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延续到渐变:抗战前国民政府的禁烟禁毒
自晚清以降,鸦片烟毒一直是祸害我中华民族于沉沦的万恶渊薮,近代思想家魏源曾说:“鸦片流毒,为中国三千年史未有之祸。”[1] 1078为此,历届政府都为禁止烟毒作出过巨大努力。出于现实问题和禁毒工作的需要,后人对历代政府的禁毒研究也盛极一时。学术界目前对于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禁烟禁毒研究虽然有一定的成果,且起点较高,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成果各有侧异,且大多成书于九十年代,无论是史料的运用还是研究视角都显得相对滞后。①甚至时至今日,学界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中间已出现了近十多年的学术断层。
因此,关于国民政府禁烟禁毒的研究仍有以下几个值得突破的地方:(一)史料的运用。从史料方面来看,学术界关于该领域内的史料运用主要还是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所编纂的禁烟禁毒部门的出版刊物为主,对于政府档案和各地报刊的运用相对不足,一些文史资料等以及揭露和抹黑国民政府禁烟的口述史料则还普遍存在。而近年由台湾“国史馆”整理出版的《国民政府禁烟史料》②则相对弥补了这一方面的不足。(二)关于抗战前国民政府禁烟阶段的划分问题。以往的研究往往将其简单地定义为“寓禁于征”和“断禁”等两个时期,忽略了国民政府在抗战前的禁烟禁毒是一个不断上升和强化的过程。③事实上,国民政府每个时期的禁烟决心和禁烟力度以及禁烟政策,都不尽相同,是一个从延续到渐变的过程。(三)关于国民政府禁烟禁毒的评价问题。以往的著作和论文在评价国民政府禁烟禁毒的时候大部分是持否定态度的。④笔者以为,在抗战前,国民政府在禁止烟毒方面作出了一定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此,我们应该给予肯定。(四)关于禁烟人物蒋介石的评价问题。到目前为止,学界基本上认为蒋介石是民国烟毒泛滥的罪魁祸首,蒋禁烟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⑤笔者以为,蒋介石本人不仅十分痛恶鸦片,而且他作为国民政府禁烟禁毒的实际推动者和领导者,在肃清我国烟毒问题上也功不可没。
因此,在吸收前辈研究成果和总结其不足的基础上,本文尝试利用大陆已有的和台湾“国史馆”出版不久、学界利用较少的《国民政府禁烟史料》,重新梳理抗战前国民政府的禁烟禁毒,对其作一动态而连贯的考察, 以期重新评价国民政府以及蒋介石在抗战前在禁烟禁毒方面所作的努力。⑥
一、 “渐禁”:民逼官进的禁烟运动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宣布将秉承总理遗教,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了一定的革新。孙中山终其一生都在为禁烟而奔走相告,其同鸦片的斗争从没停止过,临死时仍嘱咐后人“对鸦片之宣战,绝对不可妥协,更不可放弃”[2]492。因此,禁烟这样一个关乎政府形象的重要任务在一定程度上要被纳入到社会管理层面上来,也将为宣称秉承总理遗训的南京国民政府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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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5月,在内忧外患的环境下,刚刚奠都南京的国民政府就收到了中华国民拒毒会等民间各团体要求禁止鸦片的请愿书,提出了政府当局应严禁外洋鸦片、吗啡、海洛因、高根、红丸等毒品的输入,各省文武官员应严禁栽种鸦片等八项禁烟要求。[3]与此同时,国联烟毒顾问委员参事致函中国外交部,说中国政权现在已经在国民政府手中,因此,国民政府对于禁烟之态度,深为国际所瞩目。[4] 254在各种内外因的共同作用下,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实施禁烟。1927年8月20日,国民党召开第105次中央政治会议,决定由财政部设立禁烟总处,从1928年起,限期3年内禁绝鸦片。[5] 191根据会议精神,财政部制定了一个《禁烟暂行章程》。主要内容为:1.自1928年起,三年内鸦片烟完全禁绝;2.财政部设禁烟处管理全国禁烟事宜;3.国民政府辖区内的烟苗一律铲除,不得栽种。[6] 36然而,该条例一经公布后即遭到社会各界的反对。著名经济学家马寅初就发表演讲称:“鄙意以为禁烟之事,宜划归民政,不宜划归财政。盖财政以收入之多寡,为考成之标准,收入愈多,成绩愈好,此与禁烟本意,大相背驰。”[7]140而北京的《晨报》早在7月份就从内部得知该条例的内容,因此就发文称其禁烟为“鸦片公买之办法”[8]。
在一片反对声中,南京国民政府不得不作出回应,从而对原来的《禁烟暂行章程》进行了修改。1927年11月,国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正国民政府禁烟条例》,一共20条。与未修正过的禁烟条例相比,除了增加了一些罚款性的补充内容外,与原来的禁烟条例没有多大区别。修正后的禁烟条例除了补充了鸦片烟毒的定义和相关烟案的司法审理条例之外,基本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与广州国民政府一样,为收税而禁烟的禁烟政策仍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禁烟立场和态度,这样的禁烟条例势必还会遭到各界的反对。因此,该条例11月一经公布后,又遭到了舆论界的挞伐。代表民间禁烟势力的中华国民拒毒会就首先提出抗议。拒毒会的负责人黄嘉惠曾就批评道:“在青天白日旗下,最矛盾之事,莫过于禁烟,南京之禁烟为清利之事业,当局乃认为筹饷之源。”[9] 297时为浙江省政府委员的马寅初又发表演讲称:“兄弟认为禁鸦片为第一个大问题,我们天天读总理遗嘱,说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可是政府连鸦片都不禁止,人人将成为鸦片鬼,还讲什么民族主义。”[10]浙江省政府则公开反对南京政府的修正案,并要求政府收回成命。[11]52江苏省政府也认为中央政府应重新制定新的禁烟条例,裁撤现有的禁烟机构,并要求收回本省的禁烟权力。[12]
在地方政府和民众的反对和要求下,南京国民政府不得不再次对禁烟方案作出调整和修正。1928年3月,南京政府再次对现有的禁烟条例作出修正,财政部还制定了一个《征收戒烟药料特税章程》和《戒烟药料印花领用章程》。其实质就是把鸦片更名为戒烟药料,在“更名”的情况下使征收鸦片税收合法化。章程规定在各省扼要地点设立专运所,辖区内又设卡或分所,随时对戒烟药料进行检查,戒烟药料在起运地征收十分之五的税率,达到目的地后再收十分之五,也就是说抽税率竟达75%。[6]37-38针对这次修改,时人于德恩也认为此次修改“无大变异”[5] 196。
纵观这一时期的南京国民政府的禁烟禁毒,基本上还是延续了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方针,即偏重于收税。学术界称其为“寓禁于征”。由于政府决定三年内采取逐步禁绝的方针,故又称“渐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虽然有禁烟的趋向,但是仍然不肯放弃丰厚的鸦片利润,所以就遭到了当时舆论界的一致反对。中华国民拒毒会会长罗运炎说道:“国府一年来对于禁烟之设施观之,不觉令人失望之余,深兹痛心。禁烟当局置禁烟于不顾,反筹响之图……高悬总理遗像,党国旗帜,其辱没总理,辱没党国至此。” [13] 245-246作为政府内部财政部次长的郑洪年同样说道:“目下禁烟计划,仅为筹款之计,如谋禁烟,不但不能禁烟,实足纵毒。此种稗政实非人民所喜,更非国府下应有之象。本部屡思修改,因军费紧急,未遑计及。”[14]
针对行政问责主体单一的问题,应充分发展多元化行政问责主体。一方面,我国公民应充分发挥自身的问责作用,积极监督政府行政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人大代表、社会媒体等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监督政府行为中,积极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发展,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此外,针对行政问责客体模糊的问题,政府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能,细化不同部门的分工,甚至具体到每个员工、每个岗位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问责主体可以及时找到相关负责人来承担责任。
二、“断禁”:全国禁烟会议后的禁烟禁毒
二次北伐完成后,全国军事底定,国民政府开始进入训政时期。迫于民间和政府内部的各种关于禁烟的呼声和压力,再加上原有的禁烟政策和机构已完全不适应,国民政府决定调整禁烟机构和禁烟政策。就机构来讲,当时“禁烟局所林立,耗费至巨,以致民怨沸腾”[15]130。就禁烟效果来讲,“国府推行寓禁于征,实际所得税款不过是区区小数……国府的禁烟办法,固然谈不上真正禁烟,即连敛财也谈不上”[13] 245-246。因此,就不得不另辟蹊径,改弦更张,“乃毅然决然废止修正禁烟条例,恢复传统断禁政策”[17]91。其中又尤其以全国禁烟会议的召开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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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11月1日,全国禁烟会议正式召开。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以及地方实力派都亲自或派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宣誓道:“今者国民政府统一中原,打倒破坏禁烟之军阀,本总理拒毒之遗教,外以雪八十年来之奇耻,内以为民生主义之造端,毅然痛革寓禁于征之秕政,设立全国禁烟委员会,厉行铲除烟毒之计划,更开禁烟会议,以求国人之公意”。[16]3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亲自主持会议,决议颁行禁烟法及施行条例,彻底禁绝烟毒,并发表演讲称:“救国必自禁烟始,欲实行禁烟必自中央人员始”。[18]336全国禁烟会议囊括了党政军商以及民间等各种阶层和势力,使举国禁烟势力齐聚一堂,实现了禁烟力量的大融合。与此同时,也使国民政府和民间在禁烟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形成了相互信任与合作的局面,对今后禁烟运动的展开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因此,当时的社会各界都对其给予了很高的期待和评价。戴季陶就说:“禁烟会议是中国向光明路上去的起点。” [19]883拒毒会成员钟可讬就说:“此次大会,所提议案,缜密周详,极深敬佩……负有救国救民一切之重大使命,清除国家社会前途之障碍,而涤除祸国病民之毒气,共建殊勋,成兹伟业。”[20]96
全国禁烟会议召开后,国民政府集中时间和力量在以《禁烟法》和《实行禁烟条例》为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禁烟禁毒的法令和条例。从1928年12月到1930年年底,仅仅两年的时间里,国民政府颁布了重要禁烟法令14种。其中关于禁烟法例者3种,关于查验者共6种,关于戒烟所者共3种,关于禁烟官吏者2种。[5]209国民政府从禁烟本身、戒烟、查验、禁烟官员等几个方面系统地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和条例,形成全新的不同于以往“渐禁”时期的禁烟法律体系。在一系列法令的颁布下,国民政府的禁烟机构也发生了很大的调整。因为原有的在财政部下设禁烟处的禁烟机构体系已不适合“断禁”时期的禁烟政策,而机构的设置势必要通过立法程序的确认。因此,以法令的形式,国民政府的禁烟机构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其次,从缴获毒品的数量来看,仅1932年,全国各地查获的烟具、毒具共743件,捕获鸦片犯25 000多人,没收吗啡、鸦片等毒品146 000多两,全国各省地方法院没收鸦片共103 542.06两,烈性毒品共42 579.43两[26]159-210 。这一年全国各地邮局缉获的鸦片及麻醉品达到1 317 799.97公分[27],按照当时的度量换算,总共为658 899.98两。因此,在各地海关和法院以及各级交通运输机关的共同作用下,其查禁毒品的力度和数目相比于“渐禁”时期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从1928年下半年到1934年“剿共”的军事结束,国民政府在决心禁烟的“断禁”时期内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并成立了大量的禁烟机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中当时身为禁烟委员会调查科主任骆子介就说,在过去的近两年时间里国民政府在禁烟方面做了十件大事,分别为召集全国禁烟会议、派员出席国际禁烟顾问会、派员调查国内烟祸流行实况、派员调查外人输入麻醉品情形、受理全国呈控违犯烟禁案件、厘定各项禁烟法规、实施全国禁烟会议各项决议案、调制全国禁烟成绩统计、编印各种禁烟刊物、肃清首都烟祸等[23]147-148。具体来讲,“断禁”时期国民政府在禁烟禁毒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国民政府本身的努力来看,以1929年为例,在宣传禁烟方面所作的努力有:创办禁烟刊物40多种,拟定各项标语128种,公布禁烟消息391件[30]152。因此,在禁烟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声势。在教育和普及民众禁烟方面起了巨大作用。从法令的颁布数量来看,这一期间颁布或修改有关禁烟的法令多达50多条,再加上地方政府自行颁布的有关禁烟的条文,其数目也颇为可观⑦。
禁烟机构的变化首先体现在中央层面,即禁烟委员会的设置。1928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的《禁烟法施行条例》规定全国禁烟会议有建议及审议一切禁烟事宜的权力,禁烟委员会则有“督理全国禁烟事宜”的权力。[27]42-45其次,在地方也设立禁烟委员会分会。《禁烟委员会组织条例》甚至规定禁烟委员会“承国民政府之命,执行全国禁烟事务……对各省及特别市政府之禁烟措置及其处分得指导并督促之”[22]。由此,禁烟委员会成了全国禁烟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而1930年颁布的《禁烟法施行规则》则规定:“为图烟祸早日肃清起见,各高级地方政府所在地,应一律组织设省市禁烟委员会,承禁烟委员会之命暨该管高级地方政府之监督,督理全省或特别市全市禁烟事宜。”[21]341由此,从纵向上来看,国民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以行政机关为主轴的禁烟系统;从横向上来看,其形成了行政、检查、戒毒医院和司法等三个坐标系统。如此相对完善的禁烟机构系统,与1928年以前的单向的、一元的禁烟机构相比,自不可同日而语。
再次,从各地政府执行禁烟政策的力度以及所取得的成绩来看,虽然各个省区有一定的差异,但就国民政府统制的核心区域如江浙一带来讲,其禁烟政策基本上得到了落实。如“浙江、江苏、山东、河北、山西、陕西等省成绩较为显著” [28]400,其中仅1933年到1934年,浙江省抓捕毒贩10 100人,设立戒烟所200多个,有30 000人相继戒掉了毒瘾。[29]江苏省各法院在1928—1929年仅一年时间里就办理烟案21 429起,抓捕烟犯13 495名,海关查获鸦片585 553两,吗啡7 580两,海洛因2 297两,高根421两。[30] 24福建省在1929年内就查获烟土43 400两,捕获烟犯2 666人,破获烟案17 970余件,铲除烟苗14 900亩。[31]湖南、湖北以及江西、河南作为“剿共”的核心区域,在武汉、南昌行营和“剿匪”总司令部的直接控制下,禁烟也取得颇明显的成绩。如湖北全省戒除烟瘾者达万余人,“并令鄂西北两区设立戒烟医院,实行勒戒,督促进行,极为认真,一年以来,却又有显著成绩”[29]119。因此,全国禁烟会议结束前后,国民政府放弃“寓禁于征”的禁烟政策,从渐禁开始到断禁,并取得了不错的禁烟成绩。但由于边远省区和地方军阀的阳奉阴违,吏治的腐败,再加上外国势力在华贩运毒品的势头屡增不减等原因,烟毒仍然没有完全禁除。如何完全禁除烟毒,扫清“乌烟瘴气”的民国社会,国民政府仍在探索中。
三、“绝禁”: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
1935年,随着军事上“剿共”的基本胜利,国民政府“安内”的目标初步完成,中央势力也开始渗透到川、滇、黔三省,“中央一体化”政策初见成效。在大后方稳定、法币改革后财政有所好转、中央势力深入西南产烟大省后,全国范围内实施大规模禁烟的条件已趋于成熟。由此,国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场声势和规模都空前的禁烟运动,史称“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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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4月1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向全国发布“禁烟通令”,宣布实施“两年禁毒六年禁烟”的计划。通令指出:“对于烈性毒品,则规定自二十四年至二十五年年底止,以两年为彻底禁绝之限期……对于禁烟方面,则按六年禁绝期限,自二十四年至二十几年年底为止。” [6]133-134由此,国民政府开始实施“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计划,并将禁烟工作分为两个部分,一为禁烟,一为禁毒。对于禁毒,其总体目标为以1935年到1936年共两年时间为期限,达到绝禁;对于禁烟,则以1935年到1940年共六年时间为期限,目标也为绝禁。为实现禁烟权力的集中,彻底贯彻“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计划,应委员长蒋介石的请求,决定废止禁烟法,裁撤禁烟委员会,设置禁烟总监办理全国禁烟事宜,并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任,关于禁烟禁毒的法规也由禁烟总监参照军事委员会所颁禁烟禁毒法令,分别制定[6]145。这样,国民政府的“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便在军事委员会与蒋介石的领导下全面展开。
1.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的禁烟机构
[31]闽省禁烟成绩[N].民国日报,1930-04-13.
“二六运动”前期的禁烟组织系统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在军事委员会和禁烟总监的统辖下,国民政府的禁烟机构由一向统辖于行政院而转为军事委员会,从而使禁烟含有军法性质,“至是全国禁烟向之为一普通内务行政者,今乃含有军事性质,向之直隶于行政院者,今乃改隶于最高军事机关,质言之,全国禁烟禁毒诸端,已完全部勒于军法之下,权力集中,推动自易”[33]。因此,就禁烟机构来讲,主要表现为权力更加集中化和分工更加明确化。
2.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的立法
[7]徐斌,马大成.马寅初年谱长编[Z].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纵观六年禁政时期的法令,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法令完备。这一方面可以从颁布法律的数量上略窥一二,另一方面从内容上来看,既有行政立法,又有刑事立法,还有司法审判方面的解释和规定,各方面环环相扣,使得整个禁毒立法显得立体而全面。二、军法审判,军事化色彩浓厚。六年禁政前期,所有的禁烟法令都直接由军委会制定,并且不需要征得立法院的同意,所有的烟毒案件也都在军委会的指导或相关的军事机关进行审判。蒋介石就曾致电孔祥熙称:“所有烟毒案件仍依现行之禁烟禁毒治罪条例,概以军法处理,凡有案件,由各地有军法职权之机关,负责依法讯办。”[34]168所以,从法律的制定、执行以及司法审判方面来讲,六年禁政时期的禁烟禁毒法律均带有很强的军事化色彩。三、重刑重惩。整个六年禁政时期的法律偏重于用重刑重典来惩治吸、售、运、种毒品的人,这也是这一时期法令的一大特点。《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和《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的量刑程度来看,其中关于吸食毒品者都处以死刑,这在整个中国禁毒史上严厉程度恐怕无出其右。
3.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的成效
六年禁烟计划是国民政府自身发动的一场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从政府本身的宣传来看,这场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其谓“全国各地均已于本年内先后提前禁绝”,“成效彰著”,基本上完成了绝禁的目标,蒋介石更把它看作是“民族人格除旧布新”的最大枢纽。[35]然而,国民政府六年禁烟计划取得的成果究竟如何?宏观的宣传性话语背后,我们更需要的是微观性的数据来说明和论证。下面笔者就从国民政府在运动实施的几个层面分别来论述这场规模空前的禁烟运动所取得的成绩。
一、禁种。禁种在国民政府六年禁烟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最受重视,杜绝鸦片的种植乃禁烟的治本之法,因此所取得的成绩也最大。六年禁烟运动开展后,仅1935年内,绝对禁种省份中就有豫、鄂、皖、赣、苏、浙、闽、冀、鲁、晋10省上报均已肃清烟苗,并且在中央派出禁烟特派员的实地勘察后,确无烟苗种植。禁烟特派员后来曾调查评价道:“论绝对禁种省份与分年禁种省份,设若发现野生私苗,无不尽量铲除。”1938年,其又称除战区外,查禁均甚严厉,尚无种烟事情[34]3-5。这表明在绝对禁种地区,国民政府在禁种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可以说基本上杜绝了鸦片的种植,虽然这些成果在说法上有所夸大,“但总体上仍符合事实,可见,绝对禁种省份的禁种工作是颇有成效的”[4]383。
二、禁吸。禁吸是整个禁烟运动中最后的环节,也是政府实行禁烟的终极目标。国民政府原计划在1935年实行烟民的登记,以每年减少烟民五分之一的渐禁方式来实现禁吸,到1940年底实现禁绝所有烟民吸鸦片烟的目标。然而统计烟民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因此在这一过程中难免有许多纰漏,但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烟民登记和统计以及戒烟活动都是比较认真的,成绩也很显著。从1935到1939年禁烟运动开始后的四年多时间里就有近1 500 000人成功戒除了烟瘾,成功戒烟人数占烟民总数的37.2%。[34]
作为《藤野先生》和《〈呐喊〉自序》的作者,鲁迅留给后来者的不仅仅是文本,还有他本人赋予文本的意义。固然,从阐释的角度来说,这种文本与意义的绝对统一仅仅存在于鲁迅自己的意识中。但作为后来者,如果不在关注文本的同时关注鲁迅为文本赋值的过程,就一定会遇到阐释上的困难。因为鲁迅所留下的不仅仅是一个故事,还有关于这一故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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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毒。由于国民政府提出两年禁毒的计划,并用重刑来惩治吸售运制毒品的行为,因此,在两年禁毒工作期间,各地政府都能认真办理,并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绩。如历来毒品较为泛滥的山西省,在两年禁毒运动展开后实行切结和连坐处罚办法,历年均查获大量毒品案件,仅1935年半年时间就查获4 863件毒品案。[36]55江苏省则由警备司令部来专司其职,查禁工作尤为严厉,1935年共破获吸毒案件1 891件,贩毒案件320件,运制毒案件14件,戒绝吸毒者3 128人。[37]1935年,据江苏、浙江、四川等9省与天津、上海两市的报告,这一年共查获制毒案件81件,抓捕制毒犯228人,但到1937年大部分省市上报时已近基本上没有什么制毒案件了。[38]因此,就禁毒方面来讲,也是很有成效的。
“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是国民政府领导的、可以说是近代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禁烟运动,国民政府为此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非常可观的成绩。总体来说基本肃清了大部分地区烟毒的危害,公开的种、吸、运、售毒品的现象已不存在,吸烟吸毒的人数也大为减少。因此抗战时期曾长期担任我党地下工作者的吴济生在评价国民政府的“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时,他以自己亲眼看到的情况说道:“现在渝地的瘾民,在政府设立禁烟督办公署严厉执行之下,差不多不戒而自戒除了,从此百余年的烟毒可以从逐渐减少而至于肃清。”[39]139
四、比较中的审视:抗战前国民政府禁烟禁毒之评价
中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国民政府可以说自始至终都是在不断地同烟毒作斗争,尽了很大的努力来肃清烟毒。虽然在禁烟禁毒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很多的黑幕,但政府力图禁绝鸦片的决心和诚意是不容置疑的,尤其是中央政府。蒋介石就曾在各种公开场合反复强调政府将秉承总理“禁毒遗训”,表明了禁绝毒品的决心。 从国民政府在禁烟禁毒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来看。以国民政府的首都南京为例,作为政府对内对外形象的重要地区则完全实现了毒品的禁绝,这可以从当时居住在南京的外籍人士口中得到证实。美籍人士贝德士,在南京生活与工作了20多年,1920年就来到南京并担任金陵大学历史系教授。他指出,在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之前,南京地区的禁毒工作十分成功,鸦片、海洛因等毒品极为稀少。他在1938年11月22日的一封《关于毒品问题的公开信》中说:“过去5年,由于政府长期认真坚持禁止此种贸易,加上过去30年教育的努力,鸦片的使用量甚为微小,海洛因则毫无所知。”[40]44与贝德士持同样看法的,还有担任日本关东厅事务官的藤原铁太郎。他在所著的《鸦片制度调查报告》中谈及战前南京的禁烟禁毒情况时也写道:“(战前)南京贩卖鸦片、经营烟馆的一切活动完全没有,抽大烟的基本上没有……迄今尚未听到有人因吸鸦片而触犯刑律者。若有吸食鸦片者的消息传开来,那么该人将会被社会摒弃,人们耻于与之为伍,他也因之失去社会地位。”[41] 79因此,战后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法庭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中就说:“在1937年以前,南京已经差不多肃清了吸食者。”[42]370
南京作为国民政府首都,这种非典型的城市虽然不能代表国民政府所有统治区的禁毒情况,但作为一个有代表性和象征性意义的地区,其至少体现了国民政府禁烟的决心和诚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只要政府的权力和控制力能完全渗透到各区域中,禁烟禁毒的政策能够在地方认真的贯彻和实施,国民政府是完全有能力做到烟毒彻底肃清的。同样,南京的成绩也显示了如果不是抗战的爆发,国民政府也是有可能绝禁烟毒的。因此,在评价抗战前国民政府的禁烟禁毒时,我们就必须得考虑到抗战爆发这个因素,不能将抗战爆发在禁烟禁毒方面所造成的恶果这种客观影响迁罪于国民政府本身禁烟不力或缺乏诚意。台湾学者在评价抗战前国民政府的禁烟禁毒时就说:“当禁烟积极进行而稍见成果之时,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禁政成果颇受影响,然政府之努力已可明显见之。”[43]倘若不是日本发动全面的侵华战争,六年禁政得以不打折扣的贯彻实施,假以时日,国民政府也有可能肃清危害中国百年的烟毒。因此,日本打乱我国禁毒计划,影响我国禁毒进程的罪名也不应完全由国民政府来担负。战后,在东京的远东国际法庭上,南京高等法院提供了一份《禁止吸食鸦片处理经过》的说明材料,认为五年计划“实施两年后,成效显著,尤其是江苏、浙江两省的处理颇有成绩。如果不是爆发战事的话,五年禁烟计划十有八九是会达成的” [41]。
试验设在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周寨村白咀组,N 35°39′885″、E107°40′832″,海拔 1346m,年平均气温10℃左右,无霜期160~180 d,年降水量400~600mm。试验地块地势平坦,不具备灌溉条件,土壤肥力中等偏高,前茬作物为玉米。土壤类型为黑垆土,有机质含量为23.1g/kg、有效磷含量为24.1mg/kg、速效钾含量为168mg/kg、缓效钾含量为1213mg/kg、全氮含量为0.85g/kg、碱解氮含量为63.3mg/kg。
评价国民政府的禁烟禁毒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各种影响禁烟禁毒的主客观因素。中国的毒品泛滥程度历经时间长,并在近代这样一个特殊的国际国内环境里显得日益复杂,积弊难改。“近代中国的禁毒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社会和政府政策的执行问题,而是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各个领域。”[44]320毒品可以说是嵌在中国肌体里的一颗毒瘤,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准备以及强大的社会控制力的政府是很难拔除的。而国民党本身却是一个“弱势独裁”[45]4政党,一党训政的国民政府实行的也是“弱势的独裁统治”,政治上的混乱使得禁烟政策无法完全推行,财政上的困难也使得政府初期采取寓禁于征的政策,社会教育不发达和民众素质的普遍低下,再加上国际贩毒势力的纵毒,这些都是烟毒难以禁除的重要原因。
时人和以往论者在评价战前国民政府禁烟禁毒时,往往以政府初期的禁烟政策为“把柄”,在批判政府“渐禁”政策的过程中就逐渐将其演变为国民本身贩毒运毒。我们知道社会风气的改善不是一蹴而就,尤其是禁绝鸦片与毒品的问题。蒋介石也说政府绝对没有寓禁于征,想要延长鸦片税收期以图财政上的便利,政府的意思,绝对的是要想一个完善的有效办法,尽早达到禁绝鸦片,扫除烟毒的目的[46]4。更何况寓禁于征本身也不是目的,它只是政府在位实施鸦片统治以渐禁的方式达到绝禁目的过程中的一种方法。蒋介石就曾说:“其实当初制定禁烟政策,收一些特税本不是寓禁于征,要借着这个方法,实行种运售吸的统制管理。”[46]19事实上清末开展的轰轰烈烈的禁烟运动所采取的也是渐禁的方式,政府同样从鸦片中收取了大量的捐税,但对于清末的禁烟运动学术界基本上予以肯定。就某一项制度和政策的评价而言,史学大家钱穆先生曾有过一段精彩的论述,他说:“任何一制度, 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 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 即根据其实际利弊而判定。”[47]5-7
质言之,国民政府从成立之初起就致力于禁除危害中国大半个世纪的烟毒,在经过抗战前十年的努力后,基本上肃清了大部分区域的鸦片以及毒品。研究日本鸦片贸易和侵略的著名日本学者江口圭一也说:“在卢沟桥事变之前,为禁绝吸食鸦片,中国政府决然地进行了持久的努力,至1937年已基本肃清了鸦片。” [41]84虽然由于各种原因,国民政府的禁烟政策饱受质疑和批评,禁烟的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黑幕,但为禁绝烟毒,国民政府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为保持抗战时期我国兵员士气和战斗力方面,为抗日战争的全面胜利起了重要作用。
因此,就抗战前国民政府的禁烟禁毒,我们总体还是应该予以肯定。对于往届政府在肃清烟毒改善社会风气和国家形象、增强民族战斗力等禁烟禁毒社会事业方面所作的努力和成就,我们不应再予以否定或道德上的批判。历史是过程论,而不是结果论,更不能以成王败寇的方式去评价历史。法国著名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曾说:“千言万语,归根结底,理解才是历史研究的指路明灯。”[48]105理解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理解因抗战的爆发国民政府未能完全肃清烟毒,这是我们评价国民政府禁烟禁毒的重要尺度。
注释:
①代表作有苏智良:《中国毒品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王宏斌:《禁毒史鉴》,长沙:岳麓书社, 1997年;蒋秋明、朱庆葆:《中国禁毒历程》,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三本书都涉及了国民政府的禁烟禁毒,但是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且对国民政府禁烟禁毒的评价不一。
②它主要以“国史馆现藏之国民政府、行政院、司法院、内政部、财政部、卫生署、司法行政部、蒋中正总统等单位之档案为主要取材内容,间或辅以其他相关资料,如当事人的日记,回忆录……汇编成册”,编辑出版。其计划出十册,目前已经出了四册。参见朱文原:《国民政府禁烟史料》(序言),台北:国史馆,2003年,第7页。
③如季鹏:《1927—1935年国民政府禁烟述评》,《民国档案》2000年第1期;吴永明《南京国民政府禁烟述略》,《江西社会科学》1998年第7期;王金香:《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禁烟政策》,《民国档案》1994年第2期。
④如傅建成在评价整个国民政府的禁烟禁毒时就说,“南京国民政府禁烟不力,知法犯法”,见傅建成:《百年瘟疫:烟毒问题与中国社会》,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81页;王金香更说国民政府的禁烟政策是为其鸦片专卖服务的,“这些条例的制定促进的鸦片的泛滥,在长期内造成人们思想的混乱”。见王金香:《中国禁毒简史》,学习出版社,1996年,第98—99页;邵雍也说国民政府“出于利益的驱动,经常是假禁毒真贩毒、短期禁毒长期贩毒、禁毒与贩毒并存”,见邵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禁毒与贩毒》,《“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第九届中国社会史年会论文集》,2002年8月。
⑤周斌就认为,“蒋介石查禁鸦片有不可告人的险恶用心……他借禁烟缉私之名,在全国各地扩充效忠自己的武装力量”,见周斌:《抗战前国民政府禁毒政策述评》,《学海》1996年第5期;苏智良认为,蒋介石禁烟的实质,“就是为了对付工农红军,并通过高度集中的权力,实行比以往更彻底的‘寓禁于征’,以最大限度地从鸦片中攫取财富”,见苏智良:《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年,第311页。关于蒋介石在禁烟方面的评价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孙修福的研究,孙属老一辈的学者。他认为,蒋介石“一方面标榜禁烟,一方面又以鸦片为财源,大征鸦片税”,“蒋介石就是靠鸦片特税维持着与共产党打内战的军政费用”,民国时期鸦片泛滥,屡禁不止,“蒋介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见孙修福:《蒋介石与鸦片特税》,《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1期。
⑥由于篇幅有限,对于蒋介石的禁烟思想、禁烟行动及其功过,笔者将另外专门撰文进行讨论。
⑦该数据由笔者根据《中国禁毒史资料》和《国民政府禁烟史料》统计而来,可能会有遗漏,实际应该不止这个数。
一年一次对电流表以及电压表进行效验,确定其是否准确、可靠。一个月一次对绝缘设备进行绝缘检测,确定其是否受潮或者破损。保护接地连接线路是否可靠。一个月一次,对各类辅助电路元件进行检查,例如:继电器或者仪表等。确定其是否能够正常使用。一个月一次对辅助电路端子或者接插件进行检查,确定其是否牢固可用,信号灯是否正常工作等。定期对直流屏蓄电池是否正常进行检查,例如:液位或者比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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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文原.国民政府禁烟史料:第2册[Z].台北:“台湾国史馆”,2004.
由于从前的立法存在缺陷且烟毒屡禁不止,蒋介石就说:“向日毒祸烟氛,蔓延过广,今欲彻底肃清,如期绝禁,自非更进一步严定程序。”[19]10931935年4月4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制定《禁烟实施办法》和《禁毒实施办法》,两条法令具有纲领性的文件作用。在《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和《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的导向下,军委会和国民政府颁布了大量的有关禁烟禁毒的法令,其内容涉及了禁烟禁毒的各个环节。
[8]宁政府鸦片公买之办法[N].晨报.1927-07-30.
[9]苏智良.中国毒品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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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罗运炎.毒品问题[M].上海:商务出版社,1936.
[18]周美华,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4)[Z].台北:“国史馆”,2003.
词云图(简称“词云”),也叫文字云,是对文本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关键词”予以视觉化的展现,目前词云已成为文本数据可视化的一种常用方式。在词云中,通常是不同的单词(词组)采用不同的颜色表示,不同词频或权重的单词(词组)采用不同的字号表示。目前互联网上已经有很多在线词云工具,例如国外的Word-Art、Wordle、WordItOut、Tagxedo、Tagul 等,以及国内的“图悦”等。即便是智能手机,用户可以也可以找到制作词云的App。在Python 环境下,使用第三方的WordCloud 库也能轻松地完成词云的制件,并对其进行个性化的处理。
内部审计是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国内企业内部审计企业工作的执行力,内部审计需要得到企业治理结构的支持。当前,多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主管和分管内部审计部门,故难以实现审计工作的独立开展,尤其是审计企业及管理层时,更难以保障审计的独立性。有研究者提出,内部审计应该归为监事会管理,但是国内的企业监事会成员由政府机构指派或者由董事会指派,进而影响了监事会自身职能的发挥,故内部审计监事会管理模式同企业内部需求之间存在矛盾。由于上述原因,我国企业正在积极地借鉴国外企业内部审计的成功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调查工作,进而满足企业内部审计在权威性以及独立性方面的要求。
[20]禁烟委员会,编.禁烟论丛:第1集[Z].禁烟委员会刊印,出版年份不详.
[21]朱文原,编.国民政府禁烟史料:第1册[Z].台北:“国史馆”,2004.
[22]禁烟委员会组织条例[J].国民政府公报,第1928(76):88.
[23]禁烟委员会,编印.禁烟公报[J].15-16期合刊:147-148.
[24]中华国民拒毒会调查科,编印.中国烟祸年鉴[J].1929(3):25
1.2 文献排除标准 ①治疗组中包含有灸法的治疗,对照组中包含有针刺疗法;②未报告完整数据的研究;③重复发表的研究。
暴露源危险度的分级:(1)低传染性:病毒载量水平低、无症状或高CD4+T淋巴细胞水平;(2)高传染性:病毒载量水平高、艾滋病晚期、原发HIV感染、低CD4+T淋巴细胞水平;(3)暴露源情况不明:暴露源所处的病程阶段不明、暴露源是否为HIV感染,以及污染的器械或物品所带的病毒载量不明。
[26]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宣传委员会,编印.禁烟之理论与实施[Z].正中书局,1934.
[27]禁烟委员会,编印.民国二十一年统计汇报[Z].1932.
[28]王宏斌.禁毒史鉴[M].长沙:岳麓书社,1997.
[29]一年来各省市禁烟概况[J].内政部禁烟委员会编.禁烟纪念特刊.1935.
[30]中华国民拒毒会调查科,编印.中国烟祸年鉴[J].1929(3):24.
1935年5月,国民政府撤销禁烟委员会后,随即在6月颁布了《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禁烟委员会总会组织章程》,成立了军事委员会禁烟总会,设委员若干人,总会由兼禁烟总监蒋介石在各省延聘热心禁烟的公正人士担任委员,并指定三人为常务委员,处理总会日常事务[32]。因此,国民政府在全国基本上就形成了以禁烟总监为首的分禁运、禁售和禁种、禁吸的两大禁烟机构系统。负责禁运和禁售的为督察系统,负责禁种和禁吸的为禁烟委员会系统,其具体运作如下图。
[32]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禁烟总会组织规程 [J].中央周刊.1936(419):43.
[33]一年来禁烟之概况[J].上海市禁烟委员会编印.禁烟专刊,1937(4):56-57.
[34]内政部禁烟委员会,编印.内政部禁烟禁毒工作报告书[Z].1938.
[35]中央日报[N].1941-01-02.
[36]各省禁烟概况[J].禁烟半月刊(创刊号).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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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统计[N].二十四年禁烟年报.1936:18.
[39]吴济生.新都见闻录[M].光明书局,1940.
[40]章开沅,编译.天理难容——美国传教士眼中的南京大屠杀(1937—1938)[Z].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1]江口圭一.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M].王玉平,唐克俊,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42]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Z].张效林,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43]彭国亮.抗战前十年国民政府之禁烟拒毒[J].近代中国(台湾).1970:18.
[44]JamesLouisHevia.Opium,Empire,andModernHistory.ChinaReviewInternational.volume10.Number2,Fall2003.
[45]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增订本[M].北京:华文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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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前言[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48][法]马克·布洛赫.历史学家的技艺[M].黄艳红,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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