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法学本科教育之思考

更新时间:2009-03-28

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成为我国法治教育的首要课题与时代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这为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历史机遇。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 “五四”青年节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基于此,在教学中如何围绕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成为现代大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谷物促进瘤胃发育,从3日龄或更小开始饲喂谷物,3周龄时开始大量摄入谷物(0.5磅/天),断奶前 14~21天摄入谷物1磅/天或更多。断奶之前颗粒料采食量跟断奶后颗粒料采食是直接线性相关的。

一、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内涵

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是指在本科教育的教学全过程中,学生不仅是教学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所有教学活动与教学资源得以开展与运作的核心。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实现了大学教学重心的移转,即所有教学活动、教学评价、教学目标等的关注点皆从教师转向学生,使学生成为构建教学活动、进行教学评价及评判教学目标实现与否的唯一主体。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体现了大学教育的初衷与目标,即培养学生成为能够独立思考、服务社会并实现自我价值的“人”,以学生为教学活动主体的大学教育,有助于形成人格健全、人格独立、人格完善的现代公民。

在教学中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体现了现代大学教育与传统大学教育的本质区别。在传统大学教育中,教师是教学的主体并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学生在教师的主导下进行学习并理解教师所讲授的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取决于教师的教学能力及其对整个教学的掌控能力。学生只是教学活动的参与者及教学活动的对象,即教育的培养对象,而教学活动中真正具有能动性的主体则是教师。传统大学教育过于注重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地位,忽视了学生的主体作用,使得学生成为被动接受专业知识的继受者,这与大学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初衷背道而驰。而现代大学教育则在肯定教师重要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学生在整个课堂教学中的主导地位,认为课堂教学的组织、实施、进度安排以及教学效果的评价都应围绕学生来开展,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的重心应转变为学生的“学”而非教师的“教”,教师所有的教学活动应服务于学生,并逐步培养学生主动、独立进行有效学习的能力。

二、优化以学生为主体的法学本科教学资源配置

教学资源是教学活动得以顺利开展所需的全部教学人力、技术、制度、方法的总称,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教学理念,要求全部教学资源应当围绕提升学生知识领悟能力与实践能力进行合理配置,剔除其他干扰因素,真正将学生作为教学全过程的主体来看待。

培养什么人才和如何培养人才是法学本科教学必须回答的两个教学开展的前提性问题。[1]培养什么人才这一问题,事关法学本科教学的定位,在教学活动中体现为教学培养方案的制定。培养方案是法学本科教学开展的前提、依据和教学目标的集中体现,是最为重要的法学本科教学先导性制度安排。因此,培养方案制定后应建立符合我国当代国情的、科学合理的定期修订制度。一是根据教学开展的实际情况与存在的问题,适当调整个别课程的性质及学分,并考虑相关课程的合并或取消。二是根据教学需要,增设反映专业特色的相关课程,并使之结构合理、重点突出、层次分明。三是由于任何脱离国情的培养方案都是不符合法学本科教学发展规律的,所以培养方案的修订必须反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国情。

(一)优化教学先导性制度

教学先导性制度是教学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性制度安排,是教学全过程应当遵循的预定方案与预期目标,其中的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是主要的教学先导性制度。教学先导性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完善,应当遵循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理念,将尊重学生的主体角色与培养学生的能力作为教学先导性制度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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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教师资源

学生与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现代大学教育中,学生是教学全过程的主体,而教师则发挥着引导学生领悟知识和培养能力的作用。因此,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虽不具有教学主体地位,但却起到引导学生实现培养方案预定目标的作用。

现有的教学评价方式通常是学期末组织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对本学期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评价方式以打分或选择优、良、中等作为标尺。不可否认,这种评价方式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出现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如教学任务量少的教师教学效果评价比教学任务量多的教师更优秀,形成教学任务量越多教学效果越差的怪圈。因此,教学效果评价机制不能仅以形式上的评价为唯一标准,还必须进一步完善评价机制,形成体现学生真实教学感受与实践能力效果的全面性评价体系。

在教学中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与革新教学效果评价机制是相辅相成的。学生既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也是教学内容的全面领悟者和教学效果的唯一评判者,因此,在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修订、教材征订、教学方法的选择与采用等方面,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学生的意见。

(三)优化教学课程资源

在教学中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是改进法学本科教学方法的起点和归宿。当前,传统“满堂灌”式的单方面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教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教师作为教学方法的运用者,应当主动学习和研究新的更符合法学教育发展规律的教学方法。其教学方法的制定应遵循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以实现培养方案既定的教学目标为最终依归并结合法学学科作为人文社会学科的特殊性,进一步突出教学方法上的创新性和实效性。

三、构建以学生为主体的法学本科教学全过程

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主体地位与恪守法学本科的教学规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改进教学方法应是在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不断探索符合法学本科教学规律的新方法。一是将启发式、探究式的学术训练作为主要的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应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引导学生对问题的兴趣来引发学生的思考,从而使学生能够逐步解决问题并理解教学内容的重点与难点。与传统教学内容“满堂灌”式的机械教学方式相比,启发式、探究式学术训练可以采取慕课、翻转课堂、网络教学、法律诊所等形式,教学方式灵活多样且符合教学规律。二是将学术训练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适度结合起来。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一种职业教育,[2]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法律执业(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的法定准入职业资格制度,只有具备该资格,法学本科毕业生才能进入法律领域开展相关的执业活动。法学本科教学应特别关注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因此可以在安排具体的教学任务时将历年考试真题穿插于教学之中,既可以作为教学习题,又可以使学生了解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出题特点,从而在平时的教学中培养学生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信心。[3]同时,也需要把研究生考试作为教学中可供选择的引导内容。在教学中,教师应尽量将自身的科研成果和学术前沿问题对学生予以介绍,从而培养学生探索学术、热爱学术和钻研学术的精神,鼓励学生通过参加研究生考试以实现进一步的学术深造。三是突出法学学科的实践特色。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具有强烈的实践性特色。实践教学是精细化培养的抓手,是我们不断追求的那味良药。[4]法学教学突出的是对于实践问题的思考与回答,课堂教学突出的是案例教学方法。教学案例既可以采用当前社会的热点案例,亦可以采用经过改造后的案例,教师也可以将自身从事法律职业了解到的典型案例引入课堂教学之中。除了课堂教学以外,模拟法庭、实务实习等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也可以作为课堂教学的辅助方式,予以全面有效地开展。

(一)改进法学本科教学方法

教学课程资源主要是课程的设置以及与课程相关的其他教学资源,如图书资源、教学设备等。教学课程资源是确保在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和培养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是衡量学生对于知识领悟和实践能力水平的重要标尺。优化教学课程资源,一是要实现课程设置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法学本科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校特色课、通识类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课等。对此,应合理安排核心课程的学分和学时,适当调整公共课的门数和学时数。同时,增加专业课的学时数,建立特色课程,如大一的导引课程、大三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研究生考试备考课程、大四的职业教育课程等。二是在确保课程资源能够满足基本教学的前提下,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增加教学设备的投入,包括纸质图书资料、电子图书资料以及智能教学辅助设备等,以适应信息化社会的要求。三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引社会捐赠,建立起法学院系与企业的合作机制,以实现服务社会的目标。

教学全过程是运用特定的教学方法,由教师将预定的教学内容传输给学生并使其领会与感悟的过程,是需要通过教学方法、教学评价以及教学激励机制等的综合作用才能实现最终教学目标的教学流程。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教学理念,要求教学全过程应围绕学生来开展与谋划,学生应当成为教学方法改革的根本动力、教学评价的唯一主体及教学激励机制构建的目标指向。

(二)革新法学本科教学效果评价机制

一是设置科学合理的专业师生比例。教学任务要满足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应严格管控大班授课,以小班授课或对话式交流授课为主,故师生比应控制在1:20左右。二是优化人才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不断改善高层次人才教学与科研的办公条件,提高教学与科研的物质奖励水平,为高层次人才发展提供充分制度保障。同时,建立优化外聘教师的甄选机制,主要从其工作性质、职称职务、任职年限、社会影响、教学经历等方面进行考量,形成既能承担教学任务又具有良好师德的外聘教师队伍。三是全面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要确保教师执教行为的规范化,形成教师不断提升执教能力的制度氛围,通过制度来引导教师正确处理律师执业与教学活动之间的关系,鼓励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从事律师业务以提升教师的法学实践能力。四是形成教学与科研的良性互动。目前,在法学本科教学活动中,书本上的通说性知识体系仍是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前沿性知识和研究动态占比较少。然而,教学的任务不是灌输而是启发,一味地向学生宣讲没有生命力的知识体系,会使学生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形成教师主动将科研成果融入教学的良好氛围。五是制定教师发展规划。教学活动的本质是要使每一位教师都能够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但由于教学任务的繁重,有些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无法开展律师执业,还有些教师无法参加各类型教研培训和学术会议。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起具有可行性的教师发展制度,以此调动每一位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团结向上、奋发进取的师资队伍。

呈味氨基酸和呈味核苷酸能共同影响食用菌料酒的滋味,其可用EUC表示。EUC表示的是呈味核苷酸与鲜味氨基酸混合物协同作用所产生的鲜味强度相当于所产生的鲜味强度所需单一味精的量[24]。由天冬氨酸、谷氨酸、IMP和GMP计算的EUC值见表5。

4.2.2 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常温、冷藏或冷冻销售专柜,集中陈列出售临近保质期食品。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

教学效果全面性评价体系要以学生的切身教学感受和运用所学知识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为主要建构手段。笔者认为,可在传统教学效果评价机制的基础上 (如考试成绩、学生打分等),把以下几个指标纳入到教学效果的评价体系之中:一是学生对于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等方面的全面评价。学生要参与教学全过程的评价并有权作出符合其内心意愿的评价表示。同时,为避免个别学生对教学效果评价的随意性,应当要求学生在作出评价时对所评价的效果给予说明,这种说明也有利于教师教学活动的改进。二是学生集体评价,即通过班会形式由学生公开发表对于教学全过程的意见与建议。学生集体评价是学生对教学全过程教学效果评价的有益尝试,其目的在于探知学生作为教学中的主体对于教学全过程效果的真实感受,而这种感受是教学全过程效果评价的真正标准。三是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教学效果评价应高度重视学生在完成相应教学活动后运用所学知识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学以致用是教学的最终目标。例如:作为法学本科教学之一的商法学,在大学生创业创新活动中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自主创业的,或与其他企业合作创办公司的,或在模拟企业设立与运作的创业活动中提出具有可行性的企业运作方案的,则可被认为已经实现了法学本科商法学的教学目标。

(三)完善法学本科教学激励机制

教学激励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增加教学投入以开展有效教学,进而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在教学活动中,教师积极充当引导角色能够提高学生对所学知识的领悟并形成实践能力,因此,教师的教学引导地位在顺利开展教学活动并实现教学目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另外,还有含蓄式结尾,如《我的叔叔于勒》;简洁评论式结尾,如《论雷峰塔的例掉》;幻境式结尾,如《荔枝蜜》;抒情式结尾,如《春》。

完善法学本科教学激励机制,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作为:一是对于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创新并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教学方法的创新要以区别于该教师以往的教学方法,并与其他教师教学方法相比具有明显差异性为标准;教学效果的评价则以学生学习成绩、学生评价以及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提高为主要指标。二是增设新的以学生自主评价为主导的教师教学评价方式,并对深受学生爱戴的教师给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在学校教师评价机制之外,采用以学生会为实施主体的教师教学评价方式,进而形成以学生为主体的评价机制并通过该机制真实反映出教师的教学水平与师德状况。三是对于教师增加相关教学投入的努力,应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并发表教研论文、撰写教研著作、指导学生参与学术竞赛等,都应被认定为教师增加的教学投入,对此要制定具体制度予以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参考文献】

[1]李云霖,李伯超.法学教育现代化:定位、支点与趋势——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中心[J].大学教育科学,2016,(04).

[2]蒋志如.试论法学院的法律职业人才和法学学术人才的培养[J].河北法学,2016,(07).

[3]陈慧,李学成.法学本科教育的类型化思维[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5).

[4]谭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之实践教学改革问题研究——以河南省内高校为例[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

 
陈慧
《行政与法》 2018年第05期
《行政与法》2018年第05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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