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事业进程中的难题与对策
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缩小地区差异起着积极作用。虽然这些年,我国慈善组织也在不断地发展壮大,可是因为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兴起较晚,体制尚未成熟,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历史、现状以及问题、对策做了分析介绍。首先从背景意义着手,对国内外研究状况做了扼要说明,同时也阐述了慈善的相关概念及相关理论。简单地阐述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历史沿革,并且通过数据对比和案例分析,总结出我国慈善事业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比较法,列举了西方发达国家中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我国慈善事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一 我国慈善事业现状梳理
(一)研究经验
国外慈善事业兴起比较早,所以研究成果也呈现出专业化、系统化的特点。以美国为例,早在1976年,便成立了非政府组织机构,并于1989年颁布了《非政府组织研究手册》,为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美国设有专门研究慈善事业的期刊,如《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该期刊刊登了许多非营利组织的成功经验,对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美国学者对慈善的研究,各有分工,如在注册、监督、运行等各个方面,都有专门的研究著作。到目前为止,我国最早的一部以慈善命名的著作发表于1991年,即《熊希龄与慈善事业》。直到郑功成先生发布《中华慈善事业》一书,我国慈善领域中才有了一部较为系统化的著作。如今,在我国个别名校也设有专门的研究中心,如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慈善事业研究中心,便致力于我国慈善事业的研究工作。
(二)历史沿革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国早期的慈善思想也由来已久。关于慈善思想,我们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那时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儒家学派脱颖而出,而儒家学派所提倡的“仁、义、礼、智、信”,更加顺应了慈善思想,还有墨家倡导的“兼爱非攻”,也从不同程度上体现出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爱的慈善意识。秦汉时期,由于灾害频发,百姓生活潦倒。因此,在汉宣帝时期,汉朝开始大规模修建“常平仓”,每年征收赋税,储存余粮,以备不时之需,用以灾荒赈恤。而且在受灾严重的地区,朝廷不但要开仓放粮,还会减免服役,以恢复地方经济。两宋时期,我国慈善事业初具雏形。明清时期,由于统治阶级的关注,在之前已有的基础上,政府又创办了一些新的福利机构。如在朱元璋时期建立的养济院,就是用于抚恤孤老的官办慈善机构,并且自始至终贯彻于整个明朝时期。清承明制,直到清朝末期,我国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在列强的炮火下被打破,西方传教士逐渐流入中国,并开始创建教堂、教会,传播西方教义。1930年前后,上海大大小小的慈善组织就达到上百家之多,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在这种水深火热的年代,民间慈善组织对于社会的稳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教育学和经济学有关人力资本生产和使用两分法归一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这是由于重要的经济问题不仅包括教育投入究竟应该多少,而且包括:(1)哪些技能应集中考虑劳动力市场的复杂性;(2)人们获取这些技能的最好方式是什么?(3)如何安排、设计针对学生、家长和教师的正确激励机制,以实现学习成绩最优化。基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取消经济学和教育学两分法,用经济学分析学习过程,明确人们工作中使用技能的方式。
(三)发展现状
总体来说,直到1978年,我国现代慈善事业才有了新的突破。经过近四十来年的探索,政府不断转变观念,民主意识也越来越强。因此,我国的慈善事业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同时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根据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大致可以总结如下:
如图3所示,与对照组比较,TGF组OD值显著升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与TGF组比较,Tβ4中剂量组及高剂量组HLFs细胞OD值显著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我国慈善组织的监督主要体现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而这种双重管理制度难免会产生权责交叉的重复现象。除此之外,慈善组织的财务运行状况主要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监督,同样在这种双重监督的制度下,各部门之间权责不明,业务重叠。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未曾对监督主体作出清晰地权责界定。这样一来,监督主体之间相互推脱责任,监督效率低下等现象就在所难免。另外,我国慈善组织向来“重登记,轻管理”的弊病比较严重,由于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登记要求比较严格,所以许多资金不足的草根慈善组织,难以取得合法身份而以非法状态存在,并且进行着慈善活动,这些草根慈善组织大多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目前,我国慈善领域中现行立法大多是一些陈旧的法律法规,它们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的慈善事业也在飞速发展,这些过时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甚至有些滞后的法律法规,已经变成了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的藩篱。以我国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为例,在其建立之初,我国慈善事业的捐赠主体主要是海外华侨,该法律主要是针对当时的现状,只是根据华侨的要求对捐赠物资的去向以及捐赠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未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管理和捐募、志愿者活动等相关事宜做出任何要求。
从表2中,可以看出,我国慈善组织经济规模呈逐年增长趋势。
4.“互联网+公益”。这几年,互联网发展迅猛,迅速占据了民众生活的大部分时间。在许多网络平台上,如微博、微信、QQ,都见到过网络求助信息,有时也会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对其进行资助。其实,这就是“互联网+公益”的网络慈善模式。近年来,在习总书记的号召下,我国一直在倡导“互联网+”的创新模式。因此,“互联网+公益”逐渐走入公众视野,并为公众,尤其是现代青年人所认可。与传统慈善的捐募方式不同,网络慈善覆盖范围更广,信息传播更快,而且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匿名捐赠,也涉及不到因为面子而捐多捐少的问题,更加体现了自愿性,这样一来便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低门槛的准入平台。如今,“互联网+公益”的模式,正逐渐成为现代青年人捐赠的主流趋势。
表1 我国慈善组织数量发展概况(2001—2010年)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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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至今,政府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慈善事业从未独立成长,而民间慈善与社会团体也并未发挥主体作用。政府过度干预,导致我国慈善领域中第三方机构并未充分发挥其职能,没有像西方国家的第三方一样,通过评估结果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干预过多,还会使得我国慈善组织呈现出半官方化的特点,与慈善事业的初衷相背离,因为政府的角色错位,从而导致个别慈善组织领导的观念错位,并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的腐败问题。
表2 我国部分慈善组织经济规模变化情况(2011-2016年)
数据来源:基金会中心网,http://foundationcenter.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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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慈善组织规模日益壮大。我国慈善组织规模的发展壮大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慈善机构的总数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表现为其经济规模也在快速增长。首先,根据表1数据,来观察我国在过去的十年间,慈善组织数量的发展变化情况。
3.法律制度不断优化。我国第一部有关慈善的综合性法律纲领,就是在2016年新出台的《慈善法》。这部法律一共12章,112条,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我国慈善领域并无统一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即使如此,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也体现在慈善的各个领域,足以保障我国慈善事业的平稳运行。
再次,创新管理技术。农业科研管理者应具备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方法,在创新中发展农业科研管理。农业科研中心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克服传统管理概念的限制[2]。
二、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角色错位
从这组数据中,可以观察到近年来我国慈善机构的数量已经达到了快速发展阶段,慈善机构已由2001年的21万增加到2010年的44.5万。再来看一下近年来我国慈善组织经济规模的发展变化,如表2:
(二)我国慈善事业法律制度尚未健全
开始几天,“包子西施”生意兴隆,刚出笼的包子一会儿就被抢光,顾客大都是年轻人,腿脚不好的爷爷奶奶都拥向“平民包子”。
(三)我国慈善事业监督体系尚未完善
1.公民慈善意识普遍增强。慈善意识,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公众对慈善事业的正确认识,并且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为弱势群体尽一份绵薄之力。就2008年我国发生的两起灾难而言,首先是汶川大地震,从5月12日地震发生之后,截止7月12日,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全国就筹到571亿元的捐赠物资;还有发生在同一年的南方雨雪灾害,在这次灾难中,我国境内捐赠总额为15.5亿元,约占捐赠总量的68%,这些捐赠均来自于我国境内的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
三、完善我国慈善事业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政府角色定位
要想明确政府角色,最重要的一点是让政府转变思想,树立正确的意识。我们可以纵观英美两国政府在慈善领域发挥的作用,在英国,政府与慈善组织是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二者相互辅助,相互弥补,共同促进社会进步。当政府转变思想之后,还要实现政府从管理者向监督者、服务者和保护者的角色转换,使之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强有力的后盾。作为监督者,政府应该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制度,对于任何违法乱纪的现象,绝不姑息纵容,并且一视同仁,严格整顿慈善领域中的歪风邪气。作为服务者,政府更要转变之前领导者的形象,并且为慈善事业提供优惠政策,提供一切尽可能达到的需求帮助,起到辅助作用。作为保护者,政府应该对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负责,明确其权利与义务,并赋予其一定的灵活性,充分激发公众的参与度。
(二)完善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新阶段,但是许多法律法规则呈现出滞后性的特点,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现存问题。因此,要加强对我国慈善领域的法律建设。要想完善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就是在我国慈善领域建立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作为法律纲领,以此来弥补我国慈善法律位阶缺失的现象。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来说,它就曾对慈善组织的注册有如下要求:“在资金方面,全国性的社团,成立基金必须在十万元以上,地方性质的社团,成立基金必须在三万元以上;在人数方面,个人会员的数量必须保持在50人以上,单位会员的数量必须保持在30人以上,如果是个人与单位混合而成的会员,其会员数量同样要保持在50人以上。”同时,税法与慈善法之间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联系,因此要完善我国慈善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完善我国税法,使二者相互协调统一,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慈善组织的监督体系
哲学上讲,内因起决定作用,所以只有做好内部工作,才能使慈善事业发挥最大效用。为此,各慈善组织内部应设立监事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并且做不定期的抽查,对财物情况以及人员调动情况要高度重视,防止内部腐败。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树立以监督为己任,以腐败为可耻的正确观念。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清晰划分职责,使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不越位、不交叉、不重复,各司其职,提高行政效率。完善慈善组织的第三方监督,第三方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公众的、媒体以及第三方评估。公众的监督取决于公众的慈善意识。因此我国应该大力宣传慈善事业,树立良好的形象,使之深入民心,激发群众的参与度。媒体作为最及时有效的监督手段,应该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的作用,敢于揭露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
(四)加强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
要想提高公信力,当务之急便是改变自身形象,找回公众丢失的信心。慈善组织应该重新树立形象,严格治理内部机构,理顺关系,明确职能,提高效率,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之中,参加人道主义的援救工作在改善慈善组织形象的同时,还要加强我国慈善文化建设,大力宣传慈善思想,使公众对慈善事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以偏概全,从之前的阴影中走出来。在我国,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并不像英国一样,出于主观意愿,以志愿者为主体,个人服务意识较强。我国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大多为聘用制员工,以获取劳动报酬为最终需要。这样一来,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着慈善事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职业化的训练。同时还应该强化对员工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律知识培养,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并且从中挑选出优秀人才进行着重培养,为我国慈善事业的有效运行作出最大努力。
在长株潭经济社会一体化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不断深化发展的背景下,三年来,长株潭地区创客空间实现了高速度的发展。三座城市创客空间总数量从2014年的16家增长到2016年的66家,增长幅度超过300%,为区域创新发展积累了新动能。但是,由于在高速度发展过程中忽视了三座城市创客空间的合理化布局和均衡化发展,出现了空间特色定位欠缺、资源分享不充分等新矛盾,导致了同质化竞争、资源使用低效、服务地方经济能力不强等新问题。若不及时加以解决,上述问题势必成为制约三座城市创客空间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创新驱动、服务转型升级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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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6/05-27/7886187.shtml
[8]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5/0729/c217905-27379106.html
[9]中央政府门户网:http://www.gov.cn/gzdt/2011-07/15/content_1907360.Htm
[10]基金会中心网.http://foundationcenter.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