辨证统一。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对于权力回撤形成的真空,应当积极管理,填补空白,防止社会失序。“推进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绝不意味着政府可以‘甩手不管'了,而是给政府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要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9]

3、政府服务与放权辨证统一。在政府支持和扶助社会建立自治组织时,既要积极帮助引导,又要注意权力的界限,避免产生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附效果。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扶持目的不仅是为了方便行政目的的达成,也应当充分意识到,扶持行为是为了社会组织自己的自立。否则,初创时期的社会组织就无法完成自理能力的培养,法治社会也就缺少了其组织基础,不能独立地、主动地完成社会工作。

4、政府服务与管理辨证统一。要做到“服”中有“管”,“管”中有“服”,政府既辅助社会享受权利,又要防范其权利的滥用,引导社会履行义务。政府服务范围广泛,有些是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内容,也可归于广义上的“服务”范畴,如政府通过奖励或者引导基金促进社会创业或者产业升级,由于存在资金的发放,这时就应当格外注意发放的对象是符合要求的企业或者个人,从而达到这些措施设计的目标,防止一味强调服务却疏于制度防范与管理,从而导致不法的企业和个人骗取资金,造成国家和人民的损失,事与愿违。

(二)拓展社会与政府互动建设渠道与方式

1、拓展信息公开范围与渠道,放宽社会参与行政行为过程的机会和途径,为社会参与行政履职创造条件,让社会充分参与到政府的法治建设当中,但,同时注意引导和规范社会的参与和信息获得权利及使用权利,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如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正常的监督检查,很难发现深入其中的作弊手段,包括围标、串标、量体裁衣、专家腐败等问题都非常隐蔽,当前在发现的政府工程贪腐案件中,很少是在招投标过程中被发现并制止,说明招投标程序存在缺陷。如果能够引导竞标者监督并为其创造条件,如公开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增加社会监督奖励,引导专业的机构专事监督招投标等,问题的暴露几率就会大增,从而达到政社合作治理招投标事项的功效。法治政府得以完善,法治社会得以发展。

2、与社会一起对违法行为进行治理。在政府简政放权的前提下,随着社会大众权利意识的提高,对行政执法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鉴于促进市场的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国家又禁止行政机关执法方式扰民,影响企业的经营,这一难题让行政机关以传统的执法方式,会左右为难,压力增加,工作难以收到好效果。如果这时,能够积极倡导和促进社会参与执法,在立法中为社会参与提供方便,设置其动力机制,如利益促进机制,让行政机关以最少的投入,收到最大的效果,且不至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减少腐败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当以治理的逻辑和思维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创新监管方式”的要求,让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融为一体。

(三)注意矛盾的主要方面

在以矛盾律看待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时候,也应当注意到,矛盾的两个方面中,必有一个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从国情来看,政府的法治建设当属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社会法治建设的方向、质量和速度。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还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带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5,第2版。

[2]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http://cpc.people.com.cn/n1/2018/0505/c64094-29966415.html

[3]江必新.法治社会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54.

[4]喻中.论社会主义法治一体建设[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15.01.

[5]李克强谈“放管服”改革:用政府权力减法换取市场活力乘法[EB/OL]. http://www.gov.cn/guowuyuan/2017-08/06/content_5216160.htm.

[6]政府工作报告[EB/OL].http://www.gov.cn/zhuanti/2018lh/2018zfgzbg/zfgzbg.htm.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www.gov.cn/jrzg/2013-11/15/content_2528179.htm

[8]张鸣起.论一体建设法治社会[J].中国法学,2016.4

[9]李克强:“放管服”改革说到底就是培育市场环境[EB/OL].http://www.gov.cn/premier/2017-09/08/content_5223450.htm

 
王军
《理论建设》 2018年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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