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市民社会理论对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意义
1 市民社会概述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来源于西方,最早是由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他所说的市民社会是指城邦,是与政治社会等同的概念,即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甚至还包括了文明社会或道德社会的含义。公元17世纪~18世纪,近代的启蒙思想家和契约论者,如洛克、卢梭、康德等,仍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是同义词。黑格尔被看作是首次比较完整系统地提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人。他在英国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强调市民社会的经济内容,将市民社会与国家区分开来。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经济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每个人通过满足他人的需要,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获得自己的利益,即“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1]的。马克思所阐述的市民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市民社会是指各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经济制度和基础,即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狭义的市民社会概念就是资产阶级社会,也就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物质关系。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在其本质上要与政治国家相区分,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当代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又侧重于从非经济角度即文化、意识形态领域来解释市民社会概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中明确规定: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中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 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马克思说:“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就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有一定的市民社会”[2]。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市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与商品经济关系密切,而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的发达形式,自然与市民社会也天然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活动是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而市民社会的本质是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构成其基础的市民正是商品生产者。商品经济是一种货币关系,而非政治关系,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正式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大量的个人和组织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束缚,成为非政治的市民社会主体。市民社会就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
3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市民社会的发展、构建状况
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市民社会问题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但对于中国市民社会形成、发展及其特征、模式并没有统一的观点。中国学术界聚焦于市民社会,这一变化是基于当时社会现状的改变。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快速发展,即中国社会处于转型社会,由此呈现出一些前所未有的新特征:中国正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市场经济转型,从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总体来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与之相适应的是,中国的市民社会也在逐渐发展并成熟,即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在国民经济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权力的下放和职能的转变;私人利益得到承认。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而自觉进步的。
市民社会是一种历史现象,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是在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确立和发展这一现实的背景下形成发展起来的。基于此中国市民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具有以下特征:市民社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开始发展的,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密不可分;市民社会处于自发生长状态,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市民社会原则。
除批准使用和划拨外,其他三种方式属于有偿使用。其中,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的具体配置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作价出资或入股因有明确的使用者,只能通过协议方式配置。
4 构建并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意义与价值
中国地大物博且地区差异较大,改革开放之后社会极速发展,正处于转型社会,构建中国市民社会既要符合中国历史传统和又要符合中国的现实特点。
4.1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要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主义建设走了弯路,改革开放至今,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是深刻的认识到了并坚持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原理。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生产力、搞好经济建设,才能改善人民生活,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
4.2 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应在政府培育的前提下,逐步形成弹性的社会结构,化解个人特殊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的矛盾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特殊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并存且存在冲突,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种冲突甚至会加剧。市民社会的出现就在国家与分散的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一种中介力量,即各种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这可以使大量的社会事务转化为私人的事务,大量的社会矛盾转化为私人矛盾,缓解权威基础转变带来的社会结构压力,避免“权威真空”的出现,实现社会转型的平稳过渡,提高抵御社会动荡的能力。另外,转型时期出现的诸多利益分化,随之而来的是利益表达的方式多样化。市民社会能够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表达,另一方面也能以中介身份把政府的方针政策传达。当个人拥有多种利益并通过参加各种不同的组织来表达和追求时,他们就更有可能与代表普遍利益的政府建立联系,进行合作,进而使个人特殊利益和国家普遍利益之间达成相互宽容、让步和妥协,减少矛盾和冲突,甚至使个人利益上升为国家的普遍利益。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97.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